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
現將《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學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函》(川建金管函〔2011〕212號)轉發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抓好落實。
一、高度重視,落實政策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及上級相關文件精神,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學生在聘任或服務期間,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經市政府研究,我市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學生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從個人領取的補貼中代扣,單位部分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財政資金解決。
二、明確標準,限時建繳
根據《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學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函》(川建金管函〔2011〕212號)精神,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學生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個人領取的補貼計算,繳存比例參照工作所在地繳存比例執行,由各縣(市、區)用人部門實行統一代扣代繳。請各縣(市、區)于2013年12月20日前按照規定為轄區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學生開設個人賬戶,核算繳交額度,按時匯繳到位,繳交時限從2013年1月1日起計算。
三、嚴格督辦,確保實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督促用人部門為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學生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市政府督查室將此項工作納入2013年度重點督查范圍,年底前會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進行專項檢查。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將落實情況報送市政府督查室。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9月29日
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大學生“村官”
和“三支一扶”大學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函
(川建金管函〔2011〕212號)
各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近期,部分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映,各地都有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學生,聘用期一般為2至3年,其工作生活補貼、社會保險等都建立了相應的配套保障制度,但未繳存住房公積金。這類人員是否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無直接政策依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經我廳研究,現將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學生繳存住房公積金問題明確如下:
一、大學生“村官”,是指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等12部門《關于建立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長效機制的意見》(組通字〔2009〕21號),由省、市兩級組織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大學生,是指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等8部門《關于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通知》(國人發〔2006〕16號),由國家和省公開招募、統一派遣,到鄉鎮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高校畢業生。
二、上述文件規定,大學生“村官”為村級組織特設崗位人員,與縣級組織人事部門簽訂聘任合同,比照本地鄉鎮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后工資水平發給生活補貼,按照當地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參加相應社會保險;“三支一扶”大學生在服務期間,人事檔案轉至服務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政府人事部門,給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補貼,統一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其服務期限計算為工齡;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學生是黨政干部后備人才,選拔鄉鎮和其他黨政機關公務員時優先錄用。
因此,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大學生在聘任或服務期間,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川建發〔2007〕72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規定,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學生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個人領取的補貼計算繳存基數,參照工作所在地繳存比例繳存。聘任或服務期滿后,應視其新就業情況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
四、選聘和派遣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任職或服務,是黨中央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對于培養新農村建設骨干力量和黨政干部后備人才,推進新形勢下農村改革發展,夯實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具有重大意義。為到農村任職或服務的這類高校畢業生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利于為他們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有利于他們扎根基層安心工作,有利于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認真做好這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