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相關部門:
《達州仲裁委員會組建方案》已經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達州仲裁委員會組建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公正、及時解決經濟糾紛,完善爭議解決機制,滿足市場主體日益高漲的法律需求,充分發揮仲裁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推進法治達州建設,為我市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組建原則
(一)堅持依法組建的原則。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嚴格依照《仲裁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5〕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5〕44號)的規定組建。
(二)堅持需要與可能相結合的原則。從現實情況出發,兼顧開展仲裁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現行條件下的可能性。
(三)堅持公正與效率的原則。保證仲裁工作的客觀公正性,充分發揮仲裁工作服務地方經濟建設的功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
(四)堅持政府指導、獨立裁決的原則。堅持政府指導以保障仲裁工作健康發展,同時保證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支持仲裁機構獨立裁決,增強仲裁工作的活力。
三、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一)本市組建一個統一的仲裁委員會,不按照不同專業設立專業仲裁委員會或者專業仲裁庭。
(二)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名稱為“達州仲裁委員會”。
(三)達州仲裁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員11名。其中,主任由常務副市長兼任,副主任由相關部門推薦在職人員兼任。
第一屆委員會委員由市政府法制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商務局、市經信委、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政府金融辦、市工商聯等單位提名推薦,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四)達州仲裁委員會采取會議工作制和聘任仲裁員組建仲裁庭辦理案件工作制,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依法進行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五)達州仲裁委員會下設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與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四、仲裁員的條件和聘任
(一)擬聘任的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從事律師、審判、仲裁工作的應滿8年時間;從事法律教學、法學研究、經濟貿易等工作的,應當在其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二)仲裁員由依法組建的達州仲裁委員會從本省范圍內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人員中聘任。
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工作人員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受聘為仲裁員,但是不得因從事仲裁工作影響本職工作。
(三)達州仲裁委員會不設專職仲裁員,均為兼職。每屆仲裁員聘任期3年,期滿可以繼續聘任。
(四)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員會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給付報酬。仲裁員沒有辦理仲裁案件的,不能取得報酬或者其他費用。
五、仲裁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全額撥款予以保障;所需辦公用房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調劑解決。
六、達州仲裁委員會籌備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仲裁委員會組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