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認真吸取我市宣漢縣上峽鄉柳茂村將軍山煤井(原關閉井)“8·26”較大瓦斯爆炸事故和大竹縣曾家溝煤礦“8·29”重大水害事故教訓,嚴厲打擊煤礦非法生產行為,防止類似事故發生,堅決遏制我市煤礦事故多發勢頭,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煤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認真履行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加大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力度,嚴格執行行政首長安全生產負責制和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聯系點制度、工作例會制度和“一票否決”制度,切實把煤礦安全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特別是煤礦產能在100萬噸以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針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專業特點,加強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建設,落實至少2—3名專業技術人員,切實做到科學監管,確保監管實效。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礦事故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演練,不斷修訂完善預案,提高預案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健全煤礦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時補充完善所需應急救援裝備,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和水平;督促各煤礦企業建立兼職救護隊,配備兼職救護隊員,配齊救護裝備,加強訓練和管理。一旦發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必須按有關規定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同時按照省政府的規定要求,1小時內電話報告、3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相關信息。
二、進一步落實各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責任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是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負有日常監管的主體責任。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嚴格落實政府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及監管人員下井檢查制度和駐礦安監員制度??h(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每季度下井檢查不少于1次,分管負責人每月下井檢查不少于l次,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每月下井檢查不少于3次,分管負責人每月下井檢查不少于5次,駐礦安監員每月下井檢查不少于l5次;各地要切實解決煤礦安全監管力量不足的問題,按照《四川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川編辦〔2002〕148號)規定,每個煤礦必須配備1名駐礦安監員,由省安監局統一組織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切實履行煤礦安全生產日常監管職責;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業執法隊伍;各產煤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月至少召開1次業主、礦長安全會議,通報煤礦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針對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將各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納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進行重點監管。要成立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的煤礦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加大煤礦安全整治力度和執法力度。
三、全面加強煤礦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一)全市煤礦企業要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等7部委《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和《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7〕95號)以及四川省安監局、四川煤監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監〔2011〕291號)精神,全面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不斷提高礦井防災抗災能力。要嚴格煤礦驗收程序和驗收標準,按照省上規定建設礦井必須經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試生產。試生產結束后,按程序申請驗收安全質量標準化、安全高效礦井、瓦斯治理示范礦井并取得相關證照后方可投入生產;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變更的礦井,必須經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其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達標后方可辦理延續和變更手續。
(二)嚴格煤礦采掘頭面管理
1.強力推進采煤方法和支護方式的改革。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面和4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嚴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圍內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時作業。嚴禁1個采區(帶區)內布置2個對拉工作面或1個對拉面和1個單采面同時組織生產。生產能力6萬t/a的礦井,礦井單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和2個掘進工作面同時生產。強力推進支護方式改革,采煤工作面推廣應用單體液壓支柱,巷道施工推廣應用錨噴支護和金屬支架支護,實現以鐵代木,確保2011年底前全市煤礦全部淘汰木支護、落后的采煤方法和工藝。所有在建礦井嚴禁使用干碹支護方式。
2.煤礦企業要本著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的原則選擇采煤方法,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和選擇開采順序,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其它礦井嚴禁違規串聯通風?;夭晒ぷ髅娌捎谜幈谑讲擅悍椒ǎ瑖澜锏朗讲擅?,確保系統完善,運行可靠。
(三)加強煤礦勞動組織和用工管理
1.煤礦企業要嚴格按核定的生產能力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實行科學的定額定員管理,嚴格控制入井人數,杜絕兩班交叉作業。
2.煤礦企業要嚴格井下從業人員準入標準,凡招用的井下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完成就業前的培訓,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煤礦企業要落實全員安全培訓。煤礦企業對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必須進行不少于72學時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礦井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培訓資質的相關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3.探索建立全市煤礦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對煤礦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從業經歷、工作業績、遵章守紀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四、切實加強對資源整合礦井的監管工作
(一)加強井下密閉、圖紙測繪管理工作
1.每個礦井必須有經實際測量并及時填繪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下對照圖,有與實際相符的通風系統圖、供電配電系統圖、避災路線圖、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圖;有水、火災害的礦井,有相應的水文地質圖、防滅火系統圖;井下每個作業地點有按照規定審批的作業規程,并建立相鄰礦井礦圖定期交換制度。
2.各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煤礦密閉、柵欄檔案(包含臺賬、檢查記錄等)管理制度,嚴防非法生產建設。煤礦企業建設期間不用的區域、巷道必須密閉或設柵欄,并建立檔案,煤礦企業撤除密閉、柵欄必須報批。對擅自開啟密閉的行為要按重大安全隱患給予重處重罰。
(二)嚴格煤礦企業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公安局要會同同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根據煤礦企業核定工作面個數及最大班下井人數(并告之煤礦企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現場核定煤礦企業采掘工作面日火工品使用量;每月由兩部門集中共同審批煤礦企業爆炸物品,并在兩部門辦公地點予以公布。
(三)嚴格煤礦復工、復產工作
1.凡資源整合、技改礦井責令停工后,其審批手續和證照齊全,建設、施工、監理三方責任明確,有符合實際的施工組織設計,有審批的采掘工作面,進行了隱患排查整治,由作出停工決定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現場驗收合格,并經縣(市、區)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復工。
2.凡生產礦井責令停產后,其證照齊全有效,有完善的管理機構(設置有生產技術科、安全管理科、通風科、機電運輸科、安全生產調度室等“五科”)和人員配置(配備煤礦礦長、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各一名),有審批的采掘工作面,認真進行了隱患排查整治,由作出停產決定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現場驗收合格,并經縣(市、區)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復產。
3.節后復產、復工煤礦要制定復產、復工方案,經各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并下隱患排查和整改指令后方可實施。整治完成后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申請復產復工驗收,驗收合格,并經縣(市、區)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復產、復工。
(四)嚴格井口視頻建設
每個礦井必須按照國家總局發布的AQ1029—2007 技術標準安裝、完善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并在2012年1月10日前完成井口視頻監控攝像頭的安裝,并與已建成的井下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聯網,確保視頻信號能清晰傳輸到縣級和市級瓦斯監測監控平臺。到期未安裝或者安裝后故意損壞不能正常傳輸視頻信號的,一律依法停產整頓。
(五)嚴格建設礦井工程煤核定制度
要從源頭上控制建設礦井非法生產。建設礦井所出的工程煤量,必須經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工商等部門現場核查同意后,才能進入市場銷售。每月核定的工程煤量,必須告之煤礦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凡是未經核定或超過核定量的一律視為非法生產,經查證確屬非法生產的煤礦,一律予以關閉。同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給建設礦井下達電煤任務。
(六)嚴格煤礦最低用電量核定制度
電力部門要會同各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每個煤礦的主要通風機、核定作業點的局部通風機、主要排水設備的功率進行現場核定,確定該礦每月最低用電量,電力部門對每個縣的煤礦每月的用電量要抄告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并抄報市經信委;凡當月用電量未達到核定的最低用電量且沒有正當理由的礦井,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隨意停開主、局扇進行處理。
五、嚴格駐礦安監員的管理
各縣(市、區)必須按駐礦安監員配置要求,配齊配全駐礦安監員。駐礦安監員每年必須由三級培訓機構進行為期一周的業務知識培訓,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進行為期兩天的政策法規法制學習;駐礦安監員到礦時,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人員在井下現場告知井下監管區域,并做好交接記錄;駐礦安監員實行一年一交流制度。駐礦安監員應在每月28日前將所監管礦井的安全生產狀況在報告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同時,抄送煤礦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
六、強化煤礦重點安全工作的管理
(一)強化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各縣(市、區)每年要對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達標進行統籌規劃,每半年要全面檢查一次,對于安全質量標準化嚴重滑坡、未達到年度規劃等次的礦井,要依法責令停產整改;凡發生事故的礦井,要由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重新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達三級(通風達二級)后方可復產,年生產能力9萬噸以上的生產礦井必須達二級以上方可復產。
(二)加快推進小煤礦機械化進程。各縣(市、區)、各煤礦企業要結合自身實際,以小型煤礦機械化建設為抓手,積極推進安全高效礦井建設,確保采煤、掘進、裝載和運輸基本達到機械化(半機械化)水平,全市所有生產礦井安全高效礦井建設在2011年底前達到40%以上。建設礦井安全設備設施驗收前,必須通過安全高效礦井驗收。
(三)深入開展煤礦瓦斯治理工作。以開展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十六字”工作體系建設為主線,全面推進煤礦瓦斯綜合治理體系建設達標工作,積極組織開展煤礦瓦斯治理專家會診工作。合理煤礦采掘部署,完善礦井通風系統,要針對各煤礦在采掘部署、通風系統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嚴格控制采掘頭面的審批數量,規范采掘布置。礦井生產水平和采區應實行分區通風,每個采區應至少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內不得安裝電器等設備,不得有人員作業,電機車不得進入回風流內,采區進、回風必須貫穿整個采區,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同時,強化煤礦瓦斯監控系統的管理,確保監控有效。
(四)切實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煤礦要編制礦井水文地質災害報告,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煤礦,必須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采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鉆探等技術,查明礦區水文地質情況、礦井采空區及周邊老窯積水情況。對自身技術力量不足的煤礦,必須聘請專業的技術機構完成相關水文地質資料及調查,編制防治水措施并指導防治水工作。存在水患的礦井必須配備探放水鉆機,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措施。
七、加強跨縣(市、區)煤礦的安全監管
跨縣(市、區)資源整合煤礦,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煤礦主井口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安全監管。
八、加快推進“六大系統”建設
各縣(市、區)要督促煤礦企業制定“六大系統”建設規劃,并確保按期完成。全市所有生產礦井必須在2011年底前建成人員定位系統,建設礦井在竣工驗收前一并建成人員定位系統,確保全市所有煤礦在2013年6月底以前完成礦井緊急避險系統建設任務。
九、嚴肅事故調查處理,加大事故責任追究力度
(一)煤礦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必須嚴格按要求在1小時內上報到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部門,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對事故礦井,一律停止生產和作業,全面查找和整改煤礦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整改方案,經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同意(一般事故整改方案由縣級部門同意,較大以上事故由市級部門同意)后實施整改。對防范措施長期落實不到位,重大安全隱患得不到徹底治理的事故煤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當地人民政府對其實施關閉。
(二)在事故調查處理時,必須堅持舉一反三,嚴格執行“四不放過”原則,加大對煤礦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力度。對發生煤礦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處理力度,切實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
(三)全面落實“三項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凡發生重大、較大事故的,要按照《四川省煤礦重大、較大事故“三項制度(試行)》的相關規定,全面落實約談制度、事故現場分析會制度、事故通報制度。凡事故死亡人數超過進度指標,或傾向性問題突出的縣(市、區),由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召集相關部門召開事故分析會或隱患剖析會,解決突出問題,制訂可行措施,確保實現煤礦安全形勢不斷好轉。
十、建立煤礦安全有獎舉報制度
各縣(市、區)和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設立煤礦安全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并向社會公開。要鼓勵社會各界對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進行舉報。對非法生產或隱瞞事故不報,經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查證屬實,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經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查證屬實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列支。
十一、本通知自2011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廢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