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23日
達州市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動我市食品安全責任體系建設和社會共治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達州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達州經開區管委會,以下統稱縣級政府)、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規范、求真務實”的原則,堅持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評價與責任目標考核相結合,責任落實與責任追究相結合,定期考核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
第四條 對縣級政府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落實縣級政府主要領導對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的責任制度。
(二)政府常務會議每年專題研究食品安全工作不得少于2次。
(三)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目標績效管理,建立和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加強日常監管,落實監管措施,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遏制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辦理行政執法案件。
(五)依法實施食品安全許可,加強對持證企業的監管,開展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清查整治工作。
(六)開展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餐飲服務單位誠信檔案,對其實行誠信分類管理,引導其誠信守法經營。
(七)加強抽樣檢驗檢測,完成國家、省、市布置的食品抽樣檢驗檢測和風險監測任務,綜合分析檢(監)測結果,及時發現食品安全風險、排除食品安全隱患,按規定按程序發(公)布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食品評價性抽樣檢測總體合格率達到96%以上。
(八)制訂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有效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九)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協作機制,對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十)做好食品安全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媒體輿論正面宣傳報道。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及時收集、整理、分析、傳遞、報送和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監管工作信息。
(十一)保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經費,經費投入年增長比率超過地方公共財政收入年增長比率。
(十二)建立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中心,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落實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獎勵制度。
(十三)完成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食安委)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務。
第五條 對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考核內容包括:
(一)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機制,納入部門工作重點,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經費。
(二)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三)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加強日常監管,落實監管措施,認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違規案件,有效遏制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
(四)開展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餐飲服務單位誠信檔案,對其實行誠信分類管理,引導其誠信守法經營。
(五)加強抽樣檢驗檢測。規模以上企業實行自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完成國家、省、市布置的食品抽樣檢驗檢測和風險監測任務,對檢(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及時發現食品安全風險、排除食品安全隱患,按規定按程序發(公)布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
(六)建立并實施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預案,有效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七)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引導媒體輿論正面宣傳報道。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及時收集、整理、分析、傳遞、報送和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監管工作信息。
(八)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協作機制,對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九)按季向市人民政府報告食品安全監管及專項整治工作情況。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任務。
第六條 由市食安委負責組成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組),負責對縣級政府及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考核工作,每年考核2次。
第七條 考核方式包括:
(一)自查自評。各地各部門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自查,分別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將自查報告書面報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
(二)平時考核。采取“四不兩直”方式(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查現場),不定期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暗訪。暗訪情況納入目標考核總體評價。
(三)定期考核。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25日前對縣級政府及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考核并提出考評意見。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考核組應及時向被考核對象反饋并提出整改意見。
第八條 定期考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取匯報。聽取被考核地(單位)開展食品安全工作總體情況和各項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情況的匯報。
(二)查看資料。查看開展食品安全工作的有關檔案、文件、記錄、制度等。
(三)實地檢(抽)查。實地抽查農產品種養殖基地(場)、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流通企業、餐館及學校食堂、畜禽定點屠宰場、農(集)貿批零市場等。重點對城鄉結合部、食品攤點(特別是校園周邊的食品攤販)、小作坊等食品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區域進行檢查,了解食品安全監管措施落實情況。
(四)交流反饋意見。召開座談會,與被考核地(單位)交流反饋意見。
(五)綜合評分。根據考核量化指標,結合平時考核情況,對被考核地(單位)進行評價打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時酌情予以加分:
(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經驗、做法在全市或以上推廣的;
(二)及時破獲和查處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產生警示效應的(罰款金額20萬元以上或者追究涉案人刑事責任的);
(三)在國家、省專項檢查中成績突出的;
(四)國家、省和市明確的其他加分事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當年考核為零分:
(一)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食品質量安全問題,被全國性媒體曝光或國家有關部門查處,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十一條 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組匯總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評分情況,由市食安委審定后確定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 對獲得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前三名的縣級政府或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由市人民政府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在年終績效考核時,給予0.2分的加分獎勵。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中排名倒數第一的縣級政府,由市食安辦負責人約談當地食安辦主要負責人;連續2次排名倒數第一的,由市食安委負責人對當地政府主要領導和食安辦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并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予以通報批評,扣減當年績效考核分0.5分;連續3次排名倒數第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扣減當年績效考核分1分,并建議同級黨委調整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領導班子。
第十四條 對在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中排名倒數第一的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由市食安委負責人約談部門主要負責人;連續2次排名倒數第一的,由市食安委負責人對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并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予以通報批評,扣減當年績效考核分0.5分;連續3次排名倒數第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扣減當年績效考核分1分,并建議市委調整市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領導班子。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達州經開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的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具體考核評分細則由市食安委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