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
《達州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達州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和加快我市服務業發展,根據財政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中共達州市委、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實施意見》,設立“達州市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并由市財政局負責管理。
第三條 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有關上級部門撥入的資金;其他途徑籌措的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須按照“全面規劃、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專款專用”的原則,重點用于我市現代物流業、商貿流通業、文化旅游業、教育培訓業、科技信息服務業、中介和社區服務業的發展。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重點
第五條 專項資金扶持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達州市服務業發展規劃要求,支持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壯大、民生性服務業完善功能、現代服務業創新發展。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
(一)列入國家和省、市的重點行業、區域的服務業項目;
(二)物流園區(中心)、會展中心、大型市場(商場)、景區(點)等基礎建設及配套建設;
(三)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服務業,發展現代服務業;
(四)農村服務體系、社區服務體系、商貿服務體系和家庭服務業體系的信息、監測平臺建設;
(五)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
(六)服務業品牌建設、人才培訓;
(七)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上市等。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為財政補助、貸款貼息、獎勵三種方式。
對以銀行貸款為主并已獲得銀行貸款的項目,采取貸款貼息的方式予以扶持;對無銀行貸款的項目,采取補助的方式予以扶持;對其它強輻射、低能耗、高就業、財政貢獻大的項目采取獎勵的方式予以扶持。單個項目的補助、貼息、獎勵金額最多不超過100 萬元。
第八條 同一項目(含其他列入服務業專項資金的補助)只享受一次財政專項補助,即已享受市財政或其他部門補助的,服務業專項資金不再重復安排(中央、省級財政專項補助的除外)。
第九條 服務業專項資金補助、獎勵、貼息每年兌現一次,當年符合條件的項目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審核評審驗收合格后,由市財政局兌現補助、獎勵、貼息資金。
第三章 專項資金申報、審批及撥付程序
第十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全市服務業發展目標,擬定當年重點扶持項目指南。申報單位分別向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提出項目扶持申請,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資格條件及項目相關資料進行預審,建立項目儲備庫。
第十一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文件;
(二)達州市境內登記、注冊的單位法人證照復印件,稅務登記復印件;
(三)本單位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納稅情況證明;
(四)申報銀行貸款、財政貼息的項目需提供相關銀行貸款合同和貸款承諾書等憑證。
(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及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縣屬申報單位由各地商務局、財政局及相關單位審核后,上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屬申報單位直接向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申報。
第十三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可委托相關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提出補助、貼息、獎勵意見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后,聯合行文批復下達項目資金,并由市財政局按預算資金撥付程序核定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五條 下達到市本級申報單位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到申報單位帳戶;下達到縣(區)申報單位的專項資金撥付到縣(區)級財政部門,縣(區)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資金后及時撥付到申報單位;特殊情況可由市財政局直接下達到申報單位。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及相關單位協助市財政局加強專項資金監管,督促申報單位按計劃進行項目建設,確保項目按期完成,并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組織項目的審查驗收。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及監督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收到的項目補助資金,應計入資本公積金;收到的項目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 。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及相關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信息反饋;會同市商務局、市審計局不定期對項目申報單位使用專項資金情況進行抽查,嚴防資金流失和挪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九條 資金計劃下達項目申報單位后,項目申報單位不能按計劃實施或建設內容、投資方案有重大調整的項目,應按原申報程序逐級上報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凡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應停止受理項目申報,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發現弄虛作假的已審批項目,市財政局可停止撥付資金或追回已撥付資金。
第二十條 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完成后,應就項目實施情況、效果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向同級財政和商務部門專題報告。縣(區)項目單位的情況由縣(區)財政局、商務局審核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應就每年專項工作完成情況向市政府專題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部門、項目單位及有關人員,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我市已劃歸省擴權強縣試點范圍的縣(市)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期滿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