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通知》(川府發〔2010〕32號)精神,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大力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有效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明確職責,建立健全考核問責機制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事關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各地各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上漲過快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重大意義,認真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加強考核與問責。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擔負起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體責任。建立對縣(市、區)政府考核問責機制,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
二、嚴格差別化信貸稅收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嚴格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我市各金融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加大差別化信貸政策執行力度,嚴格執行國發〔2010〕1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275號)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中對購買不同套數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貸政策,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嚴禁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進行投機性購房。
(四)繼續實施差別化的住房稅收政策。各縣(市、區)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中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變更優惠政策標準,擴大優惠政策適用范圍。
(五)加強對偷稅漏稅行為的查處。要繼續深化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加強對二手房交易中訂立“陰陽合同”等偷逃稅款行為的查處。對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要積極利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手段強化稅收征管。
三、加強住房建設和用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六)加強住房用地供應和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管理。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國土資源局要加大對各縣(市、區)2010年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供應計劃實際完成情況的督察考核力度,切實落實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和供地計劃。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各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要求,根據年度計劃實行宗地預安排,并將確定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地塊。
(七)加快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審批。各縣(市、區)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發展改革、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各部門要及時互通辦理結果,主動銜接配合,提高辦事效率,加快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盡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應。
(八)嚴格土地出讓規劃和建設條件。各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嚴格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確定擬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住宅建筑套數、套型建筑面積等套型結構比例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列入出讓合同。對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要明確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積的控制標準,并制定相應的套型結構比例條件。要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于1。
(九)嚴格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管理。各類住房建設項目應在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約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追究及處罰條款,載明土地受讓人遵守約定的承諾。綜合用地的,必須在合同中分別載明商業、住房等規劃、建設及各相關出讓條件。
四、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十)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我市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以下簡稱林區棚戶區)、國有農場(墾)棚戶區、以及國有煤礦棚戶區和采煤沉陷區(以下簡稱煤礦棚戶區)等各類棚戶區居民(職工)住房應在2012年底前全部啟動實施改造,力爭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縣(市、區)和市級有關部門要按要求作好各類棚戶區改造的規劃編制和年度計劃制定工作,確定改造項目,安排改造時序,落實資金、土地、稅費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做好拆遷安置工作。相關政策措施及規定按照省上關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要求執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工礦棚戶區、林區棚戶區、農場(墾)棚戶區、煤礦棚戶區等各類行業棚戶區職工住房改造,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土地供應、優惠政策落實、審批手續等方面提供盡可能的幫助和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予以資金支持。
(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各縣(市、區)應嚴格落實《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通知》(達市府發〔2010〕36號)中關于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按開發項目面積3%的配建比例建設公共租賃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要將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指標作為商品住房開發項目的土地供應、規劃和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同時,要積極推進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可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統籌安排;逐步并軌運行,探索政府租賃住房統一建設、分類保障的新體制新途徑。
(十二)多渠道籌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各縣(市、區)應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財政資金投入,確保建設資金按時足額到位。要嚴格執行財政預算安排、土地出讓凈收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相關規定。中央代發的地方債券資金,應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傾斜。從2011年起,各縣(市、區)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將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于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金融機構應加大支持力度,抓緊制定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中長期貸款政策。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建立貸款擔保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入。
(十三)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12年前(含)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項目的供地計劃并落實到具體地塊。城市規劃區外的各類行業棚戶區改造后職工需進入城鎮安置的,最遲應在2011年5月底前向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交安置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申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2011年6月底前確定供地計劃并落實到具體地塊。原則上城市規劃區外各類行業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項目應在原縣域內實施,情況特殊確需跨縣域實施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在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項目用地計劃得到落實的同時,各縣(市、區)要加快建設用地的整理,依法依規完成征地拆遷等工作,及時為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項目提供可建設用地。不能按時完成征地拆遷工作的,應及時調整用地計劃,在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或具備“凈地”供應的儲備土地中優先安排,確保按期開工建設。
五、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
(十四)嚴肅查處囤地炒地閑置土地行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快查清和處置閑置土地。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必須依法堅決查處,對政府及政府相關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要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等有關規定,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分類限期完成整改處置工作,并于近期按程序將書面報告送省國土資源廳匯總報省政府。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1年以上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必須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閑置土地信息核實結果及時通報同級銀行、證券監管部門。
(十五)加大房地產交易市場監管力度。城鄉住房規劃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房地產市場動態監管制度,開展商品住房銷售現場的日常巡查和實地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應當在15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商品房基本情況、銷售進度、權利狀態等預(銷)售信息應及時、全面、準確地在網上備案系統和銷售現場進行公示。房地產企業不得發布虛假信息、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哄抬房價。在近期開展一次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并查處捂盤惜售、囤積房源、虛假宣傳、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加大對經紀機構炒買炒賣、哄抬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要結合《四川省合同監督條例》的實施,做好格式條款備案監督工作,堅決遏制違法行為發生。各縣(市、區)要集中開展一次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檢查活動,重點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檢查結果于2011年2月16日前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抽查。
(十六)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管理制度。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管理制度是《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規定的一項基本制度,是政府主管部門實施房地產監督管理的重要舉措。市、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要督促開發企業及時做好開發項目備案,按月報送項目開發建設相關數據,加強項目開發經營全程動態監管。凡未按要求進行房地產開發項目備案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
六、加快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加強輿論正面引導
(十七)加快全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各縣(市、區)要把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作為貫徹落實國發〔2010〕10號文件精神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實。要加快建立住房信息系統網絡和基礎數據庫,為群眾住房消費和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提供全面、及時、準確的信息。各縣(市、區)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與市級信息系統聯接要按照隨建隨聯、穩步推進的原則進行。全市市本級信息系統建設要按照省上要求在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級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與省級信息系統聯網。房地產市場和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所需費用,由市、縣財政結合當地信息化系統和電子政務建設一并落實。
(十八)完善房地產市場預警監測體系。各縣(市、區)統計和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要加強信息交流與溝通,實現各類相關資料互聯共享,全面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房地產價格統計制度,完善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體系,定期對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進行分析。
(十九)加強正面輿論引導。新聞媒體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設、樹立正確住房消費觀念、打擊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等方面的宣傳報道,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