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為認真落實土地儲備管理制度,規范土地儲備管理行為,發揮土地宏觀調控作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以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強力推進土地儲備工作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土地儲備工作,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建立完善土地儲備制度,發揮儲備土地市場調控作用,保障城市建設用地需求。
(二)市、縣土地儲備機構代表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受政府委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并予以存儲。
(三)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土地儲備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同級財政、發展改革、規劃和建設、國資等部門應全力支持,互相配合,確保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二、明確土地儲備范圍,推行計劃管理,合理利用儲備土地
(一)市、縣人民政府應將下列土地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1. 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新增建設用地;
2. 政府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3.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4. 收購的土地;
5. 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
(二)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建設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
(三)土地儲備計劃按項目實施,具體項目實施前應由土地儲備機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作為項目開展依據。
(四)政府為公共利益或公益事業需要收回(或收購)的國有土地,應對擁有該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其補償標準為土地使用權人取得該宗土地成本、開發成本的費用和資金利息組成。非因公共利益或非因公益事業需要收回(或收購)的出讓土地,按原土地用途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予以補償;非因公共利益或非因公益事業需要收回的劃撥土地,按原土地用途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予以補償。
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國有土地,一律不予補償。
(五)納入政府儲備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向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申領國有土地使用證,用途為政府儲備。
(六)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其收入進入國庫。
三、加強土地儲備規劃管理,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化程度,確保土地收益最大化
(一)規劃和建設部門應對列入土地儲備計劃的土地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儲備機構擬供應的儲備土地,規劃和建設部門應及時提供規劃紅線圖和規劃經濟技術指標。
(二)整個城區特別是老城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除易發地質災害和易受洪水威脅等特殊區域外,應嚴格控制建筑密度,適當提高容積率、建筑限高等規劃指標,以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化程度。
(三)房地產開發用地拍賣出讓時,地塊不宜規劃過大,以利于市場公開競爭。對于己拍賣出讓的房地產開發用地,規劃和建設部門不得隨意調整規劃指標。若確需調整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告之國土資源部門,受讓人與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規劃和建設部門對變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等行為要事先征詢國土資源部門意見。在各類用地的選址定點上應相互銜接,共同到現場確定,避免將大量區位較好的地塊用于劃撥供地或協議供地。力爭將區位較好的地塊用于招拍掛出讓,確保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大力實施儲備土地開發整理,提升土地價值,適時向市場供應土地
(一)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土地儲備計劃,選擇條件成熟的儲備土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土地價值,逐步擴大向市場供應“凈地”的數量。
(二)儲備土地開發整理涉及計劃、規劃、土地、建設等審批手續辦理,各相關部門要大力支持。開發整理完成后,土地儲備機構應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并提出儲備土地供應建議。對升值潛力較大的地塊,要認真策劃、包裝,優化供地方案,積極做好項目推介和協助做好招商引資工作。
(三)儲備土地供應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供應計劃及市場需求情況組織實施。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不定期發布擬出讓土地信息,接受用地預申請,預熱土地一級市場,條件成熟一宗出讓一宗。要把握好供地時機、供地節奏、供地方式,力爭使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對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用地,在明確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技術指標的前提下,可推行限房價、限套內面積、競爭地價的方式拍賣出讓。對被征地農民安置房和自然災害安置房等各類政府安置房用地也可推行限戶型、限面積、限單價以回購安置住房和門市的方式拍賣出讓。
(五)為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劃撥企業預留用地。
五、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建立土地儲備資金管理相關制度
(一)土地儲備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三季度參照上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按宗地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同級財政部門應及時批復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每年年度終了,要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并詳細提供宗地支出情況。
(二)市、縣財政部門應根據預算安排以及土地儲備需要,及時向土地儲備機構撥付土地儲備資金。市、縣應當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扣除成本和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后,按規定比例提取,實行分帳核算,專項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三)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根據土地收購儲備的工作進度,提出用款申請,經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準撥付。若需調整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應按規定編制調整方案,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四)土地儲備機構開展土地收購儲備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部門納入預算。
(五)市、縣財政部門要千方百計多方籌措資金,加大土地儲備力度,做到滾動開發。
(六)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應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統一認識,形成合力,認真貫徹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切實抓好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