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城區城市公交客運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5月24日達州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羅強
二○○六年六月九日
達州市城區城市公交客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達州市城區城市公交客運管理,規范公交客運秩序,提高公交客運服務質量,保障乘運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交客運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達州市城區范圍內從事城市公交客運的企業、從業人員以及與公交客運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達州市城區城市公交客運管理工作,城市公交客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發改委、財政、規劃和建設、公安、工商、稅務、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按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公交客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統籌規劃、有序競爭、協調發展的原則,優先發展城市公交客運。
第五條 城市公交客運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標方式確定城市公交客運經營企業。
第六條 城市公交客運專項規劃納入城市公共交通整體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公交客運專項規劃。
第七條 城市公交客運企業推行集約化、規模化、規范化經營管理,引導和鼓勵多種經濟成分參與城市公交客運經營。
第二章 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 經營城市公交客運的企業應依據《達州市城區城市公交客運特許經營管理規定》取得城市公交客運特許經營權。
第九條 城市公交客運駕駛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合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二)經城市公交客運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取得《服務資格證》;
(三)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前款第(三)項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有同等或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條 城市公交客運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和要求:
(一)車輛技術等級經檢測達到二級(含二級)以上標準,新增、更新車輛必須是環保型城市專用空調車,其具體車型和技術標準由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確定;
(二)車輛營運年限按國家規定確定,營運車輛須達到公交客運車輛技術標準和環保要求;
(三)在車內規定位置放置《線路標志牌》、《服務資格證》,在車內明顯位置張貼運價表和禁煙標志;
(四)在車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專用座位;
(五)噴印統一的車身門徽標志、舉報投訴部門和監督電話;
(六)車容車貌整潔衛生,消防設施完好。
第十一條 取得城市公交客運特許經營權的企業,須履行以下手續:
(一)持特許經營權手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
(二)客運車輛須經檢測(驗)合格,足額辦理第三者責任險、乘座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等保險手續;
(三)按注冊營運車輛數,向城市公交客運管理機構申領《線路標志牌》,向運管機構申領《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 城市公交客運管理機構應定期組織對城市公交客運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培訓考核合格的,頒發《服務資格證》。
從業人員按《服務資格證》確定的范圍上崗服務,無《服務資格證》者,不得上崗。
第十三條 城市公交客運企業需停業、歇業、合并、遷移或變更名稱等,應提前三十日向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并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經營活動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公交客運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自覺接受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 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城市公交客運計費規定,使用專用票據,不得擅自改變運價標準或使用其他票據;
(三) 執行政府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活動、突發事件、惡劣氣候和搶險救災而做出的應急決定;
(四) 遵守城市公交客運服務規范、駕乘人員守則及安全管理、車輛技術管理、治安防范等規定;
(五) 自覺按規定進行車輛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六) 按核定的線路、站點、營運時間營運;
(七) 不得聘用未經城市公交客運安全準入審查合格和無《服務資格證》的駕駛員;
(八)不得擅自在城市公交客運車輛內或車身上張貼、設置商業廣告。確需利用城市公交客運車輛、設施進行商業廣告活動的,須經城市公交客運管理機構進行核準,其廣告內容的審查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九)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證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客運條件,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客運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準確報告安全事故;
(十) 按時足額繳納各項法定稅費,及時報送營運報表及其他資料;
(十一) 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五條 城市公交客運駕駛員、乘務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交通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禁止運載違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三)持證上崗,衣著整潔,文明禮貌,服務規范;
(四)保持車輛整潔,安全服務設施完好;
(五)在規定的站點停靠上下旅客,不得亂停、亂放、亂調頭、亂鳴喇叭;
(六)做好安全提示,關好車門方可啟動車輛,平穩運行,不得拖夾乘客;
(七)及時報清線路、站名,積極疏導乘客,關心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
(八)不得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或駕駛與《服務資格證》核準車輛牌照號不相符的車輛;
(九)不得擅自拆卸車內安全、服務設施;
(十)不得甩客和無故拒載,不得擅自縮線、改線;不得滯站和沿途攬客;
(十一)不得將垃圾掃出車外污染公共路面;
(十二)不得利用車輛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方便,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報告并協助公安機關處理,盡力保護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十三)乘客遺失在車內的物品應及時歸還失主,或交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藏匿或據為己有;
(十四)因車輛臨時故障不能營運時,應向乘客說明,并安排乘客免費改乘相同線路的其他車輛;
(十五)主動向乘客出具車票;
(十六)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六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自備車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城市公交客運經營。現有單位自備車,應報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備案,懸掛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核準的專用車標志,按備案的路線、站點行駛和停靠,不得在公交客運線路站點停靠。
提倡并鼓勵市民優選公交運輸服務,改善城市交通通行狀況。
第十七條 城市公交客運要開展文明線路和星級服務車創建活動,實行等級服務評定制度,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第四章 服務設施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根據國家規定標準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公交客運候車站(場)、亭及站牌標志,監督和督促產權單位或委托的經營單位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
城市公交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始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名稱等內容。
第十九條 公交客運站(場)、亭及站牌標志的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廣告招商、社會集資等多渠道籌集。
公交客運站(場)、亭及站牌標志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公交客運站(場)、亭及站牌標志竣工,須經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使用。
第二十條 公交客運站(場)、亭應當向全行業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獨攬客運業務;不得侵占公交客運站(場)、亭;不得將公交客運站(場)、亭擅自關閉、拆除或挪作他用;不得從事危害公交客運站(場)、亭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新(擴、改)建城市道路時,同步規劃建設公交客運站(場)、亭等配套設施。已投入使用的城市公交客運設施不得隨意改變用途。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依據城市公交客運專項規劃,在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設置公交優先道、公交港灣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投訴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交客運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對企業、營運車輛及駕駛員、乘務員的經營服務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交客運企業應接受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組織的對其服務質量、履約承諾的年度綜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直至收回其特許經營權。
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公交客運企業的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和檔案,并以適當的方式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城市公交客運特許經營企業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經營中的不良行為等應當記入信譽檔案。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交客運執法管理人員對公交客運車輛執行檢查時,必須有二人以上進行,并主動向被檢查者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被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和城市公交客運企業,應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鼓勵乘客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監督。
乘客直接向城市公交客運企業投訴的,企業應認真接待,并在五日內做出答復。乘客對經營者的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向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投訴。
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在五日內通知被投訴人。被投訴人應當在接到投訴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意見,情況特殊除外。
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投訴案件進行核實。經調查核實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分清責任,在投訴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相應的投訴處理,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乘運雙方對營運服務質量有爭議時,可申請城市公交客運主管部門主持調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查處。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交客運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交客運,是指在達州市城區內,按規定線路、站點、時間運載乘客,并按核定票價計費的一種交通方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交客運企業是指通過特許方式取得城市公交客運經營權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交客運服務設施,是指為城市公交客運服務的停車場、站務用房、候車亭、站臺、站牌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區范圍,指現行城市公交客運運行范圍:北至羅江,西至閣溪橋、雙龍、石梁子,南至楊柳埡(美好集團)、三里坪(巨全學校),隨著城區面積的擴大適時調整。
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