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2〕11號)和《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達州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達市府辦〔2012〕69號)精神,決定對我市2012年—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及待遇水平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籌集標準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兩部分構成。
(一)個人繳費標準
年滿18周歲以上非在校的城鎮居民(以下簡稱成年人),個人繳費標準為245元。屬于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人,個人繳費標準為195元;屬于“三無”人員和無工作優撫對象,個人繳費標準為65元(上述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標準與普通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標準之間的差額部分由各級政府按現行政策規定予以補貼)。
征地轉非居民按規定由現資金供給渠道劃撥上述相應類型人員個人應繳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補貼。
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個人繳費標準為80元;屬于低保家庭、重度殘疾的在校學生和少年兒童繳費標準為50元。駐達各大專院校學生可按國家規定的學制年度,在新生入校時一次性繳納學制年度個人應繳部分醫療保險費。
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費從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中劃撥。成年人每人每年劃撥65元,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兒童每人每年劃撥50元。
(二)政府補貼標準
2012年至2015年居民醫療保險費中政府補助標準以當年公布為準。具體水平將從2012年的240元/人/年,逐步提高到2015年的360元/人/年。
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一)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礎支付比例為: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一級醫療機構為80%;二級醫療機構為75%;三級醫療機構為70%。異地轉診轉院的支付比例省內相應下調5%(重慶市比照省內執行),省外相應下調10%。
(二)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后的比例負擔超過5000元(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兒童超過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5%。
三、城鎮居民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在各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未評等級醫療機構為100元,一級醫療機構為15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200元,三級醫療機構為400元。年內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每次降低50元,但各等級醫院每次住院起付標準最低不得低于50元。
四、住院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
從2012年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10萬元。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每年累計支付最高限額為15萬元。其中,在校學生按每學年起止時間計算年最高支付限額。
五、城鎮居民門診醫療統籌
(一)籌資標準
門診醫療統籌基金的籌資標準為成年人每人每年110元,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每人每年90元。門診醫療統籌基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解,個人不另行繳納。門診醫療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對參保居民普通門診醫療費(含一般診療費)的補貼。
(二)補貼標準
參保人員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學(院)校醫務室,購買零差價藥品發生的門診藥費和一般診療費,成年人每年度最高可補助110元,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每年度最高可補助90元。
(三)門診統籌醫療費結算
參保人員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學(院)校醫務室實行即時結算。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2011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及待遇水平的通知》(達市府辦〔2011〕84號)同時廢止。在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有新的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