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達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2月24日第3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達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增強生育保險基金保障功能,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在全市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生育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系統。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生育保險。
市級及以上的用人單位(含中央、省駐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參加生育保險。
第五條 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申報的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
職工辦理退休后單位不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同時終止生育保險關系。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全市生育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統一核算調度使用。
第八條 下列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第十條 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年度目標任務編制生育保險基金征收計劃,將每月征收的生育保險基金存入同級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并于當月底全額劃轉至市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再由市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轉入市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市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在每月10日前編制當月生育保險基金支出計劃,經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統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定。市財政局于每月15日前將應支付的基金劃撥至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戶,由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時足額支付。
第十二條 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市級統籌實施前將已發生的應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支付完畢。歷年欠繳的生育保險費,仍由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完成清欠,完成清欠任務后產生的資金缺口由各級政府自行解決。在實行市級統籌前積累的生育保險基金,各縣(市、區)應當作為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基金統一上繳市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實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后,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完成當期基金征收(含清欠)任務后產生的收支缺口,由市統籌基金支付;當期未完成基金征收(含清欠)任務而產生的支付缺口,由各縣(市、區)財政預算30%的資金解決,市級統籌基金支付其余70%。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協議醫療管理。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具有生育醫療、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手術服務相關資質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第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由參保職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由用人單位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后,將應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撥付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給職工本人。
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生育津貼不足以支付女職工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的,其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生育津貼有結余的,其結余部分歸入用人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有新的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