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2006年9月5日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達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達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推進政府法治建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處理民商事務的能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團是市政府的非常設法律咨詢組織,負責為市政府及市政府領導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條 市政府法制局負責法律顧問團的組織、聯絡、協調工作。
法律顧問團與市政府法制局合署辦公,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法律顧問團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受市政府委托,為市政府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二)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的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三)受市政府委托,對市政府起草和擬發布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建議意見;
(四)向市政府及時提供國家有關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建議;
(五)指導和協助市政府所屬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六)受市政府指派,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協調,并提出相關的法律意見;
(七)辦理市政府委托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局局長兼任法律顧問團主任,主持法律顧問團全面工作并負責召集法律顧問會議。
第六條 法律顧問團成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法律專業知識,并在所從事的律師、審判、法律教學、法律研究等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法律顧問團成員在執行市政府的法律事務工作中統稱“達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
第七條 擬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法律專業人員由市政府法制局綜合審查后報市政府決定聘任,任期兩年,可連聘連任。對任期內的法律顧問有重大失職行為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解聘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決定后予以解聘。
市政府根據法律顧問的工作量,支付相應報酬,包括固定報酬和具體案件代理費。固定報酬由法律顧問團秘書處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決定;具體案件代理費由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秘書處參照社會同類事務代理收費標準,結合委托事項情況與受委托的法律顧問協商一致后報市政府領導審批。為市政府決策辦理法律事務和提供法律意見的,不支付報酬。
第八條 法律顧問團應按市政府領導的要求,提供經常性的法律咨詢服務。市政府領導委托市政府辦公室向法律顧問團秘書處交辦法律事務,也可以直接向法律顧問團秘書處交辦法律事務。
第九條 法律顧問團工作方式主要為會議工作制和委托辦事制,主要通過調查研究、參加有關會議、參與商務談判、個別咨詢、委托代辦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團會議討論、研究法律事務涉及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行政決策的,有關負責人應當參加,介紹有關情況,并聽取法律顧問團成員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在受聘期間,市政府按約定支付工作報酬,保障工作待遇,并為其提供下列工作條件:
(一)確保法律顧問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根據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顧問進行現場調研的必要條件。
第十二條 法律顧問團成員向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詢,應當提交規范的署名書面意見,由法律顧問團主任審查簽批后送市政府領導或市政府辦公室,并由法律顧問團秘書處存檔。
第十三條 法律顧問團成員向市政府領導提供的口頭法律咨詢意見,由法律顧問團秘書處在咨詢意見記錄本上作出記錄,并由提供口頭法律咨詢意見的法律顧問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對重大法律事務,應由法律顧問團主任召集法律顧問團成員集體研究,并以法律顧問團名義向市政府提交書面意見,由法律顧問團秘書處存檔備案。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團成員應對提供的法律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法律顧問團成員對所提供的法律意見以及接觸、了解到的機密和不宜公開的事項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向市政府領導和法律顧問團秘書處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市政府領導認為需要對外披露時,必須按市政府規定的范圍和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法律顧問團成員在辦理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以外的業務時,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對有關部門和當事人施加影響。
第十八條 法律顧問團成員在受聘期間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市政府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
第十九條 法律顧問團成員受市政府委托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與自己或自己親屬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自行申請回避或者由法律顧問團主任決定回避。
第二十條 經市政府同意,法律顧問團成員代理訴訟事項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辦理市政府的相關委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受市政府邀請,法律顧問團成員可列席市政府有關會議,并提供法律意見:
(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經市政府領導同意,可邀請法律顧問參加;
(二)市政府全體會議,由法律顧問團主任參加,并可根據需要,邀請或指定有關專業的法律顧問參加;
(三)市政府專題會議需要法律顧問團派員參加的,由市政府辦公室通知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秘書處委派法律顧問參加。
第二十二條 法律顧問團成員可列席市政府向市人大的工作報告會、市政協的情況通報會或有關的信息發布會。
第二十三條 法律顧問團成員可根據工作需要閱讀上級和市政府的有關文件和內部資料。閱讀范圍和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確定。
第二十四條 法律顧問團日常工作所需專項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專款專用。法律顧問團成員因辦理市政府法律事務,所發生的代理費、差旅費、通訊費、材料文印、調查取證等支出費用,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聯系并核實,在專項經費中報銷。
第二十五條 法律顧問團辦理法律事務需要有關機構或單位配合的,有關機構或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