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意見》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3月21日
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
醫療機構的實施意見
市發展改革委 市衛生局 市財政局
市商務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形成多元辦醫格局,促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辦發〔2011〕27號)精神,結合我市醫療衛生工作實際,現就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滿足全市群眾不同層次就醫需求為目標,堅持從市情出發,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堅持公立醫院為主導的前提下,發揮政府的引導和規范作用,強化市場調節機制,優化醫療資源配置,拓寬醫療衛生籌資渠道,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培育、發展和壯大民營醫療機構,促進全市醫療衛生事業不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支持鼓勵原則。民營醫療機構是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民營醫院發展是促進全市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定鼓勵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為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創造有利條件,促進民營醫療機構進一步發展。
(二)社會效益原則。堅持和弘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把服務社會、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放在首位,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能力,保障醫療安全,以質量和服務贏得市場,樹立民營醫院的良好形象。
(三)優先發展原則。各地在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要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在人員、機構、技術和設備準入等方面依法核準,不得設定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準入條件。
(四)規模發展原則。重點發展大中型民營醫院,發揮規模效益,樹立民營醫院品牌,擴大民營醫療機構的影響。
(五)優勢互補原則。結合我市醫療衛生工作實際,綜合考慮公立醫院與民營醫療機構的配置,避免盲目、無序競爭,最大限度地發揮醫療資源的整體效益。
(六)規范有序原則。在做好政策扶持的同時,加強行業管理,強化非公立醫療機構規范執業意識,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七)符合規劃原則。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應符合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做到合理布局,方便服務群眾。
三、工作目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促進非公有制醫療機構發展和壯大,進一步健全全市醫療服務體系,滿足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的基本需求;引導社會資本在基層特別是農村舉辦醫療機構,與公立醫院資源互補,提高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水平;在滿足基本醫療需求的基礎上,鼓勵民營醫療機構提供高端醫療服務,滿足不同層次的醫療需求;支持和鼓勵民營醫療機構做大做強,建成和發展一批有社會影響的民營醫療機構,形成公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有序競爭的局面。力爭經過5至10年的努力,使全市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床位的數量大幅度提升,機構數量和床位數量到2013年均達到全市總量的10%,2015年達到15%,2020年達到30%。
四、具體措施
(一)加強對非公有制醫療機構建設與發展的組織領導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民營機構建設與發展的組織領導。要做好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執業、發展等管理工作;指導醫院管理協會建立民營醫院分會,作為非公有制醫療機構維權與自律的組織。各相關部門要抓緊清理、修訂相關政策,制定和完善鼓勵社會資本辦醫的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文件。
(二)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范圍
1.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設立上規模、上檔次的綜合醫院、??漆t院和特需醫院,鼓勵在城市新區、城鄉結合部等醫療資源薄弱地區設立民營醫院。支持舉辦一定規模的老年護理、康復、醫療美容、中醫、民族醫等??漆t療機構。
2.鼓勵有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做大做強。引導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向高水平、高技術含量的大型醫療集團發展,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樹立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口碑。
3.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預留發展空間。各地在制定和調整本地區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其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規劃中,要按本實施意見中規定的比例,給非公立醫療機構預留發展空間,并向社會公布。不得無故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范圍。
4.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各地要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合理確定公立醫院改制范圍,引導社會資本以聯合、托管、兼并、購買等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積極穩妥地把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的比重,促進公立醫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要優先選擇具有辦醫經驗、社會信譽好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制,在公立醫院改制過程中,要按照嚴格透明的程序和估價標準對公立醫院資產進行評估,加強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按照國家政策制定改制單位職工安置辦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5.簡化并規范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審批程序。衛生、民政、工商、商務、稅務等相關部門要對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依法登記、分類管理。各級衛生等部門應及時公開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審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審批時限,提高辦事效率,為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審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三)改善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執業環境
1.允許為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集約化醫療輔助業務。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經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病理等輔助檢查項目以及消毒供應等醫療輔助業務可采取結果互認或其他方式,與公立醫療機構實現資源共享。
2.在價格、稅收、土地等方面給予非公立醫療機構必要的支持。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按照國家規定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用電、用水、用氣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執行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根據實際成本和市場供求自主定價,按規定報價格、衛生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城鄉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按政府指導價予以結算。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合法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支持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社會保障定點服務。對滿足申請條件、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的非公立醫療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和民政部門按程序審批,將其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定點服務范圍,不得將投資主體性質作為醫療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的審核條件。
4.為非公立醫療機構創造良好的外部學術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技術職稱考評、科研課題招標及成果鑒定、臨床重點學科建設、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資格認定,以及在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縣(市、區)級骨干醫師培訓、基層醫院院長培訓、全科醫生培訓、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專業人員教育培訓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要平等吸納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保證非公立醫療機構占有與其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地位相適應的比例。
5.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合理配置大型設備。非公立醫療機構配備大型醫用設備,應由相應衛生行政部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準入、統一監管,在其執業范圍內,對符合發展需要、配置標準和使用資質的,不得限制配備。
6.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在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鼓勵采取招投標等辦法,選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醫療衛生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在遇有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非公立醫療機構應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政府按服務成本和相關規定給予補償。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外,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的各項政府指令性任務,與公立醫院享受同樣標準的政府資金補償。支持社會資本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個體診所等非公立醫療機構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7.鼓勵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鼓勵紅十字會、各類慈善機構、基金會等與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立長期對口捐贈關系。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8.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及時公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權益。
9.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土地政策。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用地納入當地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申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應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收入,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10.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金融扶持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積極為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開辦提供貸款便利和優惠。
(四)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1.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規范執業和守法經營。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全行業管理的要求,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監管范圍。要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誠信執業,不斷增強社會責任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和相關規定,按照臨床必需的原則為患者提供適當的服務,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醫療。要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勞動合同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2.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規范執業。非公立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公立醫療機構要依法按照相應許可提供醫療服務,嚴禁超范圍服務和醫療欺詐行為。要規范非公立醫療機構廣告發布行為,嚴禁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衛生部門要把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質量控制評價體系,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手段,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將醫療質量和患者滿意度納入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監管范圍。發揮醫療保險對醫保定點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
3.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技術指導。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行業培訓等日常指導范圍。各地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技能人才職業技能培訓、全科醫生培養培訓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專業人員教育培養、培訓規劃,統籌安排,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提供更多的培養、培訓機會。
4.提高非公立醫療機構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推行現代化醫院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采取多種方式提高管理水平。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強臨床科研和人才隊伍建設,引進新技術,開展新項目,提供特色診療服務,不斷提高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
5.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合理權益。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監管等方面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采取向上級有關部門投訴、提起行政訴訟及行政復議等形式維護自身權益。非公立醫療機構向上級有關部門投訴的,接到投訴的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正式回復。
6.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退出的相關政策。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產權變更,可按有關規定處置相關投資。非公立醫療機構如停業或破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培育和增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社會責任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加強醫務人員執業道德建設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誠信執業。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采用按規定設立救助基金、開展義診等多種方式回報社會。進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在行業自律和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醫療服務領域,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可操作的措施,消除阻礙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障礙,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二)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鼓勵和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宣傳非公立醫療機構在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導性任務及處置公共衛生等事件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進一步吸引社會資本進入醫療服務領域。
(三)加大工作落實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衛生、發展改革、財政、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國土資源、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推動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各縣(市、區)對在具體工作落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市有關部門反映,市有關部門要及時調查研究,協商解決。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意見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