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2日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達州市重點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依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四川省重點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達州市行政區域內市重點項目的建設管理、協調服務及要素保障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重點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投資方向,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帶動本地區經濟和行業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增強全市綜合實力和發展后勁的項目,包括: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重點項目;
(二)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以及產業關聯度大的重點項目;
(三)現代服務業重點項目;
(四)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及民生重點項目;
(五)生態環境建設、節能環保重點項目;
(六)其他有特殊意義的重點項目。
第四條 市重點項目按照“竣工投產一批、加快建設一批、新開工一批、加快前期一批”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制,每年確定一批項目納入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
第六條 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應當遵循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則,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達州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制定程序:
(一)市重點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點項目辦)根據國家投資導向、產業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點,研究提出市重點項目申報條件和具體要求,報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市級相關部門根據項目行業隸屬關系或屬地原則,按要求編制本地區、本部門列入下一年度市重點項目的建議計劃,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送市重點項目辦;
(三)市重點項目辦按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和市重點項目申報條件及具體要求進行匯總、評審,在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平衡,提出市重點項目年度建議計劃;
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投資項目,市重點項目辦可直接納入市重點項目建議計劃;
(四)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對市重點項目年度建議計劃進行審議,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下發執行。
第八條 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實行動態管理,對當年下達的重點項目年度計劃進行中期評估后可適當調整。
對因國家宏觀調控、產業政策調整、市場變化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項目實施的,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進入市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應當退出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
對前期工作扎實,條件成熟,符合市重點項目申報標準和要求的項目,可增列入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
第九條 市重點項目辦根據中期評估情況提出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調整建議,經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并報市政府審定后下發執行。
調整退出市重點項目計劃的項目,不再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十條 市重點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
第十一條 市重點項目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市重點項目儲備庫,負責每年度從儲備庫中篩選一批重大項目,加快開展前期工作,包括: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跟蹤加快開展前期工作的重點項目,參與預可研、可研、初設(或概算)等評審活動,及時掌握項目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加快推進前期工作的重點項目篩選、協助申報和落實外部條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重點項目辦通報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實行市重點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是重點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前期工作、資金籌措、建設和經營管理等具體工作。
項目法人應當依法履行義務,主動配合開展審計、督查、稽察等工作。
第十三條 實行市重點項目聯席會議制度,市重點項目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分析項目進展和計劃執行情況,研究解決項目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安排布置項目推進工作。
第十四條 實行市重點項目跟蹤督導制度,市重點項目辦會同市政府督查室等有關部門開展督導檢查,加強計劃執行情況的跟蹤、管理和督查,協調解決相關問題,重大事項報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或市政府研究解決。
第十五條 實行市重點項目建設工作責任制度,按照行業管理或屬地原則,按年度將市重點項目計劃分解落實到市級領導、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各方責任主體應當明確責任機制,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協調推進市重點項目建設。
第十六條 實行市重點項目動態信息反饋制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市級相關部門和市重點項目法人應當配合市重點項目辦收集、核實市重點項目相關信息,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準確地向市重點項目辦報送市重點項目的工程進度、投資完成和建設資金到位情況等相關信息。
市重點項目辦負責收集、整理并發布市重點項目動態信息,每月向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報送市重點項目建設推進情況,同時抄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和市級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市重點項目建成并經過試運營,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文件,由項目法人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初步竣工驗收,項目審核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組織、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到場監督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市重點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經過運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后評價。
第十九條 建立市重點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將市重點項目各審批事項納入“綠色通道”辦理。
市重點項目辦負責全程跟蹤,督促具有項目審核、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按照“程序不減、時間縮短”的原則,優先和加快辦理項目相關手續。
發改、經信、國土、環保、住建、交通、安監、水務、林業、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市重點項目的指導、管理、協調等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優先保障市重點項目用地。每年第四季度,由市重點項目辦配合市國土資源局做好下年度市重點項目建設用地計劃安排和申報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時,應當優先保障市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要。
第二十一條 搭建金融、政府、企業合作平臺,加強銀政、銀企、政企對接,加強部門協作與信息溝通,完善市重點項目融資信息溝通及協作機制。
市重點項目辦應當及時向各金融機構推薦市重點項目,通報項目進度和資金到位等情況,建立網上信息交流平臺等項目信息溝通機制,發布項目信息,爭取信貸資金和民間資金的投入。
人行達州市中心支行和達州銀監分局要加強市重點項目信貸資金監測和窗口指導,鼓勵和引導各商業銀行貸款投向市重點項目。
第二十二條 市級財政性資金應當優先向市重點項目傾斜和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市重點項目,優先爭取和安排國家及省級預算內資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設立市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專項資金,納入市級財政年度預算。每年初,由市財政局會同市重點項目辦提出市本級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安排意見,經市政府審定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市重點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五條 除國家、省、市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市重點項目法人就市重點項目建設收取任何費用。
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收費標準設有浮動區間的,一律按下限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重點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程序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市重點項目辦負責會同市公安、監察、住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管、安監等部門建立協調聯動的市重點項目長效管理機制,對項目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進行綜合治理,及時依法查處破壞和擾亂市重點項目建設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市重點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規范操作;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市重點項目辦通報。
第二十九條 電力、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熱、供氣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保證市重點項目建設需要。
第三十條 市重點項目所在地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市重點項目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落實市重點項目建設配套資金、征地拆遷、移民安置、施工現場周邊環境綜合治理等協調服務和情況跟蹤等有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應當積極會同宣傳部門研究制定市重點項目建設宣傳方案,組織新聞媒體加大市重點項目建設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各界關心、支持市重點項目建設,為推進市重點項目建設營造良好氛圍。
第三十二條 建立市重點項目考核制度,將重點項目考核納入市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市重點項目辦會同市政府督查室等相關部門,對市重點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就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完成情況、信息報送和協調解決問題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市政府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市重點項目建設資金;
(二)無故或以不正當理由延遲市重點項目資金撥付;
(三)在市重點項目實施中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
(四)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市重點項目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
(五)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承擔市重點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在履行職責中,有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擅自增加工程投資及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等行為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有關主管部門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外,可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限制其參與本市重點項目建設。
第三十五條 對強攬工程、無理阻撓施工、強買強賣、哄抬物價等擾亂市重點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秩序的行為,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重點項目建設中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保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重點項目實施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重點項目辦報請市政府取消其市重點項目資格,享受的優惠政策相應取消。
第三十八條 國家、省在本市的重點項目,按照國家、省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同時享受市重點項目的優惠政策和服務。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