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氣瓶安全管理的意見》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氣瓶安全管理的意見
達州質量技術監督局
隨著社會的進步,工業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氣瓶在工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中使用越來越廣泛。我市自2003年開展氣瓶普查整治以來,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通過對充裝站的整治,規范了氣瓶充裝單位的建設,根本性扭轉了氣瓶充裝站安全狀況,落實了充裝單位的主體責任;通過氣瓶普查登記建檔,建立了以氣瓶充裝單位為氣瓶安全責任主體的氣瓶安全監管新模式,基本實現了氣瓶充裝單位擁有產權,并向用戶提供合格包裝氣瓶,改變了氣瓶安全管理無序、混亂的局面。為進一步加強氣瓶安全管理,建立以氣瓶充裝單位為監察對象的氣瓶安全長效監管機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氣瓶安全管理規范、技術標準的規定,現就加強全市氣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裝站建設及規模要求
(一)氣瓶充裝站的建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各級政府統籌管理要求,取得建設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的同意和行政許可。
(二)新建各類氣瓶充裝站(車用氣瓶充裝站除外)的規模應達到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規范氣瓶充裝站建設基本條件及有關要求通知》(川質監發[2005]107號)的規定,規模要求具體如下表:
氣瓶種類 | 容器儲量或產氣量 | 氣瓶數量(只) |
永久氣體、CO2氣體(含以上混合氣體) | 30m3 氧氣生產能力:300m3/h | 10000 |
液化石油氣體 | 400m3(不含殘液罐) | 15000(以15kg以上計) |
溶解乙炔氣體 | 產氣量:150m3/h | 10000 |
其它液化氣體 | 100m3 | 500或總容積200m3 |
注:①自充自用的氣瓶充裝單位,不受以上條件限制。
②以上規模要求有變化的,以最新的規模要求為準。
(三)充裝站的主要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安裝應符合各類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并應通過相關部門的檢驗和總體驗收。
二、氣瓶充裝管理
(一)氣瓶充裝站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制定操作規程、充裝規定和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培訓與之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按照《四川省氣瓶充裝單位許可辦法(試行)》的要求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
(二)氣瓶充裝單位(車用CNG站除外)應認真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開展氣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質檢鍋函[2003]287號)等文件精神,將經銷商或用戶手中的氣瓶進行產權轉移,并逐只清理、打印(蝕刻)永久標識、固定使用登記標志、登記、造冊,按照統一的氣瓶登記建檔軟件,健全氣瓶檔案數據庫,內容包括:充裝標志代號、使用登記編號、制造單位、制造時間、最近一次檢驗時間、下一次檢驗時間。
(三)下列氣瓶嚴禁產權轉移、固定使用登記標志。
1、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
2、擅自變更使用條件或者進行違規修理、改造的氣瓶;
3、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氣瓶;
4、無法確定產權的氣瓶;
5、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氣瓶;
6、其它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或國家標準規定的氣瓶。
(四)充裝單位應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充裝站安全管理,定期檢驗特種設備,校驗各種安全設施,維護、保養設備,強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充裝規定,確保充裝安全。
(五)做好充裝前、后檢查工作,不超量充裝、混裝和錯裝,并按規定貼警示標簽,不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CNG瓶除外)、超期瓶和不合格氣瓶,向用戶提供合格包裝氣瓶,并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進行指導、提供服務,對氣瓶安全使用、送檢全面負責,確保氣瓶使用安全。
(六)為了減少液化石油氣殘液,有效地利用能源,控制因違章亂倒殘液引起的各類事故,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在送檢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上安裝NGS-15/546型液化石油氣鋼瓶殘液助燃器。
三、氣瓶檢驗
(一)氣瓶檢驗單位,必須建立與所檢氣瓶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規章制度,并有相應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配備與所檢氣瓶種類相適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檢驗設備,必須取得氣瓶檢驗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氣瓶檢驗。
(二)氣瓶檢驗機構應認真履行如下職責:
1、對氣瓶定期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2、對氣瓶附件進行維修或更換;
3、進行氣瓶表面涂敷;
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三)檢驗單位應嚴格執行所檢驗氣瓶的檢驗標準,確保檢驗質量和檢驗結論準確。
四、氣瓶和瓶裝氣體運輸、經銷、使用
(一)氣瓶及瓶裝氣體運輸、貯存,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且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嚴禁摩托車、三輪車等非危險品運輸工具運輸氣瓶及瓶裝氣體。
(二)氣瓶或瓶裝氣體的銷售單位應當銷售具有制造許可證企業制造的合格氣瓶和取得氣瓶充裝許可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不得收購、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
(三)氣瓶使用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1、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
2、不得對氣瓶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3、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
4、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它氣瓶到裝;
5、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五、監督檢查
各級質監部門是氣瓶安全的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氣瓶充裝單位、檢驗單位、銷售單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不得充裝;凡未獲得《氣瓶檢驗許可證》、氣瓶檢驗單位不得從事氣瓶檢驗工作;凡未進行產權轉移,未注冊登記的氣瓶以及不合格氣瓶一律不得充裝或投入使用;不得銷售無制造許可證制造單位制造的氣瓶或者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的瓶裝氣體;不得收購、銷售未經破壞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氣瓶。違者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