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已經2005年6月9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達州市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保證事故報告的及時準確和調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關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政府179號令)及《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98-1號令)等法律法規和《達州市委、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嚴格規范本市轄區范圍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類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做到事故報告及時、準確、有序、規范,實事求是地依法處理,制定本程序。
一、事故報告
(一)事故報告程序
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事故報告類別
1、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織,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報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生危險化學品爆炸、泄漏,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規定報告;市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按規定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速報市人民政府。
2、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一次重傷9人及以下的事故,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4小時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織;市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按上述規定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消防等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翻車、泄漏,鐵路列車顛覆等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民用航空、煤礦事故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上報。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傷9人及以下的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上一級有關部門。
(三)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3、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事故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續報;在事故發生后的7日內(法律法規另行規定除外)受傷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人員確認為死亡的,應及時補報。發生事故的單位和部門應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二、事故調查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1、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特大事故,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2、發生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事故,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市公安、監察、工會組織及相關部門參加組成調查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調查組開展調查,也可授權縣(市、區)相關部門調查。
3、縣(市、區)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重傷9人及以下的事故,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
4、市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火災、民用航空、煤礦事故發生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1、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特大事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2、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市公安、監察、工會組織及按職責分別由公安交警、鐵路、海事、公安消防部門參加組成事故調查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組開展調查。
3、發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按職責分別由公安交警、鐵路、海事、公安消防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4、民用航空事故的調查,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5、煤礦事故的調查,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三)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應當妥善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簡圖、照相或攝像(重特大事故必須攝像),并寫出書面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證據。
(四)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3、明確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5、提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五)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1、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3、事故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制度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4、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5、事故發生的原因;
6、事故的性質;
7、事故的責任劃分,以及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8、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
9、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簽名;
10、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六)調查組的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
1、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事故調查組負責,遵守調查的紀律,保守調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更不得隨意向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泄露有關情況,確保事故調查順利進行。
2、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提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拒絕。
3、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4、事故調查工作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5、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科學分析,充分討論。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取得一致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執行。
6、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日。
7、事故報告由牽頭部門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
三、事故處理
(一)事故調查報告的呈報與處理
1、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2、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四川省關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市有關規定,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3、事故處理決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執行。
①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②對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其他人員的處理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并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處理決定。
③對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經濟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并監督執行。
④事故責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⑤事故結案批復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
(二)事故結案批準權限
1、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特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作出處理決定和批復結案。
2、發生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和批復結案,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縣(市、區)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9人及以下的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和批復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市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9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和批復結案。
5、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消防、民用航空、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9人及以下的事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和批復結案。
6、其它任何單位和部門無權對事故作出調查處理決定和批復結案。
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對事故處理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分別視其情況將事故處理情況予以通報或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