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優先發展城市公交優惠政策》已經2006年5月 24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達州市優先發展城市公交優惠政策
為加快達州中心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切實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適、快捷、經濟的交通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見,借鑒外地經驗,并結合達州實際,制定如下優惠政策。
一、除中央、省、市已有的優惠政策外,其余優惠政策只適用于達州市中心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并隨著建成區的擴展而擴大范圍。
二、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省有關城市公共交通場站設施建設的優惠政策,加大對公交基礎設施的投入力度。
(一)從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返還后專項用于發展城市公共交通事業基礎設施建設。
(二)市本級財政每年從城市維護費中安排5%的資金專項用于增添、改善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車站、交通標志等設施建設,逐步設立公交專用站臺。
三、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省稅費方面優惠政策,加快城市公交走上良性可持續發展之路。
(一)在建成區范圍內行駛的公交運營車輛免征公路客運附加費,超出建成區行駛的城市公交客運車輛,按實際行駛的公路里程適當征收部分客運附加費。
(二)在建成區內行駛的公交客運車輛(不包括中、小型營運車)免征養路費,超出建成區行駛的公交客運車輛,按其超行公路里程分別計征:10公里以內的按噸位1/3計征、10至20公里的按噸位1/2計征。
(三)新建城市公共交通場站、車站等用于公交的設施建設免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城市道路開挖占道費、綠地占用費等。
(四)對符合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在1至3年內地方分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并按實際繳納數額補貼、補償城市公交企業承擔的政策性、公益性虧損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等增加的支出。
(五)城市公共交通營運車輛按規定優惠收取公路過路費、過橋費。
(六)城市公交企業及車輛在1至3年內免征審(檢)費、工商管理費。
(七)合理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票價,促進城市公交事業發展。
(八)清理規范城市公共交通收費項目,取消非法收費項目,杜絕“三亂”行為發生,減輕公交企業負擔。
四、認真落實供地有關優惠政策
將城市公共交通場站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優先預留、安排、保證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站點、換乘樞紐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可以用劃撥用地的方式建設公共交通的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擠占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或改變土地用途。
五、逐步辟建公交優先道,市區新建、改建的主干道應同步規劃、建設公交優先道,落實道路叉口的“公交優先”通行權。
六、城市公交企業特許經營權變更后,企業開業登記或變更登記、車輛的轉移、整合過戶、換發證照及新上戶公交車輛辦證、上戶等實行“一站式”服務,市規劃和建設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簡化手續,免收相關行政性費用。
七、城市公交企業整合后,現行車輛符合車型規定標準的,可繼續使用,不符合車型標準要求的,允許退出城市公交客運,可另行轉讓、出售,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