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化肥淡季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07年9月30日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工作。
附:《達州市化肥淡季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達州市化肥淡季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化肥淡季儲備(以下簡稱“淡儲”)工作,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平抑旺季化肥市場價格,保障春耕用肥供應,維護農資市場穩定,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稅務總局等五部、委、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化肥生產供應工作加強價格監管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545號)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與本市化肥淡儲工作的政府部門、承儲企業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三條 化肥淡儲遵循市、縣(市、區)聯動,分級負責,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
第二章 化肥儲備的管理及職責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發改委、財政局、物價局、供銷社負責本級化肥淡儲監督管理工作。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縣(市、區)供銷社。
市、縣(市、區)發改委會商財政局、物價局、供銷社負責編制本級年度化肥淡儲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監督實施。
市、縣(市、區)財政局負責本級化肥淡儲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撥付,指導和監督承儲企業財務。
市、縣(市、區)物價局負責核定本級淡儲化肥的出庫價格,并對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供銷社負責本級化肥儲備的日常統計和儲備監管工作,按月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化肥儲備情況。
第三章 化肥淡儲的期限、品種及數量
第五條 化肥淡儲期限為6個月,即當年11月至次年4月。
第六條 市級化肥淡季儲備為1萬噸,縣(市、區)根據當地農業生產需要確定年度儲備數量、品種,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下達執行。
縣(市、區)化肥淡儲年度儲備計劃及執行情況,應分別在當年10月及次年5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章 化肥淡儲的儲存、使用及責任
第七條 化肥淡儲承儲企業應是市內注冊、國有或集體控股、經營實力強、管理水平高、倉儲條件好、市場信用度高的骨干農資企業。
第八條 化肥淡儲承儲企業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本級發改委、財政局、物價局、供銷社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儲企業應與政府授權部門簽訂化肥淡儲協議約定淡儲化肥品種、數量及雙方權利義務。
第九條 承儲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化肥儲備計劃及各項管理規定,確保淡儲工作有序運行。
第十條 化肥淡儲和正常經營相結合,堅持總量控制、動態管理、有償調用的原則,對淡儲化肥實行“專人、專庫、專賬”管理。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在淡儲期間要按要求及時調入淡儲化肥,并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 化肥淡儲到期后,承儲企業應根據化肥的有效期和質量要求務于每年6月底前及時將庫存化肥自行銷售完畢。淡儲化肥因質量瑕疵、超過有效期或沒有及時銷售導致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在化肥淡儲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動用淡儲化肥。
(一)本地遇有重大災情;
(二)化肥價格出現異常波動,需要進行調控時;
(三)需要動用化肥儲備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淡儲化肥出庫銷售價格由市物價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承儲企業不得擅自提價。
第十五條 淡儲化肥存儲過程中發生的經營性虧損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五章 化肥淡儲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發改委、財政局、物價局、供銷社按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完成化肥淡儲任務情況實施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化肥淡儲月報制度。化肥淡儲工作開始后,承儲企業應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供銷社上報淡儲期間化肥進銷存月報表,供銷社對月報表核實后,于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發改委、財政局、物價局備案。
第六章 化肥淡儲的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淡儲化肥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自籌,也可以按政府下達的儲備規模遵循進貸銷還、封閉運行、不得擠占的原則向銀行申請貸款。
第十九條 按照分級負擔原則,市、縣(市、區)政府給予本級承儲企業淡儲化肥資金利息補貼。貼息數額由市、縣(市、區)財政局按確認的淡儲數量、淡儲期限參照國家規定的化肥出廠價或化肥到站價格加合理費用及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逐年確定。
第二十條 化肥淡儲到期后10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根據化肥淡儲情況編報化肥淡儲情況報告,上報本級財政局核撥利息補貼。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儲備或擅自更換儲備品種、數量或未按要求上報化肥淡儲購銷存情況,將視其情況扣減利息補貼直至取消存儲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淡儲化肥運輸應優先安排,保證運輸。
其他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承儲企業做好淡儲工作,并依法監督承儲企業履行化肥淡儲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