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達州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級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可根據當地政府采購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調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各級財政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要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落實各項規定。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7日
達州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
采購限額標準
一、集中采購目錄
(一)通用項目 | ||
序 號 | 品目名稱 | 備 注 |
A | 貨物類 |
|
A030101 | 電視機 |
|
A030105 | 攝影、攝像器材 | 包括照相機、鏡頭、攝像機、攝錄一體機 |
A030106 | 空氣調節設備 | 包括中央空調、精密空調、除濕設備 |
A030201 | 計算機 | 包括臺式電腦、筆記本電腦、顯示器、工作站 |
A030202 | 打印機 | 包括多功能一體機 |
A030204 | 傳真機 |
|
A030205 | 復印機 |
|
A030206 | 速印機 |
|
A030207 | 碎紙機 |
|
A030208 | 投影儀 |
|
A030209 | 掃描儀 |
|
A030301 | 家具 | 包括辦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A0401 | 紙張 | 包括復印紙、打印紙、速印紙、傳真紙 |
A100401 | 服務器 |
|
A100402 | 路由器 |
|
A100403 | 交換機 |
|
A1027 | 電梯 |
|
A1029 | 鍋爐 | 20萬元以上、包括供暖供熱鍋爐 |
A1101 | 汽車 | 包括轎車、越野車、客車、皮卡車、各類專用汽車 |
C | 服務類 |
|
C03 | 通用軟件 | 10萬元以上,指可從市場直接購買而不需要專門定制開發的商業軟件,包括制成品軟件 |
C070301 | 車輛保險 | 市級單位定點保險 |
C070302 | 車輛加油 | 市級單位定點加油 |
C070303 | 車輛維修 | 市級單位定點維修 |
C801 | 會議 |
|
(二)專用項目(市級單位單項預算5萬元或批量10萬元以上) | ||
A | 貨物類 |
|
A0601 | 救災物資 |
|
A0602 | 防汛物資 |
|
A0603 | 抗旱物資 |
|
A0604 | 農用物資 |
|
A0605 | 儲備物資 |
|
A0708 | 制服 | 包括司法及行政執法部門制服 |
A1001 | 通信設備 | 包括電話通信設備、其他通信設備 |
A1002 | 印刷設備 |
|
A1003 | 照排設備 |
|
A1006 | 醫療設備、器械 |
|
A1007 | 計劃生育設備 |
|
A1008 | 交通管理監控設備 |
|
A1013 | 消防設備 |
|
A1015 | 警用設備和用品 |
|
A1018 | 檔案保密設備 |
|
A1019 | 教學設備 |
|
A1020 | 實驗室設備 | 包括科研儀器、檢驗檢測設備 |
A1021 | 廣播電視、影像設備 |
|
A1022 | 燈光及音響設備 |
|
A1024 | 體育設備 |
|
A1025 | 地震設備 |
|
A1026 | 氣象設備 |
|
A1031 | 環境監測設備 |
|
A1032 | 質量檢測設備 |
|
B10 | 系統集成、網絡工程 | 該項10萬元以上 |
B | 工程類 |
|
B09 | 房屋修繕和裝修工程 | 該項20萬元以上 |
C | 服務類 |
|
C03 | 專用開發軟件 | 該項10萬元以上 指本系統、本單位開發的應用軟件 |
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項目預算在10萬元以上的貨物類和服務類項目、20萬元以上的工程類項目均屬政府采購范疇,實行分散采購。
三、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市級政府采購貨物類(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務類項目預算單項或批量一次性達到30萬元以上的、工程類項目預算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必須公開招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四、實施要求及相關說明
(一)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管理模式。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通用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其中符合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的按年度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相關文件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執行。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專用項目可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具有政府采購資質的社會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分散采購項目,由采購人依法自行采購,也可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具有政府采購資質的社會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二)集中采購機構原則上應當接受采購人委托的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項目,不得將其代理的業務以任何方式轉交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三)政府采購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建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不包括網絡工程、信息工程等與土建無關的工程項目。采購人采購納入政府采購預算的工程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委托具有政府采購資質的代理機構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執行,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工程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執行。
(四)在政府采購實施過程中,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優先采購本國貨物、服務和工程、節能環保等方面政策,充分體現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