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中共達州市委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興工強市”戰略的決定》(達市委發〔2011〕11號)精神,規范工業用地行為,提高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促進工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業用地儲備制度,保障工業項目用地需要
(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工業園區(集中區)發展規劃,及時將征收、收回、收購等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全部納入土地儲備庫,適當進行前期開發,確保常年有一定數量的儲備土地,滿足工業用地需要。
(二)優先保障重點產業用地。存量國有土地和工業儲備土地要按照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原則,首先保障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用地,支持重點產業快速發展。
(三)新建或擴建的工業項目,原則上必須進入工業園區(集中區)建設,以提高產業集聚水平和公共資源的利用效率。
(四)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為充分了解工業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土地供應進度和規模,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加快制定工業用地預申請操作程序。要依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工業園區(集中區)發展目標、土地市場狀況和土地供應潛力等,科學編制工業用地供應計劃。對列入出讓計劃的工業用地,要及時將具備出讓條件地塊的位置、面積、產業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條件(功能分區)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用地申請。
二、嚴格工業用地政策,推進節約集約用地
(一)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工業用地必須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不得以簽訂入園協議、招商引資協議、投資協議等方式代替工業用地供應審批。從嚴控制限制類工業項目用地,嚴禁向淘汰類工業項目供地。
(二)進一步規范工業用地出讓價格。要認真執行《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工業用地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經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和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已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各縣(市、區)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各工業園區(集中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規定,經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后,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對工業用地出讓金予以優惠。嚴禁各工業園區(集中區)之間為爭取項目競相壓低地價招商。
(三)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各縣(市、區)在供應工業用地時,必須明確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標要求及相關違約責任。項目容積率應嚴格執行國家控制指標,建筑系數應不低于30%。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任何項目在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四)合理確定工業項目用地規模。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工業項目用地預審,根據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和項目性質合理確定用地面積。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增資發展潛力的項目,供地限額可適當放寬。
(五)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分期供地。各縣(市、區)應分期安排建設用地,規劃預留后期發展用地,前期已供土地實際投資額和建設進度未達到有關約定條件的,不得安排后期用地。
(六)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現有工業用地,受讓人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要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廠房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七)各縣(市、區)要試行在工業園區(集中區)內規劃建設一批標準廠房、多層廠房,吸引企業進駐租用,滿足中小企業用地需求。新建的各類工業項目,除有特殊工藝要求外,應設計建設多層廠房,提高土地節約集約水平。
三、嚴格土地用途管理,規范用地行為
(一)在各工業園區(集中區)內,禁止土地使用者將工業用地變更為非工業用地,確保工業用地總規模。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非工業用途區域,因退城進園、舊城改建和企業改制等原因需將工業用地變更為非工業用地的,一律由政府按工業用途收回、收購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企業不得隨意處置。
(三)禁止任何單位以工業項目為名圈占土地,進行囤地、炒地,謀取非法利益。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土地證書。
(四)加強工業用地轉讓管理。在符合法定轉讓條件的情況下,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的工業用地,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外,可以依法轉讓,但受讓方要符合該地塊確定的產業要求,且原企業的權利、義務隨之轉讓。以項目為單位整體報批開發的工業項目,其項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不得分割轉讓。
(五)實行工業用地退出機制。企業取得工業用地后,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等非因企業原因無法繼續開發利用的,企業應退出土地,政府可按原土地取得價格結合已開發利用程度給予適當補償。
四、加大工業項目批后監管,完善竣工驗收制度
(一)加大工業項目批后監管和執法監察力度,建立健全工業項目用地開發利用全過程跟蹤檢查制度。新開工建設工業項目用地實行“掛牌施工”,嚴禁少批多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閑置浪費土地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對違法違規用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及時整改、糾正和依法進行查處,有效形成多部門合力統一監管的聯動機制,確保責任到位,任務落實,取得成效。
(二)完善工業項目竣工驗收和投入產出履約驗收制度。各縣(市、區)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由項目投資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住建、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聯合組織復核驗收。出讓合同中約定需進行投入產出履約驗收的,由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以投產日期、企業效益、稅收等為主要內容的投入產出履約驗收。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工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建設。凡未達到出讓合同約定條件的,要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應按土地出讓合同和有關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對投資強度、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等方面達不到要求的,將取消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并按實際投資額和投資強度重新核定土地規模,多余土地由政府無償收回。
(四)全面清理低效和閑置工業用地。加大各工業園區(集中區)用地的清理力度,充分挖掘潛力。對閑置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及時處置盤活,保證新建工業項目用地需要。對部分投產、部分閑置以及全部停產的工業用地,企業應制定土地開發利用方案,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限期開發利用。逾期達兩年還未開發利用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此文件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報市政府備案后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滿自行廢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