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重大規劃建設項目專家評議論證制度》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大規劃建設項目專家評議論證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決策程序,健全決策機制,健全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制度,規范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專家論證的范圍
(一)市域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類專項專業規劃的調整;
(二)城市建設重大投資項目、列入重點工程項目;
(三)重要節點、特殊地段建設項目;
(四)其他有必要進行專家論證的建設項目。
二、專家論證的方法和程序
(一)由相關職能部門或建設單位按要求提交建設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資料;
(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規定的程序組織相應的專家評議論證組;
(三)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召開論證會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書面等形式,征求專家評議論證組成員的建議和意見;
(四)通過會議和實地考察等形式組織專家進行調研;
(五)根據專家評議論證組成員意見形成評議建議書,提交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或市規委會討論,為市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三、論證專家人員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專家;
(二)專業技術人員
(三)其他有關人員。
根據評議論證的內容,合理確定專家評議論證組成員。
四、參與評議論證的專家或專家所在單位如與評議論證的事項存在利益關系,應當回避。
五、參與論證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漏咨詢論證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情況。
六、本制度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