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3月9日達州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羅強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達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達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保障市級機關履行職能工作需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國有資產的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其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各單位)和上述單位使用公共資金投資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市級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市級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上級無償調撥的各種資產,以及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原則: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所有權與使用權、經營權分離;監管與經營分開;權利、義務、責任統一;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優先。
第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資產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出資人管理職能;明晰資產產權關系,對市級行政事業資產實施科學規范管理;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變化;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
第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資產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產權界定與登記;資產清理、審核、處置和糾紛調處;管理方式的選擇及實施監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審批;資產統計報告、評估備案和核準、監管與責任追究等。
第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資產監督管理以產權管理為基礎,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產權統一管理。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能機構,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市級行政事業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市級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界定與登記、資產清查、統計分析、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資產損失、報廢的核銷等進行審核并報市政府審批;
(四)負責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資產按照各單位人員編制數提出調劑使用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負責對市級行政事業資產的變動、處置及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工作,負責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改革工作;
(六)協調解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問題;
(七)向市政府和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行政事業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級各單位對其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向市國資委負責;
對指定納入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委托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十條 市級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由市國資委負責進行登記。市國資委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享有國有資產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市級各單位所使用的國有資產,都必須向市國資委申報,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和產權登記年檢。
(一)新設立的市級各單位,應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國資委申報并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手續。
(二)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隸屬關系或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資產性質發生變化的,應在被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市國資委申報并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的有關手續。
(三)撤銷、合并后終止活動的單位,應在被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市國資委申報并辦理撤銷產權登記的有關手續。
(四)市級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市國資委每年對市級各單位國有資產登記、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市級各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報年檢登記的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是: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住所;成立時間;單位負責人;單位性質;主管部門;單位資產類別、數量、總額;國有資產類別、數量、總額等。
第十三條 市國資委應當建立市級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市級各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編制和匯總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情況報表向市政府報告。
市級各單位對所使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市國資委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報告。
市級各單位在報送資產情況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并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要求,由市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 資產購置與使用
第十四條 市級各單位購置國有資產,必須編制采購計劃,報有關職能部門審批,按《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進行采購,在交付單位使用時,應按規定進行產權登記,建賬建卡,并接受財政、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市級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的驗收、保管、調撥、登記、檢查和維修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市級各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七條 市級各單位應優化資產配置,防止資產使用中的損失和浪費,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市級各單位應嚴格資產管理責任制,對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資產流失、損壞等,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不參與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一切用于行政、公益服務業、福利設施、公共衛生設施等方面的國有資產。
第二十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在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二十一條 市級各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堅持統一政策、統一監管、權責明確、科學配置、物盡其用的管理原則,建立國家所有、管理部門監管、單位使用的分級管理體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資產由市國資委集中統一進行監督管理,市級各單位不得擅自對非經營性資產出租、出借和采取其他方式進行對外投資。
第二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已轉經營性資產的,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原則進行全面清理。對確需保留的經營性資產,要區分性質,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報市國資委審查,經市政府批準后,再采取委托經營等方式進行市場化經營。
第二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和自辦的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印刷廠等經營性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逐步對經營性資產實施剝離。其資產剝離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國資委委托有關機構經營或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置,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 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調處
第二十五條 市級各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須向市國資委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處置資產現值50萬元以上的,由市國資委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六條 市級各單位閑置的國有資產,由市國資委按配置標準和市級機關實際提出調劑使用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市級各單位的資產轉讓,由市國資委負責審批,并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資產進行審計、評估和拍賣。
第二十八條 市國資委負責市級各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監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全額存入財政專戶,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條 市國資委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界定、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市級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有關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應承擔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市國資委要加強對市級各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
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部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放松資產管理,對資產流失、損失浪費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資產處置以及將非經營性資產進行抵押或為他人擔保的;
(三)在國有資產管理、經營、處置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市級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管理不善的;
(二)不如實進行資產登記、填報資產報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對所使用的國有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也不采取相應措施的;
(四)擅自轉移、轉讓、隱匿、處置國有資產或未經許可將資產用于經營投資、抵押、擔保的;
(五)以各種名目侵占國有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六)對經營性資產不按規定上交資產收益的;
(七)拒絕調劑國有資產的;
(八)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市國資委根據本辦法制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行政區域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