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區、達縣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城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13年6月6日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24日
達州市城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城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職責,加強部門協調配合,規范城市戶外廣告類公共資源經營活動,依據《達州市城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通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西城街道辦事處、朝陽街道辦事處、蓮花湖管委會、西外鎮、北外鎮,復興鎮部分區域(馬踏洞新區規劃范圍)和達縣南外鎮行政轄區、河市鎮集鎮規劃區及四川達州經濟開發區范圍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和經營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達縣南外鎮行政轄區、河市鎮集鎮規劃區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和經營工作由達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及達縣各相關部門(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相互協作,共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和經營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城區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并與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第六條 市及達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依法查處不符合戶外廣告登記證許可內容的違法戶外廣告發布行為。
第七條 市及達縣交通運輸、氣象、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按各自職責,負責審查車身、氣球、滑翔傘、動力傘等是否適合作為發布戶外廣告的特殊載體。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日常監管和行政處罰工作,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不按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規定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期限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依法強制拆除各種違法戶外廣告(設施)。
第九條 市及達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利用公共產權資源設置的以及協議取得利用非公共產權資源設置的戶外廣告發布位使用權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的具體辦法;負責上述戶外廣告發布位經營行為的監管。
第十條 市及達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廣告發布位經營企業),負責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本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戶外廣告發布位使用權,并按出讓合同約定對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的廣告發布行為進行日常監管。
第十一條 市及達縣民政部門負責制定街、路、巷名牌設置方案。城市街、路、巷名牌上附設的廣告發布位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市及達縣各相關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應集中在政務大廳窗口。
第十三條 市及達縣各相關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審查職責:
(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發布戶外廣告時需使用特殊載體行為的審查;
(二)市及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時,應嚴格審查戶外廣告設置方案是否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達州市城市戶外廣告規劃導則》,是否取得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批準文件,以及《達州市城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戶外廣告發布位使用權證明等資料是否完備;
(三)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時,應嚴格審查戶外廣告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城市精神文明要求。
第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具有公益性質的放心早餐車、郵政書報亭、公用電話亭、公交站臺和閱報欄等設施上,不得擅自設置商業廣告;確需設置的,應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手續,并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店牌店招設置應按一店一招審批,一店有多個出入口的可以按出入口個數設置,一次審批長期有效;需變更店牌店招的,應按新設置辦理。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發布前,通過協議方式委托非國有單位出資建設公共設施,由出資方經營附設在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發布位的,按協議執行,協議期滿后不再續約;收回的戶外廣告發布位按《達州市城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管理。
第十七條 市及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牽頭建立各部門(單位)間的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建立網上審批制度。
各部門(單位)涉及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決定或戶外廣告發布位使用權出讓結果,應及時用電子信息方式傳遞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紙質資料應在作出決定或結果之日起3日內送達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14日,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實施細則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