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市環境保護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達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5日
達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市環境保護局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政府績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全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環境保護廳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3〕23號)和《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達州市“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達市府發〔2012〕30號,以下簡稱“《方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十二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績效管理和評價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達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四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條“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要把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本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及重點企事業單位,并將其納入本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績效管理,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執法監督,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應按照《方案》要求,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減排計劃,將減排任務分解落實到本轄區內鄉(鎮)人民政府。年度減排計劃應于當年3月5日前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市發展改革部門。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應建立本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將主要污染物減排納入經濟形勢分析,做好分析測算,實施預警調控。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減排考核實行綜合考核,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按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監測辦法以及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相關規定予以核定。依據各地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驗證減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運行情況。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核實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和聯網情況,以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數據核實各地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和主要污染物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統計體系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依據各地相關文件和抽查復核情況以及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定。
(三)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關閉落后產能時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中所列重點項目的建成投運情況,當地人民政府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以及其他各項減排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評定。
綜合考核依據工作情況評定,考核結果分為優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具體考核指標計分標準按省環境保護廳有關細則執行。
第七條 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核查督查,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結合國家核查督查進行,每半年一次。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前,分別將各縣(市、區)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初步核算數據報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轄區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自查報告報市人民政府。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統計和監察部門,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并于每年3月25日前將全市考核結果報告市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采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一)重點減排項目未按目標責任書落實;
(二)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未達到相關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75%,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80%,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95%)。
(三)綜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內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九條 考核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交送市委組織部,依照《關于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于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人民政府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降低該地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項目的替代系數,并依照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實行問責和“一票否決”制。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高該地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項目的替代系數,提請撤消授予該縣(市、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由市監察機關會同市環保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和問責等。連續兩年未通過考核的,依照國家規定暫停該縣(市、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立項、核準和備案。
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市監察機關依照《達州市“十二五”節能減排工作目標考核問責辦法》等相關規定,追究該縣(市、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弄虛作假的縣(市、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需報經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統計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
第十二條 重點企業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未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任務的,將加大監督性監測頻次,暫停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取消其政府采購和評先選優資格,金融、保險不予信貸支持,并通報企業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約談。嚴重影響地方減排目標任務完成的,將按照《達州市“十二五”節能減排工作目標考核辦法》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