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糧食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七年三月二日
達州市糧食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糧食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戰略物資,糧食市場的穩定,直接關系到群眾的生活安定和社會穩定。為保證特殊情況下的糧食(含成品糧、食油,下同)有效供應,形成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機制,確保我市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川省糧食應急預案》、《達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達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在市級糧食應急狀態下,對糧食采購、調撥、加工、運輸、供應等方面的應對工作,同時指導縣級糧食應急狀態下的相關工作。
市級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因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市糧食供求關系突變,在較大地域范圍內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擋、價格大幅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第三條 本市糧食應急工作實行市、縣兩級分級負責制。市、縣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糧食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協調本轄區內的糧食應急工作。
第二章 應急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市級糧食應急狀態發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據市糧食局的建議或糧食應急的需要啟動應急預案,成立糧食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全市糧食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第五條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主要職責
(一)組成人員
總指揮長:市政府分管糧食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長:市政府聯系糧食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糧食局局長。
成員:市政府新聞辦、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農業局、市衛生局、市糧食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達州火車站、市電力公司、市農發行的負責人。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糧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糧食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糧食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工作人員從市糧食局和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
(二)職責
1.領導、組織、協調市級糧食應急工作。
2.負責市級糧食應急重大事項的決策。
3.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事態發展變化情況、負責發布相關的重要新聞信息。
4.審議批準市糧食應急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理方案。
5.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查指導。
6.提出終止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
7.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相關部門職責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發布相關新聞,加強互聯網的監管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刪除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級糧食應急體系建設的投資保障,參與市級糧食應急的相關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糧食供應場所的治安秩序,保證道路交通運輸的暢通,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打擊擾亂市場的犯罪活動。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縣級民政部門組織應急救濟款、物的發放工作。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及時撥付實施糧食應急工作所需相關費用。
市交通局:負責根據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及時協調安排必要運力。
市農業局:負責根據生產及市場需求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糧食產量,促進產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糧食生產大起大落。
市糧食局:負責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管理及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監測、收集、分析糧食市場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建議啟動預案;負責組織實施本預案啟動后的糧源、糧食加工、調運和供應;指定全市應急糧食加工、儲運、供應企業;負責市、縣儲備糧的管理以及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依法加強并指導全市糧食應急措施的監督檢查。
市物價局:負責加強價格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糧食市場價格動態,牽頭制定銷售最高限價或采取其他價格干預措施,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市衛生局:負責疫情的通報和預防、控制等措施的具體實施。
市工商局:負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打擊糧食應急預案啟動期間糧食經營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和無(證)照經營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紀違法行為,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市質監局:負責對應急糧食加工環節的糧食質量監管,確保供應糧食質量。
達州火車站:負責根據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及時安排運力調度和安排應急糧食的運輸。
市電業公司:負責根據糧食應急工作需要,及時安排電力調度,落實應急糧食的加工用電。
市農發行:負責落實實施糧食應急的糧食采購、加工、調撥、供應所需資金貸款。
第七條 糧食應急管理辦公室職責
1.貫徹落實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提出響應的應急處置方案,具體組織實施市級糧食應急預案的啟動工作;
2.根據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聯系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市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綜合糧食應急的相關信息,起草有關文件和簡報,承辦相關會議;
4.協助有關部門核定實施本預案的各項開支,提出對實施本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5.完成市糧食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糧食應急保障
第八條 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要求,完善市、縣糧食儲備制度,保持必要的儲備規模和企業周轉庫存,增強對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防范和應對能力。
糧食應急狀態發生后,調控糧食市場的糧源主要為屬于本級人民政府糧權范圍的儲備糧食。
第九條 本市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糧食庫存量,并承擔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義務。市糧食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者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建立健全糧食應急加工網絡。市糧食局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則,指定本市內一些交通便利、具備相應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糧食加工企業,作為政府定點應急加工企業,承擔應急糧食加工任務。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供應網絡。市糧食局根據城鎮居民、當地駐軍和城鄉救濟的需要,選擇認定一些信譽好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零售網點和軍供網點以及連鎖超市、其他糧食零售企業,委托其承擔糧食應急供應任務。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糧食應急儲運網絡。市糧食局根據市、縣糧食儲備、定點加工企業設施和供應網點布局,整合社會資源,按合理流向規劃確定應急糧食運輸路線、臨時存放點、運輸工具,確保應急條件下的糧食存放和運輸。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對應急糧食優先安排計劃、優先運輸。
第十三條 市、縣糧食局與指定的應急糧食加工、儲存、供應企業簽訂《糧食應急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并隨時掌握這些企業的動態。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指定的應急加工、儲存、供應企業必須服從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強糧食加工、供應和儲運等應急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
第四章 預警、預案啟動及終止
第十五條 建立覆蓋全市的信息監測網絡和預警系統。各縣也應建立相應的市場信息監測網絡,隨時了解和掌握糧食市場行情,及時發出糧食預警信息。
第十六條 建立信息收集和發布制度。市糧食局、市物價局按時收集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全市糧食市場價格情況。特殊時期,要加大價格監測力度,實行價格信息日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建立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應急報告制度。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市糧食局、市物價局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并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同時報告省糧食局、省物價局。
(一)發生洪水、地震及其他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引起公眾恐慌,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
(三)其他引發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
第十八條 市糧食局在出現市糧食應急狀態時,立即報請市政府啟動預案。市政府接到市糧食局的報告后,經確認后決定啟動糧食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根據市政府的決定,下達應急指令,本市進入糧食應急狀態。
第二十條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向市政府提出終止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經批準后,及時終止應急措施,恢復正常秩序。
第五章 應急措施
第二十一條 啟動預案后,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或電視、廣播講話,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政策、應急措施及市場監測情況,防止信息誤傳、謠言誤導引起社會恐慌。
第二十二條 動用市、縣儲備糧食調控市場。
(一)動用縣級儲備糧食保障市場糧食供應。
(二)動用縣級儲備糧食后,仍不能平抑市場糧價,經市政府批準,動用市級儲備糧食。
第二十三條 市、縣兩級儲備糧食拋售完畢后,仍不能平抑市場糧價,應擴大市場糧食投放量,增大糧食供應。
(一)經市政府批準,動用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商品庫存糧食,投放市場。
(二)應急糧食儲存企業,通過外地市場采購糧食,增加糧源。
(三)向省政府報告,請求動用省級儲備糧食,保障供應。
(四)動用全社會糧食經營者的糧食。
第二十四條 加強糧食市場監管,依法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糧價、非法加工和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衛生標準的糧食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市場秩序。
第六章 后期處置
第二十五條 糧食應急狀態動用的各級儲備糧食,按照糧食管理事權,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農發行按原計劃規模,責成儲備糧承儲企業在半年內及時補充到位,并報上級糧食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執行糧食應急預案動用的市、縣儲備糧食發生的價差、利息和費用開支情況進行審核,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并及時進行清算。
第二十七條 對應急糧食定點加工、供應、儲運企業組織加工、供應、運輸糧食,發生的價差損失、費用及合理利潤,按照事權責任進行清算補償。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參加應急工作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由市政府給予表彰;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個人,由市糧食局會同市人事局給予表彰。
(一) 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二) 對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三) 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及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違反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要求實施應急措施的。
(二)違抗糧食應急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糧食應急任務的。
(三)貪污、挪用、盜竊應急工作經費和物資的。
(四)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期間不堅守崗位,玩忽職守的。
(五)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預案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本縣糧食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本預案由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預案自市政府批準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