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電〔2010〕59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為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綜合治理措施,促進我市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好轉,現就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重要意義,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生產是科學發展的內在要求,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安全生產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領導和綜合監督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推行“一崗雙責”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強化執政為民、安全發展理念,實行最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管制度,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一項重大舉措。落實這項工作,有利于完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有利于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產新格局,有利于建立“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在明確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前提下,建立和推行各級領導干部的“一崗雙責”制度,是有效控制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需要,是提高各級領導干部責任意識的需要,是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安全生產管理的需要。全市各級、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認真推行,為實現我市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二、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管理和服務,解決各種安全問題和隱患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以及“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直接監管和綜合監管相結合,以直接監管為主”的原則,各級各部門按照職責抓好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一)煤礦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對全市煤礦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檢查督促煤礦企業制訂和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督促煤礦企業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組織開展全市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督促煤礦企業依法足額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調查處理全市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全市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導、協調煤礦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督促煤礦企業淘汰落后工藝、設備,積極推廣應用科技成果;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志、勞動保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煤礦安全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參與較大煤礦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非煤礦山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依法行使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依法監督非煤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依法進行查處;組織非煤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和竣工驗收。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
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1.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改建、擴建的安全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2.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煙花爆竹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
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1.安監部門負責生產和銷售安全。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公司申報資料的初審和現場審查;負責批發企業所屬倉庫新、改、擴建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審查。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協助公安部門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2.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安全和燃放安全;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五)道路交通源頭安全管理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加強道路運輸“三把關一監督”源頭安全管理工作,嚴把企業經營資質關、車輛技術狀況關、駕駛人員資格審查關和監督車站做好源頭安全工作。在政府牽頭領導下,配合相關部門打擊非法營運,維護道路交通運輸市場正常秩序。加強公路建設、道橋等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做好道路的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抓好事故多發路段、臨水臨崖、高落差等危險路段的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一時難以整改的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危險路段,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立安全警示標志。
(六)道路交通路面管控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開展整治機動車超速、客車超員(簡稱“雙超”)交通違法行為的專項行動。打擊機動車超速、客車超員、疲勞駕駛、酒后駕駛、無證駕駛、違規超車、違規會車、無牌無證及報廢(拼裝)車上路、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違法載人、摩托車駕乘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等交通違法行為。強化對機動車駕駛人的安全培訓教育,對駕駛人在駕車時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強化對道路交通事故多發路段、時段和危險路段的巡查和管控。開展中、小學校、幼兒園校車集中排查整治活動,嚴格實施校車新標準審驗。增加測速提醒標志,增強“反超速”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測速設備,加大對超速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七)水上交通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加強對通航水域內的船舶、船員、通航秩序、船舶防污管理、危險貨物監管、水上交通行政執法等工作。加強對通航水域營運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海事、渡管、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客渡船簽單發航、救生衣“雙百”行動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船舶和碼頭、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水域的安全監管。打擊無證駕船、冒霧航行、“三無船舶”、非法載客(貨)、超員、超載、侵占破壞航道、港口碼頭及其設施等水上交通違法違章行為。組織指導水上交通安全隱患的排查及督促整治工作。
(八)消防及公眾聚集場所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
市文化和廣播影視局主要負責人
市體育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以綜合樓、賓館、商場、網吧、歌舞廳、體育場(館)等人員聚集場所和消防設施、設備為重點,開展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工作。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消防安全檢查,抓好重大節日的消防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在建工程消防安全檢查,重點整頓消防設計未通過審核驗收、施工現場未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旅游景區(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和消防演練活動。
(九)建設施工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以預防高空墜落和“二防一反”(防坍塌、防觸電和反違章)為重點,嚴查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是否進行安全檢查并督促隱患整改。強化建筑工程在建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督促其制定完善基坑支護、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三寶”、“四口”防護、建筑設備等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方案,加強塔吊和施工升降機登記備案和檢測驗收等方面的專項檢查。
(十)電力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對電力設施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加強供用電安全管理。
(十一)民爆物品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
市商務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1.公安部門負責運輸、爆破安全。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審查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爆破作業人員資格和爆破作業單位的儲存條件及爆破作業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單位加強流向監控管理;對爆破作業單位民爆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發放、回收、使用各個環節加強安全監督管理。打擊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犯罪行為,堅決遏制民用爆炸物品被盜、丟失、被搶、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等案(事)件的發生。
2.商務部門負責生產、銷售安全。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特種設備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達州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抓好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檢查,重點針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氧氣、壓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及天然氣經營企業、商場、賓館、學校、飯店、醫院、游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電梯、壓力管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開展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強化日常監管,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三)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強化對石油天然氣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并督促整治;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督促石油天然氣建設開采編制、完善和報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
(十四)學校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教育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督促各級各類學校依法履行安全宣傳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以創建“和諧校園”促安全工作的落實。加強日常安全監督檢查。以校舍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樓道安全、食品衛生安全為重點,督促各鄉鎮、學校加強對各類隱患的排查并及時進行整治,確保學生生命安全。加強校車及駕駛人的日常監管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十五)食品藥品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負責消費環節餐飲服務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的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有關管理規范,監督國家有關標準的執行;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的監測工作,開展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預測并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廣告的監測工作。
(十六)職業健康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
市衛生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
1.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作業場所安全。督促企業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23 號令)的規定,加強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與教育,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2.衛生部門負責防治、鑒定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十七)工業生產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以冶金企業為重點,嚴格企業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強化企業隱患排查整治,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責令相關企業停產停業整頓。
(十八)商貿流通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商務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加強對商貿領域安全生產的檢查,督促商業流通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投入以及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安全隱患排查。
(十九)水利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水務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依據《河道管理條例》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分級和屬地管理原則,強化對河道非法采砂的清理整治和指導;加強漁業船舶和在建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強化對病險水庫的監測、管理和整治。
(二十)地質災害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群測群防機制和遠程監控體系,加大地質災害隱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應急預案,嚴格落實防控措施,確保安全。
(二十一)旅游安全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旅游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加強對旅行社租用車輛的安全監管,開展對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團隊運行計劃和租用旅游車輛的專項執法檢查。加強對旅游景區、星級飯店的安全監管。
(二十二)森林防火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林業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按照國家森林防火方針政策和《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分工責任制,全面履行森林防火各項工作職責。廣泛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切實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進一步完善“兩項制度”,積極推進“十有鄉鎮”建設,深入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森林撲火專業、半專業隊伍建設,修訂完善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強化撲火隊伍技能培訓,組織森林撲火實戰演練,按預案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二十三)打擊非法采礦
責任領導:分管副市長
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承擔打擊和清理無證采礦、越界采礦行為,維護健康、有序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職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礦井關閉工作及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牽頭組織國土資源執法動態巡查,對無證采礦、超層越界和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進行查處;會同有關部門對打擊不力、作為不到位的單位和部門下達督查意見書并進行監督檢查;按照《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446號令)的要求,配合有關部門參與非法采礦傷亡事故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以上安全監管職能職責未盡之處,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責任制,嚴格落實安全監管措施,抓好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一)各級政府和其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
安全生產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和其職能部門要加大本地、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經費的投入,確保安全生產工作得到有效落實,安全生產隱患得到有效治理。
1.市、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每月到所屬重點部門和轄區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調研或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市政府主要領導每半年到轄區煤礦企業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每季度到轄區煤礦企業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每月到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專題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2次,到轄區煤礦企業下井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
2.市、縣(市、區)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每月到所主管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專題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煤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每月到轄區煤礦企業下井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
3.全市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縣(市、區)政府轄區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鄉(鎮)政府轄區內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市、縣(市、區)、鄉(鎮)主要負責人應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施救和善后處理工作。
4.市級有關部門主管行業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時;縣級有關部門主管行業發生1次死亡2人以上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時,其主要負責人應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施救和善后處理工作。
5.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督促有關部門加大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查處所轄區域內的非法企業,排查治理轄區內的安全隱患;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要組織打擊主管行業內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查處主管行業內的非法企業,排查治理主管行業內的安全隱患。
(二)各級政府和其職能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職責
各級政府和其職能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本地、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協調和綜合監督管理領導責任,并親自抓部署、抓檢查、抓宣傳、抓督促、抓落實。
1.市、縣(市、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每月到所屬重點部門和轄區生產經營單位檢查、指導和督促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2次,到轄區煤礦企業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鄉(鎮)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每月到轄區重點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專題檢查、指導和督促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3次,到轄區煤礦企業下井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2次。
2.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每月到所主管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專題檢查、指導和督促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3次;煤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的負責人每月到轄區煤礦企業下井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3次。
3.全市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縣(市、區)政府轄區內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鄉(鎮)政府轄區內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其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應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施救和善后處理工作。
4.本行業、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發生1次死亡2人以上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市級有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應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施救和善后處理工作;本行業、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發生1次死亡1人以上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縣級有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應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施救和善后處理工作。
5.各級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要親自組織有關部門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親自組織查處所轄區域內的非法企業,及時組織排查治理所轄區域內的安全隱患;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要組織打擊主管范圍內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查處主管范圍內的非法企業,排查治理主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
(三)各級政府和其職能部門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職責
各級政府和其職能部門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要在分管范圍內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分管工作范圍內的重要內容,做到安全生產工作與分管的其他工作同時安排,同步推進,并具體承擔對安全隱患的整改和事故處理,同時及時與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溝通情況。
1.各級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每月到所屬重點部門和分管工作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檢查、指導和督促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組織落實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做好分管工作范圍內的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工作。
2.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每月到所分管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專題檢查、指導和督促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2次。
3.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市政府分管領導應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施救和善后處理工作;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人應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施救和善后處理工作;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鄉(鎮)政府分管負責人應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施救和善后處理工作。
4.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1次死亡2人以上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市級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應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施救和善后處理工作;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1次死亡1人以上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縣級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應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施救和善后處理工作。
5.各級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要親自組織分管范圍內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工作,親自組織查處分管領域內的非法企業,及時組織排查治理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要組織打擊分管范圍內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查處分管范圍內的非法企業,排查治理分管范圍內的安全隱患。
各級領導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施救和善后處理工作時間,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自接到事故報告后,1個小時內出發趕赴事故現場。
四、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各級政府和政府職能部門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責任制,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考核、約談和述職制度。要把安全生產作為對干部考核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對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責任制的相關責任人,按照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不投入或不足額投入安全生產經費,導致安全生產監管力量不足,隱患得不到整治,甚至引發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按規定該到轄區(主管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未落實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在所轄區域(主管行業)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所轄區域(主管行業)年度內發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要及時約談和通報,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市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并到市政府述職,鄉(鎮)政府和縣(市、區)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向縣(市、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并到縣(市、區)政府述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本地、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很好地負起綜合監管責任,沒有親自抓部署、抓檢查、抓宣傳、抓督促、抓落實,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后無特殊情況沒有及時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施救和善后處理工作的;轄區范圍(主管行業)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生產死亡控制指標季度超進度10%以上的。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職能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向市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并向市政府述職,鄉(鎮)政府和縣(市、區)政府職能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向縣(市、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并到縣(市、區)政府述職,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三)負有安全生產行業監管職責的部門,對主管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沒有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和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沒有及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治理,依法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依法開展安全生產委托執法,加強對鄉鎮委托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對職責管轄范圍內存在明顯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不力,社會影響大或者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分管該行業的政府負責人和該部門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當年內不得提拔和評獎,并視其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縣(市、區)轄區內一年發生1次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