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現將《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辦法》印發你們,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日印發的《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辦法》同時廢止。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月22日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簡稱辦公室)公文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促進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和《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達州市其他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參照執行。
第三條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達州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督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負責上級機關交辦文件的辦理、銜接、督查和落實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原則。
第五條 公文處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簽收、拆封、登記、分辦、傳批、辦理、草擬、審核、簽發、復核、繕印、用印、發文(電)和歸檔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公文報送
第六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主送市委、市政府的,應送市委辦公室處理;受市政府和其他機關雙重領導的單位,應寫明市政府是主送單位或抄送單位。行政機關提請市委、市政府或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行文的,應先送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再由市委辦公室按程序辦文。
屬政府職能范圍內的事項主送市政府,需市委知悉的,由黨組(委)聯合行政機關主送“市政府并報市委”,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審議后以市政府黨組名義報市委審定;屬黨組(委)職能范圍內的事項,按照黨內公文運轉有關規定執行,需市政府知悉的,由黨組聯合行政機關主送“市委、市政府”。
第七條 堅持逐級報文,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市級部門管理的直屬單位、市屬企業和行業協會原則上不直接向市政府請示或報告工作,工作中確有需要請示或報告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報文;遇有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確需直接向市政府請示或報告工作時,應同時報送主管部門。市級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議事協調機構、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原則上不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由主管該項工作的行政部門向市政府報文,對難以明確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報文不符合行文規范的,報文單位在向市政府報送文件時必須注明相關情況。
報送市政府或辦公室的公文不得多頭報送,不得直送領導同志個人或相關業務科室。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緊急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對違反規定報送的公文,辦公室不予受理并予以通報。領導同志非特殊情況一般不直收直批公文。領導同志批示有關單位直接向其本人報送經辦公室轉呈的公文,承辦單位應書面說明情況。
第八條 報送市政府或辦公室的公文須要素齊全準確。“請示”類公文應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按有關規定標注密級、保密期限和份號。可以公開發布的文件應在文尾附注處加以說明。非涉密公文原則上經由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報送,其余紙質報送的必要時需同時復制電子文件。
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或辦公室的公文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主要負責人外出期間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除提供必要的相關附件外,公文上應注明簽發人,并標明聯系人姓名和電話,紙質報送按至少5份報文,辦公室收文時間與成文時間應在2個工作日(通過郵寄的公文扣除在途時間)內。
第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各部門報請市政府決定的事項,要給市政府領導同志留出足夠的研究、決策時間。報送急件時,報送單位應及時主動與辦公室相關科室銜接溝通,以免延誤和遺漏。相關事項涉及其他部門、縣(市、區)的,主辦部門、縣(市、區)要主動協商,其他部門、縣(市、區)要積極配合,不得將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事項報市政府;對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縣(市、區)應注明協商過程并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市政府領導協調或裁定。
第三章 公文受理
第十條 市政府辦公室秘書六科負責統一接收、登記和分發上級、同級、下級機關以及其他單位送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公文。上級和同級公文收文后,辦公室分管領導提出主送、分送意見,按程序呈送領導閱批。主送領導對辦理件應簽署明確辦理意見,分送領導可視情況簽署閱批意見。辦公室相關科室按照領導閱批意見運轉。
第十一條 同級和下級公文收文后,秘書六科應當會同相關科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公文要素是否完備等。
第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秘書六科對受理的公文在收文當天及時分送辦理。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等報送市政府或辦公室的公文及領導同志直接批示交辦公文的回復件,按來文單位(部門)分送聯系該方面工作的科室辦理。
(二)前案公文,由原經辦科室繼續辦理。
(三)報送市政府或辦公室的內參、資料、信息、簡報等,除署名的外,由秘書六科按領導同志分工及科室職責分發處理。
第十三條 公文傳批、傳閱按照領導同志的排序依次呈送。上級公文一般由市政府辦公室秘書六科自上向下呈送,下級公文由相關科室自下向上呈批。領導同志和工作人員不得壓件、延誤和抽取文件。
第四章 公文批辦
第十四條 公文批辦實行逐級負責制,承辦科室在收到需要辦理的公文時,按照首辦責任制的要求,認真收集整理必要背景材料并撰寫擬辦意見,送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核后報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并根據公文內容確定是否呈送市長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 公文傳批應及時,如遇領導同志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正常順序閱批公文時,承辦科室征求相關領導同志意見后,根據需要及時調整傳批順序,待領導同志返回后,應及時補送領導同志閱批或由承辦科室向領導同志報告有關情況。緊急公文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不貽誤工作。
第十六條 對領導同志的批示意見,聯系領導工作的文秘人員應做詳盡記載。如有領導同志批示要求送有關部門閱處的,承辦人員應根據領導同志批示意見作相應處理。傳批公文的跟蹤、催辦由承辦人員負責。
第十七條 閱批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審閱人圈閱應視為同意。公文主要內容涉及多位領導分管工作的,由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簽署意見報相關副市長閱批;領導同志的批示意見不一致的,報請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長審定。
第十八條 領導同志傳批完畢的公文,需轉有關單位辦理或閱知的,承辦人員要及時制作《達州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通知單》分送有關領導和相關單位。領導同志批示公文原件一律不得傳出辦公室(包括征求意見、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
第十九條 領導同志批示意見不一致,或批示不明確的公文,暫不制作《達州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通知單》,并不得將領導同志批示意見傳出辦公室,待領導同志最終裁決后再予處理。
第二十條 節假日值班期間承接的公文由值班人員負責承辦,并做好文件交接工作。
第五章 公文草擬
第二十一條 以市政府、市政府黨組,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黨組名義發布的公文,由辦公室相關文秘人員草擬、初審;或相關單位代擬,辦公室相關文秘人員初審。
第二十二條 堅持行文確有必要,控制發文數量,壓減公文印制、發送數量。
(一)凡已翻印下發的國務院、省政府文件,市政府無具體貫徹措施的不另發文;可由主管部門發文的慣例性和階段性工作,不以市政府或辦公室名義發文。
(二)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通過市政府批轉或辦公室轉發。
(三)工作會議上已印發的領導講話,以領導小組名義召開的專題會、座談會、外出考察調研的領導講話,一般不以市政府或辦公室文件形式下發。
(四)對省政府普發性文件沒有新的貫徹要求,可采用電話或其他方式布置的,不再發文。
(五)已開會部署并明確工作任務的,一般不再發文。
(六)對省級部門文件的貫徹實施,不以市政府或辦公室名義行文。
(七)領導講話(涉密件除外)需要下發的,原則上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對外發布,不再刊登《政府工作通報》。必須刊登的一律摘要印發,一般壓縮在2500字以內。
第二十三條 草擬公文要做到結構清晰、邏輯嚴密、重點突出、內容合法、文字凝煉、表述準確。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縣(市、區)工作的,主辦部門、縣(市、區)必須書面征求相關部門、縣(市、區)意見,協商一致后方能送簽。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將各方理據一并書面送審。
第二十四條 涉及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的文稿,嚴格按照《達州市市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53號)辦理。以市政府或辦公室名義制發規范性文件,按照《達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達市府令第49—1號)和《達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達市府令第50—1號)要求,經市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并報請市政府領導審簽后,由市政府法制辦統一登記、編號、發布。
第二十五條 公文草擬、清樣、初審完成后,辦公室文秘人員應當填寫《達州市人民政府發文稿紙》,包括發文字號(不含具體文號)、緊急程度、密級、標題、主送單位、抄送單位、附件、信息公開選項、擬稿人、初審人等,如有必要,應完善制文依據、研究協調情況等一并送審。
第二十六條 公文審簽實行逐級負責和誰簽發誰負責,經聯系公文所涉工作的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按程序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簽。公文送市政府審簽時,應清樣送簽,并將原件附后。
第六章 公文審簽
第二十七條 以市政府名義下發行文,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項的,報市長簽發;不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項的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報省政府的公文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長和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均外出,由市長授權相關副市長簽發,并將此情況書面隨文上報。報省級有關部門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
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分管副市長簽發。
第二十八條 以市政府黨組名義向市委報告重要工作、請示重大事項的公文,由市政府黨組書記簽發,或由市政府黨組書記授權黨組副書記簽發。
第二十九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人員任免文件,由市長簽發。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由市長簽發。
第三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政府全體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涉及全局、重大、敏感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報市長簽發。副市長、秘書長委托有關副秘書長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由委托人簽發。
第三十一條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政務類公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大事項報市長同意后由分管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事務類函件由秘書長或秘書長委托有關副秘書長簽發,一般事務類函件可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簽發。
第三十二條 急件公文審簽中,如相關審簽領導外出,主辦文秘人員應電話請示,并在文稿原件上注明領導回復意見。
第七章 公文核發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綜合秘書科負責“達市府”、“達市府土”、“達市府發”、“達市府黨組”、“達市府函”、“達市府土函”、“紀要”、“政府工作通報”、“達市府發電”、“達市府辦”、“達市府辦黨組”、“達市府辦函”、“達市府辦發電”,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市人民政府令”、“市人民政府通告”,市政府督查室負責“達市府議”、“達市府案”、“達市府辦議”、“達市府辦案”公文印制前的復核、文號編制工作;各承辦科室負責公文印制前的校對、發文前的最終審讀工作。
第三十四條 公文核校程序和要求。
(一)各承辦科室在將文稿送負責復核的科室前,應對文件原件(含附件)、文稿內容、文字、格式、文件類別、呈批手續等認真校核,尤其是對政策依據、內容真實性、數據準確性等進行重點把關。未經各科室承辦人員簽字的文稿,負責復核的科室原則上不予受理。
(二)負責復核的科室收到各科室送核文稿后,應進行規范性把關,對文件類別、文種、格式、發文范圍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公文結構、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呈批手續是否完備,秘密等級、緊急程度設定是否準確,信息公開是否明確等進行復核。凡不符合要求的,應向辦文人員提出,經請示簽發人同意后再作修改。
(三)未經復核并簽署意見的文稿不得編制文號,不得送文印室印制。負責復核的科室復核后,如相關方面對文稿有新的修改意見,應重新按程序送簽后,交負責復核的科室再次核稿。
(四)正式文件印制后,市政府辦公室秘書六科須核查文稿原件(包括附件)是否齊全,呈批手續是否完備,文印格式是否規范后,方可用印發出。
(五)文件印發后,如領導有新的批示或發現有錯漏需重新發文的,由辦文科室向市政府分管領導、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秘書六科將原底稿退承辦科室重新修改后按程序送簽。重新發文時,市政府辦公室秘書六科必須將原文件收回或以辦公室名義將原文件作廢。
(六)已辦結確認并登記發文字號的文件,如經領導批準不再發出,則印制紅頭文件(4份),并在文件底稿上標明“此件不發,存檔備查”字樣,同時由辦文人員在文件發文稿紙上注明不發文原因,交市政府辦公室秘書六科存檔。
第三十五條 辦文人員在按照領導同志批改意見修改文稿時,如發現筆誤,應予糾正;在不違背領導同志批改原意的情況下需進行調整和補充的,由辦文人員請示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同意并簽署意見后方可修改;如需對領導同志批改原意進行修改,則由辦文人員請示原批改領導同志同意后方可改動。
除明顯的文字錯誤外,辦文人員不得在領導同志批改原稿上進行涂改,如對文稿有其他修改意見,應再打印新的文件清樣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緊急發文。本著急事急辦的原則,按程序實行專人跟蹤辦理,限時辦結。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秘書六科負責文件的分發。發文必須登記。原則上對外只發電子文件(涉密件除外),紙質文件用于辦公室內部分發。公文如有特殊附件(影像資料、簽字等不宜制作電子文檔的),應用信封密封通過機要渠道或專人傳送。
第八章 辦理時限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議定、批示、交辦事項,有明確辦理時限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沒有明確辦理時限規定的,按以下要求辦理: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文件送審稿,只作一般修改的,在會議紀要印發后3個工作日內發文,其中部門或縣(市、區)修改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作重大修改的,在會議紀要印發后15個工作日內發文。市政府議定、批示、交辦事項,相關部門和縣(市、區)原則上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反饋辦理情況,特殊情況和復雜事項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反饋辦理情況,確實不能按時辦結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各地各部門代市政府或辦公室起草貫徹意見、通知或報告等,從接受任務時起,按照“急件即時辦理”和市政府領導批示要求及時報送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辦理。
第四十條 各地各部門上報市政府或辦公室的一般事項請示、報告,市政府辦公室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緊急事項,3個工作日辦結;特別緊急的,及時辦結。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相關承辦科室負責對公文辦理進行督辦,并適時通報公文辦理情況。
第九章 公文歸檔
第四十二條 各科室承辦的文稿,起草、修改、閱批整個過程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純藍墨水筆、紅墨水筆等,文稿用紙一律使用A4型紙,符合存檔要求。
第四十三條 公文辦理完畢后,各科室應按規定將公文歸檔,保證檔案的齊全、完整。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秘書六科負責公文歸檔工作。各科室年底應將存檔文件逐一清理登記,移交檔案室,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十五條 歸檔電子公文應按檔案分類方案進行分類、整理,并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載體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異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四十六條 以市政府或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復制件作為正式文件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證明章,視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十章 公文保密
第四十七條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十八條 傳遞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指定專人進行,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以普通郵寄、掛號或特快專遞等方式傳遞,不得在無保密保障措施的通信設備上或公共計算機網絡上傳遞,禁止使用涉密計算機上互聯網,涉密計算機必須與互聯網或其他公共網絡實行物理隔離,做到“涉密不上網,上網不涉密”。
第四十九條 涉密件通過機要通信渠道封裝傳送要單獨裝封。市內傳遞絕密件應設專夾、專人、專車呈閱并及時收回,不得通過公文交換站進行傳送。公文傳遞必須履行簽收手續。
第五十條 公文要集中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內,做到整齊有序。絕密件和密碼電報要按規定單獨存放管理。用于存儲涉密公文信息的軟盤、硬盤、光盤、優盤、磁帶等涉密載體應按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并按相應密級管理。打印輸出的涉密公文應按相應密級的文件進行管理。定期對當年所存涉密件進行清查、核對。
第五十一條 銷毀涉密載體、各類公文、內部刊物必須經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意后,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承銷單位銷毀,并派專人現場監銷,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其中,對確認銷毀的電子公文須進行化學或物理刪除,確保涉密信息無法還原。銷毀的登記、審批記錄應當長期保存備查。個人不得私自銷毀。
第五十二條 涉密件未經請示同意不得復印和擴大傳閱范圍,密碼電報不得復印、轉發和抄錄。涉密件的復印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絕密、機密、秘密件以及領導同志的涉密講話記錄等,不得自行復制。因工作需要確需復制時,需征求原發文單位同意后再經市政府有關領導或辦公室領導批準。
(二)復印涉密文件、資料時,應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由秘書六科出具復印手續,復印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的戳記,并視同原件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要嚴格公文管理,建立健全退文處理、公文催辦及考核通報制度。考核結果納入市政府對各地各部門績效管理范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秘處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