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達州市中心支行、市婦聯聯合制定的《達州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達州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
達州市財政局
達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達州市中心支行
達州市婦女聯合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推動全市婦女創業就業工作,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婦聯《關于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婦女小額擔保貸款遵循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安全穩妥的前提下,開展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三條 貸款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5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自主創業能力、身體健康、誠實守信的城鎮和農村婦女(簡稱城鄉婦女)或組成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婦女合伙經營組織。
第四條 申請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固定住所和能保證其項目基本經營所需要的相對固定的經營場所、設備等條件,具有合法有效的生產經營證明(包括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明等)。
(二)具備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信用狀況良好,有還貸能力。
第三章 貸款適用范圍、額度及承辦金融機構
第五條 貸款適用范圍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所有微利行業,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限制性行業除外。
第六條 婦女小額擔保貸款作為借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的啟動資金或流動資金,不得用于非自主創業項目。
第七條 符合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城鄉婦女最高貸款額度為8萬元;合伙經營的婦女組織人均最高貸款額度可提高至10萬元。
第八條 農村信用聯社、達州市商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負責承辦本市范圍內婦女小額貸款工作。
第四章 貸款利率、期限
第九條 從事微利項目的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條 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期最長不超過兩年。因故需要展期的,可申請展期一次,最長不超過一年。已利用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創業且按期歸還貸款的城鄉婦女,可再次申請貸款。
第五章 貸款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婦女小額擔保貸款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書面申請書(含經營、創業及貸款使用計劃)。
(二)借款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已婚申請人需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未婚申請人需提供未婚證明或其他單身證明材料。
(三)借款人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沒營業執照的出具承包合同或由當地村委會和鄉、鎮以上政府出具證明);合伙經營組織需提供合伙經營的營業執照以及合伙協議書。
(四)固定住所和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五)城鎮登記失業婦女需提供就業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六)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應提供《畢業證書》;復員、退伍、轉業軍人應提供復員、退伍、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
(七)貸款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人填寫達州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鄉(鎮)婦聯對相關材料進行初步核實后交縣(市、區)婦聯。
(三)縣(市、區)婦聯審核后將相關資料移交承辦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進行貸款前調查。
(四)承辦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進行貸前調查后核定貸款數額。
(五)財政、婦聯、人社部門進行貼息審核,出具貼息審核意見。
(六)承辦金融機構發放貸款。
(七)財政部門按季度對金融機構進行財政貼息。
第六章 貸款擔保及貼息
第十三條 婦女小額擔保貸款一般由財政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借款人向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借款人不能提供反擔保的,可用山林承包產權證、有價證券、實物抵押或貸款銀行認可的其他擔保形式直接向貸款銀行提供擔保。財政、金融機構、擔保機構要協商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承辦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城鄉婦女發放的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逾期不貼息。
第七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人社、人行、婦聯及相關金融機構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隨時掌握開展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動態,防范和控制風險,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工作落實。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