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達州市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已經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5日
達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機制,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納入市、縣兩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由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被授權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
第三條 達州市行政轄區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嚴謹科學高效的原則,按照“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要求,通過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平臺和管理協調機構實施。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嚴格依照本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進場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相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動。
第二章 管理職權和機構職責
第六條 達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管委)負責組織領導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協調、決定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對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草案或修訂草案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發布。
第七條 市公管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主要職責:
(一)統籌、協調、管理、指導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組織相關部門擬定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和目錄;
(三)監督、協調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與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有關工作;
(四)承辦市公管委交辦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市、縣兩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組織實施;
(三)按照市、縣兩級事權劃分范圍,負責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和服務工作;承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或比選、國有產權出(轉)讓等交易活動的現場服務和管理工作;受委托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礦業權出(轉)讓及其他應進場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交易服務;
(四)負責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技術平臺建設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場內交易(采購)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資訊、鑒證等服務;
(五)查驗進場交易項目相關手續和參與交易活動各方主體資格;
(六)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從業者場內信用評價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體系;
(七)負責項目交易現場管理和記錄工作;
(八)為實施行業監督和行政監察提供平臺和相應的保障服務;
(九)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公管委、公管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交易中心負責指導各縣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建設、管理和現場服務工作。
第九條 通川區、達川區人民政府和四川達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本行政轄區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和專門管理機構,不再設立本行政轄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市本級事權范圍內和通川區、達川區、四川達州經濟開發區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必須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通川區、達川區、四川達州經濟開發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活動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通川區、達川區和四川達州經濟開發區之外的其他縣(市)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專門管理機構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制定、發布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第三章 公共資源交易范圍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制、動態化管理,并按照應進必進的要求,將公共資源項目逐步、有序納入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國家、省、市對公共資源項目進場交易的規模(限額)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省、市沒有規定的,公共資源項目進場交易的規模(限額)標準由市、縣兩級公管辦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公管委審定后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 下列公共資源項目的交易活動應當在交易中心集中進行:
(一)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以外的國有資產交易;
(二)依法應當招標或比選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三)依法應當進行政府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項目;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等出讓的項目;
(五)政府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
(六)行政執法部門罰沒物品的市場化處置項目;
(七)污染物排放權等各類環境資源交易項目;
(八)其他經市公管委決定需通過市場化手段配置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第十四條 進場交易的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備案,交易中心不得受理進場交易:
(一)未經依法審批、核準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方式和程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方式和程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交易中心應當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法制定相關交易方式和程序規定。
第十六條 進場交易項目的報名受理、資格審查、交易文件發布(售)、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掛牌、拍賣、競價等招標投標及交易活動必須在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七條 各交易中心應當建設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系統,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公告、公示等內容除在法定媒體上發布外,還應同時在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系統進行公告、公示。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收取相關保證金等應設立專用賬戶,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職責分工,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監察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的投訴、舉報,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交易中心應當配合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評價和懲戒制度;交易中心提供的從業者場內信譽評價信息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錄入信用評價系統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眾參與機制,保障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公共資源交易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序對本暫行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
達州市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類 別 | 項 目 | 內 容 | 備注 | |
一、資產類項目 | ||||
(一)無形資產類 | 各類事業單位中的國有知識產權轉讓 | (1)專利權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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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標所有權、使用權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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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知識產權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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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形資產類 | 1.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資產交易 | (1)公房、公車等資產的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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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廢舊、淘汰物資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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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類上交物資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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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以外的國有企業產權、股權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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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業單位改制發生的資產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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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物資處置 | ||||
2.行政執法部門罰沒物品市場化處置 | 各類罰沒物資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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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源類項目 | ||||
(一)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 | 1.國有有限自然資源的使用權、養護權 | (1)山體覆綠工程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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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有、公益林地養護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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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招拍掛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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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礦權有償出讓 | 各類礦產資源探礦權有償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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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礦權有償出讓 | 各類礦產資源(含河道砂石)采礦權有償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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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資源的市場化配置 | 1.政府特許經營權出讓 | (1)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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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供氣特許經營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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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污染物(垃圾、污水、泥污等)處理特許經營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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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附市政設施、公共場所、交通工具等各種形式的戶外廣告特許經營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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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政設施特許經營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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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共場所(含公共停車場、城市道路停車位等)商業化運作承包特許經營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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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然景區開發特許經營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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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類攤(網)點特許經營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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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貨運汽車城市道路使用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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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型水利項目開發特許經營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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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航道特許經營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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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政府特許經營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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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社會資源市場化配置 | (1)道路、橋梁、建筑、園林等公共場所、設施和各類政府舉辦的大型活動冠名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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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動車吉祥號牌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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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有權屬相關資源有償轉讓 | 1.污染物排放權有償轉讓 | 垃圾等固體污染物、工業和生活污水等液體污染物、氣體污染物的排放權有償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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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墓地承包經營權有償轉讓 | 公共墓地承包經營權有償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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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涉及國有權屬相關資源的有償使用交易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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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貨物類項目 | ||||
(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由集中采購機構執行的貨物類項目(參照達州市政府采購目錄) | ||||
(二)公共醫療機構的藥品、設備器械采購 | ||||
四、工程類項目 | ||||
(一)工程 | 1.依法必須招投標的國家投資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 (1)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業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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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木工程(含交通道路工程、軌道工程、橋涵工程、隧道工程、水利工程、綠化亮化工程、礦山工程、架線與管溝工程、交通標識標線工程、其他土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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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電工程(機械設備安裝工程、靜置設備與工藝金屬機構工程、電氣工程、自動化控制儀表工程、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凈化工程、通風與空調工程、設備及管道防腐蝕與絕熱工程、爐窯工程、電子與信息通信工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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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政府出資的土地綜合治理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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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必須招投標的國家投資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和材料 | 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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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類項目 | ||||
(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由集中采購機構執行的服務類項目(參照《達州市政府采購目錄》) | ||||
(二)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單位選擇 | 項目管理、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審計、招標代理(綜合評分法)等單位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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