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大力推進“兩個帶動”的意見》(川府發〔2012〕33號)精神,加快推動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現就支持我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排頭兵”工程
(一)打造行業“排頭兵”企業。2013年起,從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中,綜合企業規模、帶動能力、履行社會責任等因素,選擇5—7家發展潛力較大、行業靠前的龍頭企業,連續2年給予重點扶持,使其成為全市推進“兩個帶動”(帶動農民發展現代農業、帶動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重點骨干企業,并力爭成為全國、全省同行業“排頭兵”。確定“排頭兵”企業,按照企業申報、縣(市、區)政府推薦,市農委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審核,報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程序,對選定的“排頭兵”企業每2年進行一次綜合評估,并啟動新一輪“排頭兵”工程。
(二)實行“排頭兵”企業重點扶持戰略。對選定的“排頭兵”企業,實行“五個優先”予以重點支持,即:優先安排支持龍頭企業發展財政資金;優先安排國家、省、市支持龍頭企業技改升級、環境治理、技術創新、倉儲設施添置(改造)及中低產田改造、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整治、糧食生產基地建設、標準化養殖基地建設等項目資金;優先安排貸款貼息;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優先推介為國家、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二、落實財政扶持政策
(三)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統籌和拓寬支農資金渠道,重點支持龍頭企業貸款貼息、品牌建設、上市培育、標準化建設等項目以獎代補。
(四)整合用好涉農項目資金。加快統籌整合農業、畜牧、林業、水利、扶貧、國土、交通、發改、財政等部門涉農項目資金,加大對龍頭企業的扶持和傾斜力度。申請市級項目資金,按照企業申報,縣(市、區)財政、農委審查,市財政局會同市農委審核,市領導審批的程序辦理。
(五)實行項目投資鼓勵政策。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新建農產品加工項目,經考核認定,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由同級財政按企業上繳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的50%、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的30%返還企業用于發展。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新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投產后,環保部門優先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企業完善環保設施和開展污染治理。
三、實施品牌創建
(六)支持龍頭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四川省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標的企業按照中共達州市委、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興工強市”戰略的決定》(達市委發〔2011〕11號)兌現獎勵政策。對新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登記產品的企業或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創建的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國家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區一次性獎勵7萬元;對新創建的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省級農業標準化示范鄉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新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綠色產品認證和無公害產品(產地)認證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和1萬元;對制(修)訂一項地方標準的單位一次性獎勵2萬元。
四、落實金融扶持政策
(七)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根據龍頭企業季節性集中使用資金的特點創新貸款模式,擴大貸款抵押擔保物范圍,優化金融服務流程,開設綠色通道,縮短審批時間,提高貸審效率;根據龍頭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積極探索完善存貨、應收賬款、“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抵押質押融資模式,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利率和償還方式,提高企業融資能力。各級財政要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貸款給予貼息支持。
(八)完善信用擔保體系。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為龍頭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充分發揮達州市農業和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職能,將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作為重點支持對象。
五、實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九)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加強督促檢查,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按照規定免征、減征所得稅;確保國家有關支持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及農業企業生產設施設備建設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得到落實。國稅、地稅部門要創新稅收征管方式,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
六、保障生產要素
(十)保障龍頭企業用地。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統一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統籌安排,對經營所需用地,優先審批。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用于農產品生產基地、加工生產及附屬生活用房的用地,其農用地轉用、土地征(占)用各項費用按現行政策標準最低限執行。
(十一)加大用電支持力度。對龍頭企業新裝、增容用電建立“綠色通道”并優先辦理用電業務。對種養殖業生產和符合農業生產用電規定的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執行農業生產用電電價政策。
七、本實施意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實施意見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