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農業標準化是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發展的重要技術基礎,是規范農業生產,保障消費安全,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有效措施,是現代化農業的重要標志。為認真貫徹國辦發〔2003〕47號和川辦發〔2004〕5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搞好我市農業標準化工作,切實增強農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全市農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強做好農業標準化工作的緊迫感
我市自2003年開展農業標準化工作以來,已制定7類農產品56項農業地方標準,經批準實施的國家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區3個,省級農業標準化示范鄉(鎮)15個。目前農業標準化工作已進入關鍵時期。2005年10月和2006年,我市第一批省級農業標準化示范鄉鎮和3個國家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將迎接考核驗收。為確保考核驗收合格,推進農業標準化工作,各級各部門要把農業標準化作為打造我市特色農產品加工產業鏈的重大舉措和主要工作擺上突出位置,高度重視,措施得力,全力以赴,切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努力把農業標準化工作抓緊抓實。
二、加快農業標準體系建設的步伐
我市農業標準化體系很不完善。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農業生產特點,加快制訂農產品品種和質量安全標準的步伐,盡快形成產前、產中、產后相互配套,科研、生產、推廣相互銜接的農業標準化體系。制訂標準要走出重復低水平的圈子,按照層次分明、結構合理、重點突出、相互協調的原則,做到高標準、高水平、高起點、切實提高標準的統一協調性、科學合理性、先進實用性。對已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盡量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要及時修訂或廢止;對出口的農產品要積極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通過建立完善全市農業標準化體系,為實現農業產業化提供技術支撐。
三、加大農業標準推廣力度
以全面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三綠工程”和“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為載體,按照“選好一個項目,建立一個體系(標準體系),形成一個龍頭,創立一個品牌,致富一方百姓”的要求,著力抓好農產品示范基地建設,充分發揮標準化示范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農業標準的推廣應用。一是加大標準化宣傳力度,采用多渠道、多形式的宣傳手段,大力宣傳農業標準化在農業中的作用,增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標準化意識,普及標準化知識;二是加強農業標準化培訓工作。盡快培養一批既有標準化知識,又懂專業技術的推廣隊伍,特別要注意從農民中培養農業標準化的積極分子和帶頭人,將農業標準推廣寓于農業技術推廣中,積極探索標準化為農業產業化生產、經營服務的途徑。三是強化標準的實施與監督。逐步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不斷完善批發市場及農產品流通領域的標準體系和監測體系,實行農產品收購、儲蓄、加工、運輸、銷售等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加大專項治理和行政執法力度,對假冒偽劣農資產品、農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嚴厲打擊。四是建立完善標準化咨詢服務體系。強化協作,整合資源,積極構建農業標準化信息平臺,充分利用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民夜校、農技協會等媒體和中介組織,結合農民“綠證”培訓、勞務開發培訓,跨世紀青年農民培訓工程等活動,努力擴大標準咨詢服務的覆蓋面,不斷提高農業生產從業人員的標準化生產技能和水平。
四、強化龍頭企業標準化工作
高產、優質的農產品最終要通過市場才能轉化為效益。要積極倡導“公司+農戶+標準(科技)+基地”的產業化經營模式,以培育名牌農產品和外向型農產品為突破口,幫助農產品加工企業樹立品牌意識,積極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實施標準認證,把農業生產的全過程納入標準化管理,以農業的標準化促進龍頭企業標準化,以龍頭企業標準化帶動農業標準化,推動農產品生產上規模,質量上檔次,管理上水平,全面提升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帶動區域經濟發展。
五、加強對農業標準化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農業標準化領導小組要按照“政府大力推動,市場正確引導、龍頭企業帶動、農民積極實施”的方針,切實加強對農業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嚴格工作責任制,建立一級抓一級和分工合作、各負其責、長效有序的農業標準化工作機制。把做好農業標準化工作與解決“三農”問題的總體發展思路相結合,做到認識到位、領導到位、經費到位、措施到位。加強支農支出結構的調整力度,加大對農業標準化的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導向、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投入為補充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和多渠道投資的格局。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農業標準化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負責農業標準化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協調,組織農業標準的制訂、審批、發布,并對農業標準的實施依法實行監督,查處農產品加工中違反質量安全法規的行為。
農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發揮行業標準化工作主力軍的作用,負責管理農產品生產過程的質量安全,制訂本行業農業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提出本行業標準制修訂規劃,具體承擔農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抓好農業標準的推廣與實施,監管農業投入品的使用。
其他相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業標準化的相關工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