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達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達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達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了及時有效落實預防、控制和撲滅措施,保障畜牧業安全生產和農業、農村經濟的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達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重大(Ⅰ級)、較大(Ⅱ級)和一般(Ⅲ級)三級,以達到有效控制的效果。
1.3.1 Ⅰ級疫情(重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嚴重危害畜牧業安全生產的一類烈性傳染病在短期內呈暴發態勢的;
(2)本市從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如瘋牛病等;
(3)突發的具有重要公共衛生影響的人畜共患病,對人的健康造成嚴重威脅的,如炭疽桿菌病、豬鏈球菌病、狂犬病等;
(4)特殊情況需要列入Ⅰ級疫情管理的。
1.3.2 Ⅱ級疫情(較大疫情)
(1)豬瘟、豬水泡病、雞新城疫、羊痘等一類烈性傳染病短期內呈暴發態勢,且發病數量較多;
(2)呈暴發流行的二、三類動物疫病;
(3)特殊情況需要列入Ⅱ級疫情管理的。
1.3.3 Ⅲ級疫情(一般疫情)
在Ⅰ、Ⅱ級程度以下的,局部散發的二、三類動物傳染病。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1.5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市、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市、縣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并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疫情早發現、快反應、嚴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要依靠群眾,全民防疫,做到群防群控。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指揮部成員由畜牧、財政、宣傳、發改委、公安、衛生、交通、工商、監察、商務、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林業、農業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組建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
2.1.1 應急指揮部職責
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重大動物疫病防制工作。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畜牧食品局,由市畜牧食品局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按照指揮部要求,具體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2.l.2有關部門職責
(1)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現場診斷、病料采集、送檢;制訂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處理方案,負責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對發病動物及同群動物的撲殺進行技術指導,組織實施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
(2)財政部門:負責安排重大動物疫病防制經費(包括動物疫苗費、免疫勞務費、免疫反應搶救、死亡補償等);負責安排落實撲殺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補助經費;負責安排防疫物資儲備資金;對防疫物資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3)計劃發展部門:負責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計劃安排。
(4)公安、武警:協助封鎖疫區,按照疫情有關技術處置規范撲殺染疫畜禽或同群畜禽,支持和協助搞好運輸檢疫和運載工具的消毒,協助配合畜牧獸醫部門作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工作,加強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5)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
(6)交通、鐵路部門:支持、配合搞好運輸檢疫和運載工具的消毒;負責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人員、物資、藥品和器械;協調配合畜牧獸醫部門做好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檢驗工作和疫區封鎖工作。
(7)工商部門:做好動物及其產品市場的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根據對疫區封鎖情況,關閉疫區內的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
(8)部隊:按軍隊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地方同步開展工作,依法做好各自的疫情處理工作。
(9)衛生部門:密切監測疫情情況,防止對人的感染,負責疫區內所有人員的疫情監測和預防工作。
(10) 林業部門:負責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配合畜牧獸醫部門做好野生動物疫情的防制工作。
2.1.3 縣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職責
縣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縣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縣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指揮,做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市畜牧食品局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組
市、縣畜牧食品局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專家組。負責突發疫情初步診斷;負責流行病學分析、疑難疫情的確診;負責制訂疫情封鎖、控制、撲滅等應急處置技術方案;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的技術指導;為領導提供應急處置決策咨詢和參謀
2.4 應急處理機構
2.4.1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主要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疫病監測,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指導、落實和監督。
2.4.2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加強對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3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全市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市、縣畜牧食品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市、縣畜牧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a.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b.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c.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d.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3.3.2 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市、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人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至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品送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確診,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能確診的,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
3.3.4 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癥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系方式等。
4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和終止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事發地的鄉(鎮)、縣(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應急響應。
4.1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
4.1.1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的應急響應
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理,必要時,請求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具體應急處置程序如下:
(1)疫情發生后,市、縣兩級重大動物疫病防制指揮部迅速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撲疫工作;
(2)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疫情調查確認的基礎上,迅速劃定疫點、疫區,并報請縣級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疫情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報請市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級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3)縣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組織公安、武警、畜牧獸醫、工商等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落實對疫點、疫區的封鎖措施,市、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做好疫點、疫區的消毒和封鎖措施的落實;
(4)市、縣指揮部抽調專業應急預備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技術規范的要求,強制撲殺發病動物及同群動物,并按《病害動物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 16548-1996)對撲殺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5)疫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向所轄行政區域各個鄉鎮發出疫情通報,做好宣傳工作,加強防范措施。對受威脅區的易感動物,有關鄉(鎮)必須迅速組織力量開展緊急免疫接種、消毒、封鎖隔離等相關防疫工作;
(6)市、縣兩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密切監視疫情態勢,并將疫情發展以及處理、控制情況每隔24小時逐級上報至市指揮部,如有擴大或蔓延趨勢,有可能對周邊地區造成威脅的,要立即報告省指揮部;
(7)解除封鎖 自疫區內最后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處理完畢起,經過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的,徹底終末消毒后,經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組織的專家組驗收合格后,由疫情發生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向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鎖申請報告,并由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撤銷疫區;由原批準機關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4.1.2 Ⅱ級疫情的應急反應
主要由疫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理,必要時,可請求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支持。具體處理措施包括:
(1)縣(市、區)指揮部技術專家組立即奔赴疫區協助做好疫情確認和診斷,同時立即組織部署有關部門對疫情進行控制和撲疫;
(2)必要時,由縣指揮部向市指揮部請求,調動市級相關防疫資金、撲疫技術人員、防疫儲備物資對疫區撲疫工作進行及時支援;
(3)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4)解除封鎖 需經省或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后,由疫情發生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向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疫區封鎖的申請報告,并由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撤銷疫區;由原批準機關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4.1.3 Ⅲ級疫情的應急反應
主要由疫情發生地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理,處理具體措施:
(1)縣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2)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縣指揮部迅速組織部署有關部門對疫情進行控制和撲疫;
(3)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4)根據疫情控制的需要,縣指揮部可以及時向市指揮部提出請求,要求調動市級相關撲疫力量、防疫物資儲備、撲疫資金支援疫區的撲疫工作;
(5)解除封鎖 需經市或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后,由疫情發生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向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疫區封鎖的申請報告,并由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撤銷疫區;由原批準機關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4.2 疫情信息發布
重大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及時、準確公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重大動物疫情。
5 生產恢復與善后措施
5.1 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5.2 獎勵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
5.5 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6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5.7 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將車載電臺、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待遇。
6.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 應急隊伍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
6.2.2 交通運輸保障
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6.2.3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作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2.5 物資保障
市、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計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及時而充足的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在財政資金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各級政府應及時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確保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資金的需要。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市、縣(市、區)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委員會,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6.4 培訓和演習
市、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對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狀態下,市、縣(市、區)重大動物疫病防制指揮部每年要有計劃地選擇部分地區舉行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市畜牧食品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各類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處置實施方案,并根據形勢發展要求,及時進行修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禽類所在的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要定期評審,并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