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實施。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1日
達州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調控作用,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達州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適用本辦法。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初審后轉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預審申請,按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包括所有審批、核準、備案項目。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第四條 對本市境內由省、市預審的輸電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不再進行預審。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商業、房地產等經營性項目用地,預審的相關內容應在招拍掛方案中予以明確,不再另行出具預審批復。
第五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保護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市人民政府或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以及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委托市國土資源局受理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發改局、經信局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以及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委托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第七條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八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經批準的國家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和省政府、市政府有關規劃,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相關圖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審查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擬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劃撥供地目錄》、《禁止供地目錄》、《限制供地目錄》規定,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是否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標準。
(三)審查補充耕地資金標準及總額、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及措施是否可行。
(四)審查建設項目選址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或引發地質災害。
第九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需按一式三套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擬建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及確定依據和擬用地類型、是否占用林地、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屬批準項目建議書審批類建設項目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屬備案類建設項目的,應提供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屬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類建設項目和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的,應提供同級政府或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行業規劃或者明確需加快推進項目建設的意見或者出具的開展前期工作的書面意見等。
(四)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必須提供《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或《采礦權招拍掛出讓合同書》,能源等其他資源開發項目必須提供原材料供應來源。
對于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備案類建設項目,預審時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意見;以上兩類建設項目若系單獨選址項目還應當提供所在區域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理程序:
(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在預審資料齊備后可向有審批權限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二)受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符合預審要求的建設項目預審申請。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場或在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
(三)辦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出具預審意見。10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復函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預審。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八條審查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作為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預審意見提出的用地標準和總規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認真落實。
第十三條 項目正式申報用地面積嚴禁超過用地預審面積。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建設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一)隨意調整項目用地位置,與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批復的用地位置不符的;
(二)項目實際用地面積超過用地預審面積的。
第十五條 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發改、經信等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核準手續,不得列入投資計劃;住建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擅自辦理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