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川府發〔2014〕35號)和《四川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報送工作的通知》(川審改辦〔2014〕4號)要求,現就做好我市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對象和目標
此次清理對象為市政府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仍在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各類事業單位對內、對外實施的,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和面向下級人民政府等方面的審批事項。經市審改辦會同相關部門對我市非行政許可事項的摸底排查,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二)有關稅費減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關政策待遇的審批;
(三)有關人口戶籍,機動車輛車牌申領,機動車輛駕照申領、考試,計劃生育,投資計劃,科技計劃,教育計劃及招生擇校等管理的審批;
(四)有關民政優撫和社保待遇的審批;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對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產權、資產變動的審批;
(六)對有關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包括準予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七)各類年審(檢)、備案;
(八)其他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到行政機關或各類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從事活動的事項。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管理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按照最終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的目標要求對非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取消或調整。
二、清理原則和內容
(一)堅持分類別、分批次清理,縣(市、區)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和市級各部門及所屬單位要按照本通知列舉的八種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類型,分兩批次進行清理。
堅持分部門、分級次規范,市級各部門及所屬單位要徹底清理本部門、本單位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并指導下級部門(單位)完成縣(市、區)政府和達州經開區管委會的清理工作,確保清理規范一致。
堅持分步驟、動態化調整,市、縣(市、區)和達州經開區各部門及所屬單位,要先清理本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再按照省上統一部署清理本系統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市、縣(市、區)和達州經開區依據省政府規章、省政府部門和市、縣(市、區)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規范性文件設立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取消。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積極對應承接省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取消或調整的非行政許可項目。
(三)取消和調整面向政府內部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各部門(單位)原已承擔或承接省政府下放的面向政府內部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凡與下級人民政府之間能夠協商處理的,或者直接面向縣(市、區)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和鄉(鎮)政府的,或者由下級人民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要予以取消或下放。確因工作實際需要由政府部門(單位)承擔的,經市審改辦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統一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同時,實施部門(單位)要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對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加強規范管理。
三、清理程序和步驟
(一)部門清理。2014年8月20前,市級各部門及有關單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時對接省級部門(單位),全面清理本部門、本單位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列出事項清單,逐一提出取消、下放、調整的具體意見及依據。如實填報《市級部門(單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匯總表》(附件1)、《市級部門(單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意見表》(附件2),經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報送市審改辦、市委編辦和市政府法制辦。同時,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本系統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的指導和規范,確保市、縣(市、區)清理結果與省政府各部門(單位)清理結果一致。
2014年9月20日前,市級各部門及有關單位要積極和省政府對應部門(單位)對接清理事宜,加強指導縣(市、區)和達州經開區對應部門的清理工作,及時匯總縣(市、區)和達州經開區對應部門的清理結果,填報《市級部門(單位)系統內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匯總表》(附件3),經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同時報送市審改辦、市委編辦和市政府法制辦。
(二)及時公布。2014年9月底和10月底前,市審改辦會同市委編辦,組織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和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等部門對各部門(單位)報送的清理結果進行審核后,按程序報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2014年10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別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和各部門(單位)網站向社會公布。
(三)動態調整。經市政府審定后確需調整為行政許可或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的,由市審改辦會同市委編辦、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和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單位)依法按程序組織開展相關后續工作。
縣(市、區)政府和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要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本級政府部門(單位)非行政審批許可的全面清理工作,并與市級同步推進,協調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我市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與省政府部門的清理工作同步推進,力爭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各地、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人員,逐項目、逐環節全面清理,及時報送清理結果并按要求公布。
(二)做好承接落實工作。國務院部門下放的、面向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除明確要求下放至市級的外,原則上同步下放至縣(市、區);各地、各部門要做好承接落實工作,實現無縫對接。
(三)規范管理。對調整后列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的,要優化審批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要明確政府內部審批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提高審批效率,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
附件:1.市級部門(單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匯總表
2.市級部門(單位)非行政審批許可審批事項清理意見表
3.市級部門(單位)系統內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匯總表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
附件1
市級部門(單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匯總表
單位名稱(蓋章): 負責人簽字:
序號 | 項目名稱 | 子項 (逐項列出) | 設立 層級 | 審批部門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是否年檢年審 | 清理意見 | |
層級 | 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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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設立層級”指該審批事項由哪一級政府(部門)批準設立,選擇“國家級”、 “省級”或“市級”填報。
2.“審批部門層級”指該審批事項由哪一級部門在組織實施,選擇“省級”、“省市兩級”或“省市縣三級”填報。
3.“審批對象”選擇1或2填報,其中:1“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類”、2“面向政府內部事務類”。
4.“清理意見”欄選擇“建議取消”、“建議下放(全部)”、“建議下放(部分)”、“建議調整為新設行政許可事項”、“建議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建議不列為省本級行政審批事項”分別填報。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填表時間:
附件2
市級部門(單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意見表
單位名稱: 序號: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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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層級 | □國家級□省級□市級 |
審批部門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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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審批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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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對象 |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類□面向政府內部事務類 |
設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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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年檢、年審(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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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意見及理由
| □建議取消。□建議下放(全部)。□建議下放(部分)。 |
□建議調整為新設行政許可事項。□建議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建議不列為市本級行政審批事項。 | |
理由(建議取消事項不填): |
填表說明:1.逐一按項填報,連續編號并與《匯總表》序號對應。
2.設立依據須注明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文號、施行時間、具體條款等詳細內容。
3.對建議調整的事項須詳細說明理由及依據。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填表時間:
附件3
市級部門(單位)系統內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匯總表
單位名稱(蓋章): 負責人簽字:
序號 | 項目名稱 | 子項(逐項 列出) | 設立 層級 | 審批部門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是否年檢年審 | 清理意見 | |
層級 | 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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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設立層級”指該審批事項由哪一級政府(部門)批準設立,選擇“國家級”、“省級”、“市級”填報。
2.“審批部門層級”指該審批事項由哪一級部門在組織實施,選擇“省級”、“省市兩級”或“省市縣三級”填報。“審批部門名稱”指市(州)、縣(市、區)對應部門名稱。
3.“審批對象”選擇1或2填報,其中:1“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類”、2“面向政府內部事務類”。
4.“清理意見”欄選擇“建議取消”、“建議下放(全部)”、“建議下放(部分)”、“建議調整為新設行政許可事項”、“建議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建議不列為省本級行政審批事項”分別填報。
填表人: 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