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 源: |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達市府發〔2021〕27號 | 瀏 覽 量: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達州高新區管委會,達州經開區籌備組,市級各部門(單位):
《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1年10月23日達州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2017年1月23日印發的《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1日
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中共達州市第五屆委員會工作規則》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在省政府和市委的直接領導下,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抓好省政府和市委決策部署的落地落實,堅決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圍繞“創建萬達開川渝統籌發展示范區”“建設川渝陜結合部區域中心城市”,聚焦建設“重要經濟中心、創新創業中心、交通物流中心、文化旅游中心、幸福宜居中心”五個中心,實施“區域協同行動、產業壯大行動、城鄉提品行動、開放創新行動、文化繁榮行動、環境美化行動、民生改善行動”七大振興行動,奮力打造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北翼振興戰略支點目標,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創新、廉潔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規范高效。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委、辦主任)。
第五條 市政府領導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服從市委的領導,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并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關專項任務,并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長外出期間,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第十一條 市政府各局、委、辦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各局局長、各委(辦)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堅持依法行政,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堅決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第三章 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市政府要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新發展格局,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三條 優化經濟調節,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加強經濟形勢分析研判,注重預期引導,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依法嚴格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五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管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六條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優化公共資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七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優化完善國土開發和保護格局,積極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嚴控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確保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努力建設美麗達州。
第十八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加快建設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動線上線下政務服務深度融合,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十九條 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電子政務內網、外網和政務云等統一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建立支撐辦公運行、工作監測、信息公開等的信息化平臺,提高辦公自動化水平。加強市政府門戶網站建設,強化網上行政監督,保障政務網絡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平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本級政府規章,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會同相關部門承辦。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嚴格遵循有關立法程序,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規章的草案要公開征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市政府規章向國務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實施后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市政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履行合法性審查等規定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備案。市司法局應當對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每年對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進行匯總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并實行三統一登記。制定機關按規定組織對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繼續施行的有效文件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告。市司法局對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督促,按要求匯總清理結果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完善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把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和必經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八條 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重大項目資金安排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必要時報請市委決定。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全市的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縣(市、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向市政府提出調整完善建議。
第三十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決策咨詢機構、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社會團體、企業、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要堅持市政府常務會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列席制度,促進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
第六章 調查研究
第三十一條 要把調查研究貫穿于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堅持問政、問需、問計于民,執行領導干部調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層調研不少于60天,市政府領導每年至少牽頭開展1個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
第三十二條 調查研究要實事求是反映情況,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要增強問題意識,深入困難集中、情況復雜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資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強綜合研究,掌握真實情況;要提高調查研究實效,解決實際問題;要減少人員陪同,簡化接待工作,減輕基層負擔;要注重調查研究成果運用,定性和定量結合、宏觀和微觀結合、靜態和動態結合,綜合分析,對癥施策,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十三條 市長在調研期間可安排工作匯報會。其他市政府領導在調研時可結合分管工作聽取工作匯報,一般不召開全縣(市、區)性工作匯報會和由縣(市、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的會議。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要帶頭落實市領導聯系指導基層工作制度,定期到聯系點開展工作,帶頭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建立聯系點定期指導制度,帶頭落實領導干部定期下訪接訪制度,認真研究解決好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第七章 政務公開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確保政務陽光透明。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政務公開欄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市政府領導重要政務活動除有保密要求的外,應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堅持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應當及時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涉及重要事項須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準。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將政策解讀與政策制定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切實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三十八條 堅持方便群眾知情、便于群眾監督的原則,完善各類公開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不斷深化政務公開。擴大政務開放參與,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搭建政府與社會互動平臺,讓公眾更加便利地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行使主體、依據、運行程序和監督措施,以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征收等情況。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市長工作例會、市長副市長專題會議。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各局局長(委、辦主任)組成,邀請達州軍分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市級有關單位(含中央與地方雙重領導單位)和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邀請市紀委監委機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委有關部門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武警達州市支隊負責同志及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群團組織負責同志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列席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總結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討論和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邀請達州軍分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列席。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組成部門、市委目標績效辦、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信息公開管理中心、達州日報社、市廣播電視臺以及與議題直接相關的其他部門(單位)、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相關利益方、公眾代表、專家、法律顧問、媒體等列席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兩周召開1次,會期半天,原則上時間固定在周二下午(若因故無法召開,則順延);遇有重大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中、省領導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講話精神,市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上報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報請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議案;
(五)討論決定政府規章(市政府令)、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有重要實質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六)討論決定跨副市長分工且需全面協調(確認)的重要事項;
(七)討論決定由市政府領導擔任負責人的議事協調機構不能自行決定的事項;
(八)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重要事項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事項,研究審議重要規劃、重大項目建設、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大額經費使用等事項;
(九)討論決定副市長提出并經市長同意提請表揚獎勵、命名等事項;
(十)討論通過人事任免;
(十一)聽取市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關于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其他重要事項匯報;
(十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或者由副市長、秘書長協調或審核后提出書面建議報市長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突出問題,不涉及全局、沒有實質內容、沒有明確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一律不上會。分管副市長要先行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確保議題規范、成熟,方可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切實提高議事的針對性和決策質量。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不能參會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經秘書長審核后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序報市長簽發。會議新聞稿由市政府秘書長審定。
第四十五條 市長工作例會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辦公室主任、副秘書長及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同志列席。主要任務是通報溝通近期重點工作和需要協調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點工作的推進落實。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根據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開。
市長專題會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事項和重點、難點問題。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或者由分管副市長提出經市長同意后確定。
副市長、秘書長受市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相關工作,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涉及全局、重大、敏感事項的會議紀要報市長簽發。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縮短時間,嚴格審批。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出席,嚴格控制參會人員規模。各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每年不超過一次。原則上每年8月為“無會月”,一般不召開全市性會議。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決定、命令(令)、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等。以市政府名義(含市政府授權市政府辦公室)行文,以及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
各地各部門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必要時可越級行文但應抄送被越過的單位;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部門管理機構以及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得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第四十九條 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尚在醞釀過程中的敏感事項、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處理,一般不得直送領導個人或相關秘書科室,不得多頭報送。
第五十條 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和縣(市、區)的,主辦單位要主動協商,充分征求相關意見,力求達成一致;協商后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必須注明協商過程并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單位負責同志會簽后報市政府協調或裁定。
單位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單位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單位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的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五十一條 凡報送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對不符合行文規則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按程序呈批,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報市長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權范圍內且能明確答復的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第五十二條 報省政府和市委的公文,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市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市政府商請支持、協調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的文件,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簽發;其他以市政府名義(含市政府授權市政府辦公室)發文,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如有必要,報市長簽發。事務性文件可由秘書長簽發。
市政府領導審批、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市政府領導對發文和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公文主要內容涉及多位領導分管工作的,由聯系該方面工作的副秘書長簽署意見報相關副市長閱批;領導的批示意見不一致的,報請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長審定。
第五十三條 涉及綜合性工作的上級來文和重大、緊急單項工作的上級(平級)來文,主送市長、牽頭副市長,分送相關副市長、相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出擬辦意見;一般性單項工作的上級(平級)來文,主送分管副市長,分送市長、秘書長,由分工副秘書長提出擬辦意見;傳閱性上級(平級)來文中涉及綜合性工作和重大單項工作來文,主送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提出擬辦意見。
一般性下級來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報分工副秘書長、分管副市長簽批,重大事項報市長簽批。
第五十四條 涉及重大資金、重大項目、土地出讓、招商引資協議等重大事項的下級來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按《達州市本級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規定實施細則(試行)》《達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決策規則》規定的審批管理權限簽批處理。
第五十五條 堅持市政府月度重點工作安排制度。由市政府研究室征求副市長意見后,擬訂月度重點工作安排,經秘書長審核,由市長簽發。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嚴格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對內容相近的發文要加強統籌綜合,能歸并的盡量歸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已經公開發布的上級文件,不再翻印、轉發。突破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的探索改革創新性文件,以及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議事協調機構職責范圍內事務,應自行向成員單位行文或由具體承擔日常工作的部門代行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政府報送1種簡報。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范程序辦理,原則上實行電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處理時效。緊急公文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制發貫徹落實省政府非規劃類、非法規性文件的對應發文,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第十章 政務活動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參加各種政務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縣(市、區)、部門需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應提前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審核后報市政府有關領導審定。其中,縣(市、區)政府和無外事直報權的部門(單位)請市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按活動性質由相關涉外部門審核后報送。
市政府領導應加強工作日程統籌,合理安排各項政務活動。確有特殊原因無法出席活動的,由市政府秘書長協調其他市政府領導代行政務活動職責。市政府領導之間應加強分工協作,互相支持配合,確保政務活動順利舉行。
第五十九條 嚴格控制和規范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原則上不出席縣(市、區)和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市政府領導接見會議代表并合影。除市政府統一安排外,市政府領導個人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原則上不為出版物作序。
第六十條 開展政務活動要厲行勤儉節約,非外事活動現場不專門擺放花草,不鋪設紅地毯,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公務接待不上酒和高檔菜肴,嚴格執行接待審批制度、接待清單制度和規定的接待標準。外事活動按有關外事規定執行,從嚴控制外賓接待經費,杜絕鋪張浪費。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堅持精簡務實、注重效果的原則,壓縮報道數量、字數和時長,有的可刊播簡短消息,有的只報標題新聞。市政府領導非外事會見活動新聞報道按照中央、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規范出訪活動,不安排無實質內容的出訪,不以任何名義進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顧性出訪。嚴格按照批準的內容、路線、日程、人數執行出國(境)任務。回國后按規定提交出訪報告。對外經濟貿易、投資與項目洽談等涉及人數較多、天數較長的重要活動,根據任務需要專項報告、從嚴審批。
市政府領導出訪不接受國(境)外企業資助出訪費用,不由國內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訪費用。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
第六十三條 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不斷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市政府領導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貫徹落實情況,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辦理事項,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任務以及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開展督查。
市政府各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決定,辦理市人大代表相關建議和市政協相關提案,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市政府辦公室、市委目標績效辦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推動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十四條 提高督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責任明確、分工合理、程序規范的督查工作機制,健全督查立項、限期報告、核查復核、督查調研、督促整改、情況通報、責任追究、第三方評估以及督查激勵等制度。
第六十五條 督查工作要突出實效、創新方式,提高質量和效率。緊緊圍繞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加強對跨區域、跨行業等重要事項的專項督查,加大對涉及民生領域的重大事項的決策督查,加強對市政府議定事項的跟蹤督查。豐富督查方式,充分運用信息化等手段,充分運用線索核查法和“四不兩直”暗訪工作法提升督查實效。加強政府督查系統聯動協作,充實專業力量,推進督查專業化。
第六十六條 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計劃和審批報備制度,嚴控總量和頻次,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切實防止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市政府部門不得在計劃和備案外隨意開展督查檢查考核,不得在部門文件、工作方案或起草市委、市政府文件代擬稿時自行提出督查檢查考核要求。確需開展的嚴格按程序一事一報。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開展的覆蓋縣(市、區)的督查檢查考核也要制定年度計劃,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抄送市委目標績效辦。
第六十七條 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目標績效管理指標體系和考核評估機制,體現不同部門的工作特點和不同區域的差異,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會議審定,作為干部考核、干部選拔任用、評先獎優、教育培訓、問效問責等重要依據。發揮績效管理的激勵導向作用,深化結果運用,加大獎優、治庸、罰劣力度,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結果運用有力有效。
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年度目標績效考評結果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進行通報。對年度目標績效考評不合格的單位,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作情況說明。
第六十八條 對市政府部門實施目標績效管理,優化指標設置,量化考核內容,簡化考核方式,通過多元化的評價機制,對各部門落實重大決策部署、履行部門職責、推進重點工作以及加強自身建設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六十九條 對縣(市、區)政府實施目標績效管理,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考核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以及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推進等情況,客觀真實反映縣(市、區)政府全面履職的實際效果。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第七十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市政府領導每年要領銜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提案。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積極回應和落實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同時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要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認真核實,妥善處理,及時正確發布信息。
第七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落實行政問責制度、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落實到履職盡責的全過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政令暢通。
建立健全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上級精神常態化機制,把中、省領導批示講話,省政府常務會議精神,市委重要會議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傳達學習作為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固定議程;需馬上傳達學習和貫徹落實的,及時召開其他會議傳達學習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重要文件和領導批示及辦理情況臺賬,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第七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的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的文章,事先必須經市政府同意;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和市委市政府十一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馳而不息轉作風、反“四風”。市政府領導要在政德建設上樹標桿作表率,做到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堅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夸,堅決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堅決反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七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八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辦公用品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等一般性支出,將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
第八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規插手人事安排;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八十二條 加強值班值守,除雙休日外的法定節假日,市政府領導輪流在崗帶班,負責處理緊急事務,帶班期間保證聯絡暢通,如遇重特大突發事件,按市政府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八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市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研究新情況,積累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堅持市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習制度。
第八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達外出,應提前1天報告市長,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應當及時報告,同時按程序向市委報告,并書面報送《領導干部外出報告單》。副市長、秘書長因私離崗須向市長請假,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外出活動的安排及外出期間代行其職責的市政府領導應向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達外出須請假,經分管副市長、市長同意,并抄送市政府辦公室。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1月23日市政府印發的《達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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