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現將《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工作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6〕206號)轉發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自2000年我市開始實行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制度以來,到目前為止,全市4個縣(市、區)開征了污水處理費,這對于加快全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環境治理與經濟增長協調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目前縣(市、區)開征污水處理費的比例不高,現行污水處理費標準偏低,實收率不到位等問題影響了全市環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進。對此,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快推進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統籌協調,積極穩妥地把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工作推向深入。
二、加強成本監審,完善污水處理成本核算和約束機制,并積極創造條件,將污水處理費標準調整到合理水平。凡已開工建設、已批準立項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縣(市、區),應按照省上的規定開征污水處理費;已建成的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費標準應根據省上確定的原則制定和調整標準。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全部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各地應統籌考慮上、下水成本,合理安排水價結構,優先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
三、完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和監督機制。各地和市、縣(市、區)物價、發展改革、環保、建設等部門應協調配合,強化污水處理費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只收費不處理或全面收費部分處理情況發生。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減免、截留、挪用污水處理費。對開征3年后仍未建成運行的,應立即停止收費,并查找原因,研究辦法,使污水處理設施盡快建成運行。
加大對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達州市城區自備水源的污水處理費由達州市環保局負責征收。其余縣(市、區)自備水源的污水處理費的征收部門(企業)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省物價局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城市
污水處理收費工作意見》的通知
川辦函〔2006〕206號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省物價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省環保局《關于加快推進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快推進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工作的意見
省物價局 省發展改革委 省建設廳 省環保局
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推進污水處理產業化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舉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國辦發〔2004〕3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水價改革加強節水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05〕257號)以及《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川辦發〔2005〕24號)要求,現就加快推進我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1993年以來,我省開始實行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制度。到目前為止,全省21個市(州)中心城市和30余個縣(市、區)開征了污水處理費,這對于加快我省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進污水處理企業產業化、市場化運營,促進環境治理與經濟增長協調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縣(市、區)開征污水處理費的比例不高、已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收費標準普遍偏低,污水處理費實收率不到位,污水處理設施建成成本控制差等問題已經影響到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影響了我省環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進,如不盡快加以解決,將制約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各地要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快推進城市污水處理收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突出重點,統籌協調,積極穩妥地把我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工作推向深入。
二、加強成本監審,完善污水處理成本核算機制
核定污水處理成本是準確制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重要前提和依據,也是我省推行污水處理費征管方式改革由政府監管部門向污水處理企業劃撥污水處理費的必要條件。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污水處理成本的監審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和約束機制。核定污水處理成本時要嚴格控制污水處理工藝設施和主干管及必要輔助設施的成本費用,不考慮除此以外其他設施的成本。同時不論經營主體的性質,國家無償投入的資金和在建期間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均不計入財務費用,不計提資金利息和利潤。
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將污水處理費標準調整到合理水平
按照《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應根據補償收集、運行成本及合理盈利的原則,同時考慮當地實際和經濟承受能力核定。污水處理設施已經運行或已建成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未達到上述原則要求核定水平的,要按照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要求盡快調整標準,力爭運行3年內達到保本微利水平。受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限制,短期內不能達到保本微利水平的,應由當地人民政府結合運行成本制訂最低收費標準。最低收費標準綜合平均水平原則上三江流域(岷江、沱江、嘉陵江)的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可以在0.80元/立方米以上安排,其余市(州)、縣(市、區)可以在0.60元/立方米以上安排。
凡已開工建設、已批準立項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市(州)、縣(市、區),要限期在2006年12月底以前開征污水處理費。其在建期間綜合平均收費水平原則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不得低于0.40元/立方米,縣(市、區)不得低于0.30元/立方米。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全部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
四、合理安排水價結構,優先提高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
目前我省一些地言由于自來水價格偏高,致使污水處理費調整的空間有限;一些地方擔心污水處理費與自來水價格爭空間,開征或調整污水處理費進展較慢。對此,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水價改革的統一部署在水價中統籌考慮上、下水成本,合理安排水價結構。研究制訂供水價格時應重點保證污水處理費調整或開征。未達到最低收費標準或保本微利水平的,要優先提高污水處理費標準。調價方案頒布前要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加強宣傳解釋工作,爭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調價方案對困難群眾影響較大的,要采取相應的減免優撫政策,避免引起大的社會震動。
五、加強調查研究,完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和監督機制
各地要按照“誰污染、誰付費”和公平負擔的原則認真研究細化污水處理分類、分檔計價的原則和辦法。深入研究運用價格杠桿促進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政策措施。各地物價、發展改革、環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強化污水處理收費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只收費不處理或全面收費部分處理情況的發生,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減免、截留、挪用污水處理費;對開征3年后仍未建成運行的,應立即停止收費并會同相關部門查找原因,研究辦法,使污水處理設施盡快建成運行。
對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必須開征污水處理費并由當地人民政府明確污水處理費的征收部門(企業),加大征收力度。
省物價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省環保局將對全省污水處理收費工作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國家和省關于污水處理收費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