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打擊煤礦違法生產聯合執法電視電話會議和全省打擊煤礦違法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市煤炭生產秩序,打擊違法生產活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現將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嚴厲打擊煤礦違法生產活動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54號)轉發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打擊煤礦違法生產必須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執法,落實縣鄉責任,實施綜合治理”的原則,同時,要始終堅持打擊煤礦違法生產與礦業秩序整頓相結合,堅持與煤礦安全整治相結合,堅持與發展先進生產能力和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相結合,堅持與標本兼治和綜合治理相結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打擊煤礦違法生產工作領導機構,明確部門職責,特別是要落實鄉鎮政府“一把手”責任,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依法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過程監督力度,依據《行政監察法》對涉及煤礦安全生產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利用職權參股辦礦或收受賄賂、包庇袒護非法采礦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市政府將組織煤礦安全監察、國土資源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紀檢監察以及公安、環保、電力等部門成立聯合執法檢查組,對非法開采和違法生產現象嚴重的縣、市、區進行督導檢查和抽查驗收。
二○○五年八月十日
關于嚴厲打擊煤礦違法生產活動的通知
安監總煤礦字〔2005〕54號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煤炭生產、安全監管,維護煤炭生產秩序高度重視,自1998年以來多次作出部署,在全國范圍內先后開展了關井壓產、關閉整頓小煤礦、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等一系列活動。經過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努力,總體看煤炭生產秩序開始好轉,礦井安全生產狀況有所改善。但是在當前煤炭市場供不應求、煤價持續走高的情況下,受利益驅使,一些地方已關閉的小煤礦又死灰復燃、非法開采。一些煤礦企業無視國家法律、無視政府監管、無視礦工生命安全,違法違規生產、私挖亂采、破壞資源,近期已造成多起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造成了巨大損失,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進一步規范煤炭生產秩序,打擊違法生產活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堅決整頓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以下五類礦井要立即停產整頓:一是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二是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監測監控設施不完善、運轉不正常的高瓦斯礦井;三是有瓦斯動力現象而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礦井;四是在建、改擴建礦井安全設施未經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竣工驗收而擅自投產的,以及違反建設程序、未經核準(審批)或越權核準(審批)的礦井;五是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上述礦井停產整頓結束后,必須按照隸屬關系,由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后方可恢復生產。經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堅決依法予以關閉。
二、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生產活動。以下四類礦井要依法予以關閉取締:一是無證非法開采的礦井;二是以往關閉之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礦井;三是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四是無視政府安全監管,拒不進行整頓或者停而不整的礦井。對經確定屬于關閉取締的礦井中已取得相關證照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吊銷采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礦長資格證,工商管理部門要依法辦理企業注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有關地方政府要發布關閉礦井公告并立即采取措施炸毀井筒、填平場地、恢復地表植被或復墾,同時遣送煤礦所有從業人員。
三、開展對“五整頓、四關閉”礦井的聯合執法。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會同國土資源管理、地方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環保、公安、電力等部門,組織開展對四類應予關閉礦井和五類停產整頓礦井的聯合執法。對四類關閉取締的礦井要依法關閉到位;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辦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提出申請未被受理及經審核不予頒證的礦井,以及其他屬于立即停產整頓的五類礦井,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停產整頓的監察指令,并由原發證機關同時暫扣或收回相關證照。
四、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各級地方煤礦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管理,凡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的不得準許開工建設;凡未通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竣工驗收的,不得準許投入生產。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組織轄區內的煤礦按規定進行瓦斯鑒定,督促煤礦企業按照礦井瓦斯等級的相應要求完善系統和裝備并嚴格進行管理。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煤礦安全的日常性監督檢查,凡屬于停產整頓五類礦井的,要監督煤礦企業按要求進行整頓、整改,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要依法組織實施關閉。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執法,對屬于停產整頓的礦井,要依法下達相關執法文書并抄送有關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發現非法生產的礦井,要及時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停產整頓和關閉的礦井要向社會公布。
五、嚴格煤礦安全生產市場準入。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依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審核頒證的管理工作,嚴格各項準入條件和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放寬條件。要加強對取得相關許可證煤礦的監管、監察,按規定要求組織年檢,對存在問題的礦井,年檢機關要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聯系,及時通報相關許可證頒證管理信息,共同嚴格把好煤礦安全生產的市場準入關。
六、嚴肅查處違法生產行為和煤礦各類事故。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非法違規開采的礦井要依法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礦主的刑事責任。凡縣(市)發現兩處、鄉鎮發現一處屬于關閉取締的礦井應關未關的,其上級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3〕58號文件的規定對縣、鄉政府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同時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失職、瀆職的責任。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嚴查處煤礦違法生產活動;造成事故的要依法嚴厲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各有關部門在打擊煤礦非法開采和違法生產的過程中,要查處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發現公務人員與私挖濫采、違法違規生產的礦井有利益關系或在幕后縱容及為非法礦井充當保護傘的,要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和檢察機關依法嚴肅查處。對問題嚴重的地區,以及性質惡劣的案例,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形成打擊非法開采、違法生產行為的強大輿論聲勢。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群眾對非法開采和違法生產的舉報制度,發揮群眾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
請各省(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各煤礦企業、建議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將本通知轉發至有關市(地)、縣(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