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區域集優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風險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9月9日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30日
達州市區域集優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風險
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達州區域集優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以下簡稱區域集優票據)風險管理,嚴密防范信用風險,迅速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確保按時兌付和政府發債基金安全,根據《四川在銀行間市場直接債務融資監測評價辦法》、《達州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域集優票據風險管理是指達州市區域集優直接債務融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承銷機構、發行企業在企業遴選、風險監測、后續管理、風險處置等過程中,建立對發債企業全流程監測和政府監管雙重風險管理機制,構建政府部門牽頭的工作協調和風險處置機制,共創由市政府、人民銀行達州市中心支行、承銷機構、發行企業協同參與的風險防范體系。
第三條區域集優票據風險管理堅持“統一指揮、各司其職、協同聯動、穩妥處置”的原則。
領導小組統籌全市中小企業區域集優票據后續管理和風險防控工作,負責組織召開相關會議,指導承銷機構、發行企業做好應急管理和應急預案,做好突發事件協調處置,涉及轄區金融穩定的重大事項,及時向市政府報送情況。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承銷機構、發行企業要確定1名聯絡員,負責相關事宜聯絡和溝通、指令傳達等工作。
第四條 領導小組、承銷機構、發行企業等要對區域集優票據風險工作中獲得的內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或獲取不當利益。
第二章 區域集優票據風險管理
第五條發行企業要按照《達州市區域集優直接債務融資工作指引(試行)》要求,向領導小組報送《達州市區域集優債務融資企業申請書》,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真實、全面、客觀”地提供企業經營管理情況,財務數據準確合規、信息披露真實合法;簽定《誠信承諾書》,按相關規定對信息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按時還本付息等內容進行承諾;在領導小組、承銷機構的協助下制定風險處置預案,落實償債保障措施。
第六條領導小組要根據達州產業規劃和政策,嚴格按照《達州市區域集優企業準入條件》組織對地方企業和發行主體的遴選,根據企業規模、經營效益、稅收及訴訟、對外擔保、信用狀況等進行審核,提出企業準入評價意見,市政府對審核通過的企業發出《企業推薦表》,向承銷機構、中介機構推薦。
第七條承銷機構在區域集優票據存續期內要對發行企業和提供信用增進服務的機構進行跟蹤、監測、調查,及時掌握發行企業風險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并化解可能產生的信用風險,每季后的首月內將相關情況報送領導小組,若企業出現異常情況應隨時報告。監測內容包括:
(一)發行企業區域集優票據的風險排查、風險監測、壓力測試、后續業務調查、應急管理等后續管理情況;
(二)發行企業財務最新變化情況及原因,包括資產負債總量及結構、主營業務收入及利潤、現金流量、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總資產利潤率、凈資產利潤率等;
(三)發行企業所在行業發展、自身經營的最新情況以及提供增信服務的機構最新運營情況;
(四)發行企業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五)發行企業區域集優票據到期清償措施落實情況;
(六)信用評級機構跟蹤評級情況;
(七)發行企業違法及重大違規問題、債務違約情況及區域集優票據潛在風險;
(八)宏觀調控和地方政府政策對發行企業及其所在行業的影響情況。
第八條 承銷機構對發行企業募集資金使用和還本付息情況進行監督:
(一)設立資金監管專戶。發行企業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載明的資金用途進行資金安排,使用時應當提供資金用途證明(包括但不限于資金使用申請表、購銷合同、建設施工合同等),在取得承銷機構簽字審批同意、履行相關手續后才可辦理;
(二)設立專項償債資金帳戶。根據《達州市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專項償債資金帳戶監管協議》規定,在票據各付息日十個自然日前,承銷機構督促企業專項償債資金帳戶中的資金余額不低于當期應付利息額;在票據兌付日十個自然日前,專項償債資金帳戶中的資金余額不低于當期應償付本金和當期應付利息之和。確保專項償債資金在本期票據存續期內一直存放于專項償債資金帳戶中,除約定規定用途外,不得有將專項償債資金帳戶進行支出、匯出、轉存等行為。
第九條 承銷機構和發行企業要制定《區域集優票據風險處置預案》:
(一)承銷機構應當根據發行企業實際情況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包括企業易變現資產所有權抵押(質押)、第三方流動性支持、企業兌付款預存、企業關聯方擔保、承銷機構提供貸款等內容,確保出現風險事件時兌付票據本息有足夠的資金保障;對可能出現的風險,主承銷商應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采取針對性處置措施,并根據發行企業實際變化動態調整處置預案,完善償債保障措施;
(二)對嚴重影響區域集優票據還本付息的突發事件,承銷機構應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程序,向相關部門和交易商協會報告;
(三)《區域集優票據風險處置預案》應于發行企業募集資金到位后三個月內向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條 領導小組每年至少一次到企業的主要生產場地或建設工地等進行實地調查,了解是否存在非季節性異常停工、停產等,指導發行企業對可能出現的違約風險進行評估、預警和應急處置,排查風險源和風險點,將相關情況報告市政府。
第十一條 市政府指定第三方機構,按年開展發行企業風險評估和咨詢活動,加強對發行企業財務管理環節和資金運動全過程的風險評估,分析和判斷企業面臨的風險和程度,將企業分為“關注、重點關注、重點監控”三類,并進行分類指導。
第十二條 建立信息定期溝通、重大事項即時通報制度。領導小組、承銷機構、發行企業應當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互通信息,確保信息共享:
(一)承銷機構應當及時通報企業監測情況、壓力測試、信用評級等情況;
(二)發行企業應當真實報告生產經營、產權變動、訴訟糾紛、募集資金使用等情況;
(三)市商務、經信、發展改革、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等機構和部門應當就當前及遠期的國家政策變化、區域產業結構調整、人事變動等信息進行通報,并及時報送市政府;重大、特殊事項應當及時與交易商協會溝通。
第十三條 制定《達州市區域集優中小企業票據風險應急預案》,明確對突發事件的預警提示、信息傳遞、應急響應等工作流程,必要時,維穩、司法、紀檢監察等部門可以介入,以提高處突效率;涉及本轄區金融穩定的,應當及時向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四條 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應當按照《四川在銀行間市場直接債務融資監測評價辦法》相關要求,每年開展對承銷機構、發行企業的監測評價。對發行企業監測采取現場調查和非現場監測方式,通過訪談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增信服務機構等,并征求政府有關部門意見,以及對發行企業有授信業務的金融機構意見等形式進行監測評價,并將評價結果通報領導小組。
第十五條 市政府建立政府發展基金補充機制,及時補充政府發債基金。補充金額應當根據擬新增發債額及基金余額情況確定,以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滿自行廢止。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