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五年規劃(2004—2008年)》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達州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五年規劃
(2004—2008年)
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的要求,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五年規劃》,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
1.指導思想。全市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執政為民,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創新管理方式,增強管理透明度,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2.基本原則。全市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必須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起來;必須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必須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必須把發展作為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必須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結合起來;必須把推進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有機結合起來,堅持開拓創新與循序漸進的統一,既要體現改革和創新的精神,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分類推進;必須把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率統一起來,做到既嚴格依法辦事,又積極履行職責。
3.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2)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3)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5)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6)權責統一。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二、五年目標
4.按照《綱要》規定的用十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的要求,達州市力爭經過五年堅持不懈的努力,初步實現以下八項目標:
(1)政府從全能政府轉變為有限政府,從管制型政府轉變為服務型政府。各級領導干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觀念明顯增強,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圍基本形成;依法行政能力明顯提高,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能夠依法妥善處理各種社會矛盾。
(2)基本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基本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初步到位。
(3)市和縣(市、區)、鄉(鎮)三級政府間職權布局合理,分工明確;同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職權劃分明晰,職能配置合理。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初步形成。
(4)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初步形成,人民群眾的要求、意愿能夠較快得到反映。全面推行政務公開,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斷提高,制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相對穩定,行政管理基本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5)全面正確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
(6)行政執法監督的各項制度和機制基本建立。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明顯加強,違法行政行為得到及時糾正。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實,行政監督效能顯著提高。
(7)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基本建立,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基本形成,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增強。
(8)加強政府誠信建設,市民對政府誠信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三、轉變政府職能
5.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全市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要依法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職能,大力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要轉變政府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的方式,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管理經濟,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保證市場監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門利益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初步建設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加強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建設,引導和規范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
6.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進一步清理精簡行政許可項目,規范行政審批行為。要加快政務服務中心建設步伐,優化和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強化審批責任。要積極探索利用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探索行政審批取消后的監管方式。實施涉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等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方式作出決定。
7.推進政府信息公開。要進一步鞏固政務公開成果,加快政務公開法制化建設,保障政務公開規范運行。對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之外,都要如實公開。要完善和整合信息公開渠道,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條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協調機制,加快電子政務建設,積極推進政府上網工程的建設和運用,逐步擴大網上辦公范圍,盡快實現政府部門間的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提高辦事效率,方便人民群眾。
8.加強政府誠信建設。建立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門服務承諾制度,認真落實各項承諾措施;政府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加強政府采購、行政合同、政府承諾等方面的信用建設。
9.建立健全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城鎮職工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制度。
10.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以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為目標,實行部門(包括司法機關)綜合預算管理,加強財政管理,增強資金使用的透明度。統籌安排和規范使用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定期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進行清理和規范,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各項附加以及國有資源出讓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國庫,嚴禁“以收定支或收支掛鉤”。完善和規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和津補貼制度。行政經費和行政執法經費統一由財政納入綜合預算予以保障,并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四、規范行政行為
11.依法界定行政主體。行政管理由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管理權力。要按照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法律實施情況的需要,定期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
12.推進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全市各級政府應當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以及機構改革的新變化,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及時調整政府職責、設置組織機構、確定人員編制。依法規范行政機關的職能和權限,建立政府所屬部門職能爭議的協調機制,減少行政機關的職能交叉和重疊。
13.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各級政府要科學、合理地界定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建立和完善政府內部的決策規則。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不斷完善行政決策程序,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行政決策公布施行前應當經過政府法制機構的合法性論證。建立行政決策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14.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臨時性行政機構、議事協調機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不得創設、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公民的意見。政府及部門的法制機構,對本單位出臺的規范性文件要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按規定報請相關部門備案。
15.完善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廢止和清理制度。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擴大對外開放和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規范文件的制定機關要及時清理、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上位法對原有法律規范作出重大調整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在上位法施行前進行修訂。
16.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合理分配和布局行政執法權限和資源,積極探索在城市管理領域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制度,探索決定和執行相分離制度。
17.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有關回避的規定,嚴格履行告知義務、說明理由義務。建立和完善執法信息公開制度。規范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取證規則。完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聽證制度,逐步將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為納入聽證范圍。要下大力解決行政機關違法行使權力侵犯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18.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的案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立卷歸檔。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查閱。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案卷文書的核查指導。
19.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制度。要按照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法律實施情況的需要,定期清理并公告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規范行政執法委托行為。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工作,進一步完善“統一培訓、統一教材、統一考試、統一發證”的資格認證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進一步鞏固行政執法隊伍教育管理的成果,繼續抓好“五項制度”、“十不準”的落實。
20.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各級政府要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抓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嚴格依法界定執法主體和執法崗位,規范執法程序。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嚴格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積極探索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辦法,逐步推廣行政執法人員計分管理制度。
五、建立社會矛盾化解機制
21.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建立公共衛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食品安全、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妥善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22.積極探索預防和解決社會矛盾的新路子。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積極開展依法調處民事糾紛工作,完善人民調解制度,支持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人民調解工作。積極探索在各類事業單位、各類協會、工業規劃區等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23.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親民化建設。充分發揮信訪的溝通、咨詢、指導、勸戒、協調、服務、投訴和解決一般爭議等職能。建立信訪反饋與研究政策聯動機制。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訴訟等法律程序解決的信訪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告知信訪人、舉報人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的權利,積極探索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措施。
六、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24.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及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司法監督。市和縣(市、區)政府應當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報送備案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其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及其法定代表人應積極出庭應訴、答辯,自覺履行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25.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要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完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積極探索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量的新方式、新舉措。落實和完善重大行政復議案件公開審理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復議審理簡易程序。加強行政復議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素質。各級政府復議機關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行政復議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
26.創新層級監督機制。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處罰備案、重大行政許可備案、行政執法督查、行政執法統計等制度,強化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要積極探索層級監督的新方式,政府法制機構要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職能。
27.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嚴格按照國家賠償法實施行政賠償,行政賠償費用依法由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嚴格依法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進行追償。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
28.加強專門監管,強化社會監管。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察并與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工作,自覺接受專門監督。要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積極拓寬監督渠道,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監督創造條件。要高度重視新聞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9.建立干部學法制度和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各級、各部門的領導干部必須帶頭學習和掌握憲法、法律、法規并采取各種形式組織好本地區、本部門的學法活動。各級行政機關每年舉辦2次以上法律知識培訓講座。人事、法制、司法等單位應當定期舉辦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知識培訓班,縣處級干部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專門培訓,科級干部每2年接受一次,實行領導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通過學法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保證至少有40學時的依法行政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時間。人事部門應把依法行政知識列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錄用考試、機關工作人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的重要內容。
30.建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完善政府目標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由政府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把依法行政工作作為公務員考核的重要內容,市和縣(市、區)人事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進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試,并作為干部晉升的重要依據。
31.積極營造全社會遵守法、依法維權和良好環境。要采取開辟專欄、學習輔導、專家訪談、法律咨詢等多種形式,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增強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觀念和意識,積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權,逐步形成與建設法治政府相適應的良好社會氛圍。
八、保障措施
32.加強領導。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各級、各部門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建立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市長任組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發改委、市經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審計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司法局、市編辦、市政府法制局等有關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法制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調查研究,制定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總體方案和年度實施意見,協調、督促、指導全市落實推進依法行政的各項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主動配合,積極參與,完成好所承擔的任務。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也應建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
33.科學規劃。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確定不同階段的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規劃、年度有安排,將《綱要》的規定落到實處。
34.分步實施。《五年規劃》總體上按三個階段實施,即:2004年至2005年上半年為準備規劃階段,重點是制訂規劃、宣傳發動等;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為全面實施階段,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嚴格按照《綱要》的規定內容,結合各自的《五年規劃》及年度安排,全面推進依法行政;2008年為驗收總結階段,重點是對全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總體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進一步完善各種制度,接受省政府的核查驗收,并著手制定第二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五年規劃。
35.深入宣傳。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要抓緊制訂宣傳工作方案,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綱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把思想統一到《綱要》的精神上來。要通過組織自學和舉辦培訓班、研討會、報告會等方式,不斷加深對《綱要》和《五年規劃》的理解,提高認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制機構要切實承擔起學習、宣傳、培訓的組織工作。
36.定期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市政府每年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報告,各縣(市、區)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報告。對上級行政機關和本級黨委、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評、意見應當及時整改并上報整改情況。
37.加強督查。每年年底,市政府采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全面了解情況與查找問題相結合,以查找問題為主的管查方式,對全市推進依法行政情況進行督查。督查由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有關人士、群眾代表參加。
38.切實加強法制機構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涉及面廣、難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隊伍,協助同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領導做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各項工作。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創新時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把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議程。要切實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實必要的專業人才,把政府法制工作經費和依法行政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大力推進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為貫徹執行《綱要》和《五年規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作出應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