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3〕28號)精神,經達州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4年7月1日起調整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330元,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各縣(市、區)、達州經開區要結合實際,參照本標準制定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認真抓好落實,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