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行政機關辦理司法建議和行政復議建議規定》已經達州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地各部門遵照執行。
達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達州市行政機關辦理司法建議和
行政復議建議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司法建議和行政復議建議辦理工作,強化行政機關接受司法監督和行政層級監督的意識,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建議,是指人民法院就審判工作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在行政決策、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書面建議,包括個案司法建議書、類案司法建議書以及綜合司法建議書。
本規定所稱行政復議建議,是指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書面建議。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行政部門(包括中央、省直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司法建議和行政復議建議,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行政機關辦理司法建議、行政復議建議應當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收到司法建議書、行政復議建議書后,應當專項登記,明確責任領導、承辦機構和承辦人員,認真辦理。
第六條 行政機關認為司法建議、行政復議建議不屬于本機關辦理事項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行政復議機構,并說明理由。
行政機關認為司法建議、行政復議建議目前難以落實的,應當及時向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行政復議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第七條 司法建議、行政復議建議涉及其他機關職責的,辦理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司法建議書、行政復議建議書之日起60日內將辦結情況書面回復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行政復議機構。
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回復的,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并書面告知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行政復議機構。
第九條 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行政復議機構對辦結回復不滿意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相關書面意見后30日內重新辦理并回復。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辦理司法建議、行政復議建議的有關資料立卷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構開展建議回訪工作。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辦理司法建議、行政復議建議按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收到的司法建議書、行政復議建議書和作出的有關書面回復及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二)市、縣(市、區)行政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將收到的司法建議書、行政復議建議書和作出的有關書面回復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但行政復議建議是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作出的除外。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辦理司法建議和行政復議建議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有關行政復議機構的信息溝通,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聽取其對行政機關辦理司法建議、行政復議建議工作的意見。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辦理司法建議、行政復議建議工作情況列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標績效考評內容。
第十六條 對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并回復司法建議、行政復議建議,或經司法建議、行政復議建議后,同樣問題仍反復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市行政機關辦理檢察建議,參照本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及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及行政復議建議的辦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