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2006年度全市政務督辦工作考核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2006年度全市政務督辦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統政務督辦工作效率和質量,不斷改進工作作風,促進政府各項工作落實,確保政令暢通,依據《達州市人民政府政務督辦工作規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務督辦工作考核堅持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以政府各項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辦事項的貫徹落實為重點,以調動各級各部門政務督辦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目的,對成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政府系統各部門政務督辦工作范圍,市政府督查室(目標辦)具體負責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政務督辦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條 市政府對政務督辦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市政府交辦的政務督辦工作(50分)。
(一)認真貫徹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按時反饋落實情況(8分)。
(二)按時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領導批辦事項(8分)。
(三)認真完成市政府督查室(目標辦)交辦的督查任務,按期報送政務督辦(如《督辦通知》)完成情況及《督查督辦通報》要求的整改情況(12分)。
(四)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意見和市政協委員提案,辦結率達100%,滿意率達95%以上,A類占50%以上(8分)。
(五)認真完成“市長熱線”電話辦公室交辦的各項工作,辦結率達95%以上,滿意率達60%以上(8分)。
(六)加強應急管理,按時按質完成市政府應急辦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8分)。
凡完成工作任務的,得基礎分,超額完成任務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過該項分值的10%;凡報送材料獲省政府、市政府領導書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市政府(市府辦)通報表揚的,每次分別加1分或0.5分,加分不超過10分;未完成工作任務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務低于70%的,該項為0分;未按要求報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報送材料的,每次扣1分,受到市政府(含市府辦)通報批評的,每次扣0.5分,所轄鄉(鎮)、辦事處或直管部門受到通報批評的,每次扣0.2分。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政務督辦工作(50分)。
(一)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門重要公文和重要會議等議定事項進行督查落實,開展10次以上政務督辦專項活動(10分)。
(二)完成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門領導批示交辦事項,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全年發《督辦通知》10期以上,《督查督辦通報》30期以上(10分)。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結率達100%,滿意率達95%以上,A類占50%以上(10分)。
(四)健全政務督辦機構(縣市區有政府督查室,市政府部門要明確承辦科室)、落實督辦人員(縣市區政府有2名以上專職人員,市政府部門有1名以上專兼職人員),完善政務督辦工作制度(10分)。
(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5月30日前建立起政務督辦信息資源網獨立平臺,并且確保正常運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通過達州市人民政府政務督辦信息資源網獨立平臺完成政務督辦信息報送任務(10分)。
凡完成工作任務的,得基礎分;超額完成任務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過該項分值的10%;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負責同志在政務督辦工作中的督查報告、調研報告等材料上作出肯定性批示,主要負責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5分,分管領導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3分,加分不超過5分;未完成工作任務的,按完成比例扣分,完成任務低于70%的,該項得分為0分;未按要求報送政務督辦信息的每次扣0.2分,未報送的每次扣0.3分。
第三章 通報表彰
第七條 市政府督查室(目標辦)將于2007年1月30日前組織考核,并根據考核情況,向市政府提出全市政務督辦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建議名單,市政府審定后予以通報表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標辦)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