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按照《達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達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1號)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定期清理。現就做好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原則和重點
清理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室,下同)、政府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下同)和鄉(鎮)人民政府制發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與非政府機關、組織聯合制發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部門應當對歷年制發的通告、公告一并進行清理。
清理原則:按照“誰制定(起草或者實施),誰清理”的原則進行。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為依據,文件制定、發布或實施機關負責對本單位制定、發布或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負責清理。
清理重點: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最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是否有不適應改善民生、社會和諧、經濟發展的內容;是否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壟斷內容;文件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和沖突,影響執行效力。
二、清理要求
(一)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合法且有效期未滿并需繼續執行的,繼續有效;存在相關問題,但仍需執行的,按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發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規定,或指導思想、主要政策措施不符合當前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一律予以廢止。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一律廢止;確有必要保留的,按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
(三)內容已明顯過時、階段性工作已完成或調整對象已經消失的規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四)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的,一律失效;確有必要繼續執行的按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發布。
三、清理工作分工及時限
(一)市級各部門負責清理由本部門起草或執行的以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在2012年5月15日前將清理結果和處理建議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匯總、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對擬修改的規范性文件,要按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一并上報送審稿。
(二)市級各部門對以本單位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按照職責權限自行進行清理;多個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主辦機關負責清理,協調有關方面,形成處理意見。在2012年5月15日前將清理結果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依照職責權限,自行清理本級政府及其部門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各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在2012年5月30日前將清理結果匯總后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做好本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時,還要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清理結果公布
(一)市政府及其辦公室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文本和修改、廢止、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二)市級部門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文本和修改、廢止、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匯總并向社會公布;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參照(一)、(二)規定將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文本和修改、廢止、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向社會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文本和修改、廢止、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匯總并公布。
附件:1.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建議表
2.市級各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報告表
3.市政府及其辦公室與非政府機關、組織聯合制發
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建議表
4.市級部門與非政府機關、組織聯合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報告表
5.縣(市、區)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報告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
清理結果建議表
呈報單位:(公章) 呈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規范性文件名稱 | 文號 | 處理建議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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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處理建議”包括繼續有效、修改、廢止、失效四種情況。
附件2:
市級各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報告表
呈報單位:(公章) 呈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規范性文件名稱 | 文號 | 處理結果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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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處理結果”包括繼續有效、修改、廢止、失效四種情況。
附件3:
市政府及其辦公室與非政府機關、組織
聯合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建議表
呈報單位:(公章) 呈報時期: 年 月 日
序號 | 主辦機關 | 配合機關 | 文件標題及文號 | 處理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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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處理建議”包括繼續有效、修改、廢止、失效四種情況。
附件4:
市級部門與非政府機關、組織聯合制發的
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報告表
呈報單位:(公章) 呈報時期: 年 月 日
序號 | 主辦機關 | 配合機關 | 文件標題及文號 | 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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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處理結果”包括繼續有效、修改、廢止、失效四種情況。
附件5:
縣(市、區)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報告表
呈報單位:(公章) 呈報時期: 年 月 日
主體 項目 | 縣級政府 | 縣級部門 | 鄉鎮政府 | 備 注 |
單位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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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總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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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有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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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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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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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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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2.“鄉鎮政府”包括縣級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