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評選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達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
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達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評審程序,通過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評選活動激發廣大青少年科技創新熱情,推動學校科學素質教育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國務院《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2006-2010-2020年)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達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以下簡稱市長獎)是由達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的最高榮譽獎。獲獎者由市政府進行表彰,授予市長親筆簽名的榮譽證書,并給予一定數額的物質獎勵。
第三條 達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長獎獎勵委員會)負責領導和統籌協調評選活動。市長獎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科協主席、市教育局局長擔任。市長獎獎勵委員會成員由市科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分管青少年科技教育的負責人和達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共同組成。
市長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協,負責評選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達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長獎評審委員會)在市長獎獎勵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評審工作。市長獎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長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報市長獎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五條 市長獎的評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六條 市長獎每個競賽年度表彰一次,競賽年度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條 市長獎分為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獲獎項目獎和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獲獎項目組織獎,獎勵競賽年度的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全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一等獎獲得者和全國、全省優秀組織獎獲獎單位,以及全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特等獎、國家發明專利獲得者等。
全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特等獎包括集體項目在內只設項目獎10項,由市長獎評審委員會從全市競賽獲獎的一等獎中投票推選。其中,少年兒童科學幻想繪畫、青少年科學教育活動DV作品、機器人創意設計等每個參賽項目入選特等獎最多不能超過2項。
第八條 市長獎獎勵標準為:
(一)全國一等獎獲獎項目,每項獎勵5000元;
(二)全省一等獎獲獎項目,每項獎勵3000元;
(三)全市特等獎獲獎項目,每項獎勵2000元;
(四)全國優秀組織獎獲獎單位,每個單位獎勵10000元;
(五)全省優秀組織獎獲獎單位,每個單位獎勵5000元;
(六)經市長獎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認定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推進作用的國家發明專利,每項國家發明專利獎勵 3000元。
第三章 參評條件
第九條 市長獎的參評對象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達州市中小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下同)在校學生和優秀組織單位:
(一)中國科協、教育部等主辦的“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科技創新成果競賽一等獎獲獎者;
(二)教育部、中國科協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一等獎獲獎者;
(三)全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中科技創新成果競賽一等獎獲獎者;
(四)達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科技創新成果競賽特等獎獲獎者;
(五)經市長獎評審委員會專家鑒定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推進作用的國家發明專利的獲得者;
(六)全國、全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優秀組織獎獲獎單位;
(七)其他經市長獎評審委員會認可的項目。
第十條 市長獎的參評學生應當熱愛祖國、熱愛科學,做到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四章 申報和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學生,由所在學校提出書面推薦意見,并附學生本人填寫的《達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候選申報表》、獲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報市長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由申報單位自行填寫《達州市青少年科技創新市長獎候選申報表》并附獲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報市長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市長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符合推薦條件的候選人,市長獎評審委員會從候選人中推選獲獎建議人選,市長獎獎勵委員會對獲獎建議人選進行審核,報請市長審定,確定本年度的獲獎者名單。
第五章 資金來源及使用
第十三條 市長獎專項資金分為市長獎獎金和組織工作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并據實核撥。
第十四條 市長獎獎金用于獲獎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組織工作經費用于評選、組織、頒獎大會、宣傳、創新輔導等工作支出,其中評選工作經費額度控制在3-10萬元以內。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 市長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市長獎評選工作中的組織、協調、初評、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中小學校組織學生積極開展科技創新,參與各級、各部門青少年科技創新競賽,幫助學生申報專利,協助市長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長獎的評選工作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評選工作中違反評選活動程序和工作紀律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參評對象或市長獎獲獎者在評選活動中弄虛作假,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市長獎獎勵委員會取消參選資格或榮譽稱號,收回市長獎獲得者榮譽證書。
相關部門確認參評對象有違紀違法行為或正在接受行政執法、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由市長獎獎勵委員會報市政府同意,終止其繼續參評資格。
第十九條 市長獎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使用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一經查實,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有新的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