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達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實施。
附:《達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
達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市事故災難應急組織及職責
2.2 縣(市、區)事故災難應急組織及職責
2.3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組織及職責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機制
3.2 預警行動
4 信息報告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5.2 應急處置
5.3 現場檢測與評估
5.4 部門應急聯動
5.5 新聞報道
5.6 應急結束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6.2 保險賠付
6.3 調查總結
7 應急保障
7.1 體系預案保障
7.2 通信信息保障
7.3 技術裝備保障
7.4 救援隊伍保障
7.5 交通運輸保障
7.6 醫療衛生保障
7.7 社會治安保障
7.8 救援物資保障
7.9 人員安全保障
7.10 救援經費保障
7.11 社會動員保障
7.12 避難場所保障
8 宣傳、培訓和演練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9.2 獎勵與責任追究
9.3 預案解釋部門
9.4 預案實施時間
達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以下簡稱: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達州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境內發生的重特大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或市政府認為需要市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處置的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其他領域的事故災難有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按相關專項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各部門按照分類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負責相關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訂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完善應急救援條件。
條塊結合,屬地為主。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以地方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與當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科學決策,依法規范。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利用先進的裝備和技術。實行科學決策,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加強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配置、培訓演練等工作。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全市事故災難應急組織體系由市、縣(市、區)、企業3級應急組織構成。分別負責行政區內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處置。
2.1 市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重、特大事故災難發生后,達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自動轉為市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安委會主任擔任,副指揮長由市安委會副主任擔任。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市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安監局局長擔任。各單位職責如下:
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重特大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決策應急救援重大事項,商請駐達部隊、武警、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給予增援。
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承擔事件信息的匯總、傳遞和分析報告;及時傳達和落實指揮部各項決策和指令并跟蹤督促執行情況;承辦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
市安監局:組織協調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工礦商貿領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參與公安、交通、民航、鐵路、建設、水利、旅游、環保、農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部門相關領域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公安局: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事故災難的專業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協助民爆器材、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負責應急響應時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責任事故犯罪的偵查、直接責任人的監控和逃逸人員的追捕。
市交通局:組織協調所屬行業內事故災難的專業應急救援;負責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據應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運輸暢通。
市建設局:組織協調所屬行業內事故災難的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市經委:負責電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重要物資綜合調控、緊急調度和鐵路、民航、交通運輸協調工作;指導和協調應急情況下重要物資的生產組織和調配工作。
市水利局:組織協調水利工程、漁船、地方電力事故災難應急救援。
市藥監局:組織協調事故災難藥品的儲備及保障。
市質監局: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市旅游局:組織協調涉旅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市國資委:檢查指導其監管企業制訂和實施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組織協調做好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民用核與輻射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負責組織對有關環境指標的監測,確定危害范圍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污染危害。
市商務局:組織協調民爆物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應急救援物資保障。
市衛生局:組織協調各級衛生部門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具體按達州市突發公共衛生應急預案執行。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事故災難發生地氣象預測預報的有關數據資料和技術支持,提出相關建議。
市發展改革委:參與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規劃編制,按基本建設程序負責應急救援項目的審查與立項。
市財政局:按照達州市財政保障應急預案的規定,負責事故災難中應由市級財政安排的經費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市勞動保障局:負責指導生產事故中職工受到傷害、職工下落不明、死亡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等工傷待遇的善后處置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事故災難的新聞發布工作。
市政府外事辦:負責協調涉外事故災難的相關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受災群眾的轉移安置及受災特困群眾的生活救助;組織、協調社會、個人或境外機構的社會捐贈工作。
市級電力相關單位:組織應急救援力量處置大面積停電等電網事故;根據應急救援需要,提供電力保障或控制。
中石油、中石化駐達直屬單位:負責組織石油和天然氣勘探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災難的專業應急救援。
達州河市機場:參與協助空難事故、緊急航空事件的專業應急救援;根據應急救援需要,負責協助民用航空運輸保障。
達州火車站:組織協調本系統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根據應急救援需要,提供鐵路運輸保障。
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負責無線電事故災難的專業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無線電通信頻率保障工作。
市信息產業局:負責為應急指揮信息網絡提供技術支持;組織協調通信事故災難的專業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應急通信保障。必要時組織通訊企業架設臨時專用通信線路,組織應急通信車或海事通信系統等。支持、協助應急通信網絡建設。
市農業局:組織協調農村戶用沼氣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教育局:組織協調本系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學校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演練,加強應急救援知識宣傳、技能培訓工作。
市總工會:參與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調查和善后相關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事故災難重大應急技術研究;協助組織科技力量,提供技術支持。
市郵政局:組織協調本系統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
市人民銀行:組織相關金融機構開展專業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市金融辦協調督促保險公司落實參保人員傷亡賠付及財產賠償工作。
市政府法制局:負責對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規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制審查和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市司法局:組織、指導本系統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司法援助。
市監察局:參與事故災難的調查處理工作,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市檢察院:參與事故災難調查,查辦責任事故涉及的瀆職、失職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
市紅十字會:組織協調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社會參與和社會援助工作。
駐達部隊、武警:根據市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的商請,提供應急援助。
2.2 縣(市、區)事故災難應急組織及職責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事故災難的具體應急處置工作。按照上級政府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應急組織,成立相應指揮部,規范行政區內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統一協調、指揮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
2.3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組織及職責
各生產經營單位嚴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履行責任,制訂本單位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裝備,組織應急救援培訓與演練,按規定及時報告事故災難信息。應急響應時,組織本單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時間開展應急救援先期處置。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機制
(1)建立政府領導指揮、企業應急預防、專業隊伍救援、專家咨詢指導、社會參與救援的事故災難預防控制體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999和水陸交通GPS系統、煤礦瓦斯遠程監測系統的信息和技術優勢,建立覆蓋面寬、響應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聯動指揮系統。
(3)建立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實現協調指揮、預測預警、信息傳輸與處理、視頻實時傳輸、辦公自動化和建立事故災難信息綜合數據庫。
(4)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長效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實落實各項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災難風險評價、評估體系,重點是毒物泄漏、火災爆炸、環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嚴重程度以及二次災害的區域性綜合評價、評估體系。對重大危險源多、事故風險高的行業或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點監控。
(6)以科研單位、院校為依托,開展事故災難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技術和救援裝備研究。鼓勵社團組織、中介機構、各行業專家積極為安全生產工作獻計獻策。
3.2 預警行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相關部門接到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應按規定逐級上報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預防行動。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接到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做好監測預警和應急準備,事態可能演化為重特大事故災難時立即上報市政府。
4 信息報告
事故災難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立即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規定逐級上報事故災難信息,緊急情況下可越級報告。中央和省在達企業在報告當地政府的同時,及時報請企業總部協調處置。重、特大事故災難發生后,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市安監局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
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外國公民或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通報外辦、臺辦和港澳辦。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生產事故災難時,有關部門應及時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按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響應級別分為I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啟動I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或我市民用運輸航空器在行政區外發生的墜機、撞機或緊急迫降等情況導致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造成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或造成達州市、縣(市、區)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發電廠、變電站、輸變電設備遭受毀滅性破壞或打擊,造成區域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的20%以上,對區域電網、跨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6)通信樞紐遭到破壞、大面積骨干網中斷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7)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支付、清算系統國家處理中心發生故障或因人為破壞,造成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癱瘓的事故;
(8)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重大事故災難,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或我市民用運輸航空器在行政區外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災嚴重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達州市、縣(市、區)城市減供負荷達事故前總負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7))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較大事故災難,啟動Ⅲ級響應: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事故災難;
(2)超出縣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災難;
(3)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事故災難;
(4)達州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較大事故災難;
發生一般事故災難或縣級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事故災難,啟動Ⅳ響應。
5.2 應急處置
事故災難發生后,事發地政府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政府負責人為總指揮,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現場搶險、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Ⅰ級、Ⅱ級響應行動由市級應急指揮部協助省級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實施;Ⅲ級、Ⅳ級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啟動預案實施救援。原則上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后,下一級應急預案自動啟動。
5.3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5.4 部門應急聯動
重特大事故災難發生后,在市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確立市級牽頭部門、協作部門,實施應急聯動,協商開展應急救援。
(1)火災事故災難。
市公安局牽頭,市安監局、消防支隊、市衛生局等部門協助。
(2)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
市安監局牽頭,市經委、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市質監局、市消防支隊、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協助。
(3)鐵路路外災難事故。
達州火車站牽頭,市安監局、市公安局等部門協助。
(4)機場事故災難。
達州河市機場牽頭,按照民航及四川省機場集團應急救援相關要求和程序實施應急救援,市消防支隊、市衛生局、市國資委、市公安局、市安監局等部門協助。
(5)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建設工程,城市供水和城鎮燃氣事故災難。
市規劃和建設局牽頭,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等部門協助。
(6)石油天然氣事故災難。
根據事故災難發生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中石油、中石化駐達直屬單位牽頭,市安監局、市經委、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市交通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協助。
(7)事故災難次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市環保局牽頭,市安監局、市消防支隊、市經委、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氣象局、市水利局等部門協助。
(8)道路交通事故災難。
市交通局牽頭,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勞動保障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協助。
(9)水上交通事故災難。
市交通局牽頭,市安監局、市海事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等部門協助。
(10)煤礦事故災難。
四川煤監局川西分局牽頭,市安監局、市衛生局、市經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總工會、市公安局、市檢察院等部門協助。
(11)非煤礦山事故災難。
市安監局牽頭,市衛生局、市經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工商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協助。
(12)特種設備事故災難。
達州質監局牽頭,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經委、市規劃和建設局、市旅游局等部門協助。
(13)職業中毒突發事件。
市安監局牽頭,市衛生局、市經委、市藥監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協助。
(14)旅游事故災難。
根據事故性質確定牽頭部門,市旅游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交通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林業局、市衛生局、市水利局、市質監局、市外辦、市僑辦、市臺辦、民航西南管理局達州機場、達州市火車站、保險公司、市氣象局等部門協助。
(15)水利工程、漁船、地方電力事故災難:
市水利局牽頭,市經委、市安監局、市交通局、市氣象局等部門協助。
(16)煙花爆竹事故災難。
市安監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質監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隊、市總工會等部門協助。
(17)民爆物品事故災難。
市商務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衛生局、市消防支隊、市勞動保障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協助。
(18)電力生產事故災難。
達州電業局或其他市級電力相關部門牽頭,市安監局、市經委、市水利局等部門協助。
(19)通信、信息網絡安全事故,電子信息、互聯網突發事件。
市信息產業局牽頭,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電信、移動、聯通公司等部門協助。
(20)無線電突發事件。
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牽頭,市安監局,市電信、移動、聯通公司等部門協助。
(21)大型商場、超市、批發市場事故災難。
市商務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工商局等部門協助。
(22)農村戶用沼氣事故災難。
市農業局牽頭,市安監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門協助。
(23)其他事故災難。
根據事故災難的具體類別,由市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確定牽頭部門和協助部門。
5.5 新聞報道
按照達州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5.6 應急結束
當應急救援完成,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由市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市級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協調工作。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
6.2 保險賠付
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要及時對應急救援人員、受災人員和受損財產進行賠付。
6.3 調查總結
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由市政府協助省政府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災難由省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調查;較大事故災難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必要時由省直接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災難調查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對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和總結并在一周內向省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況、接報和搶險過程、搶救組織指揮、應急預案執行情況、搶險各階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搶險效果、遇到的問題和解決的辦法、經驗教訓和改進的措施和建議。重特大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結束后,市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在一周內向市政府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7 應急保障
7.1 體系預案保障
7.1.1 救援體系保障
建立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體系,完善市、縣(市、區)2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充實應急救援專家隊伍,加強救援基地和重點隊伍建設,健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體制機制,適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2 預案體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實際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適時修訂和完善,形成市、縣、生產經營單位3級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體系。
7.2 通信信息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大力支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平臺的建設,保證應急指揮決策、視頻音頻和數據等通信傳輸。市安監局負責建立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重大危險源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為政府應急決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業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系統重大危險源監控方法與程序,對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負責應急救援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
7.3 技術裝備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應急救援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各專業應急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配備應急裝備和設施。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加強應急裝備建設,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消防、礦山、建筑等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特種設備的配備。
7.4 救援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和完善各類應急隊伍,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市安監局負責向市政府提出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力量統一規劃和布局的建議。
7.5 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公安、交通、民航和鐵路等部門為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應急物資運輸提供交通方便,保證應急急需。
7.6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建設,按職責做 好事故災難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準備和現場處置工作。
7.7 社會治安保障
根據事故災難發生狀況和應急救援需要,公安機關迅速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維持現場秩序,做好群眾疏散轉移工作。
7.8 救援物資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市發改委、市經委、市商務局協調跨縣(市、區)的救援物資調用。
7.9 人員安全保障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以下安全防護措施:①根據事故災難特點和性質,制訂人員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②決定應急狀態下公眾疏散和轉移的方式、程序、范圍、路線;③開辟應急避難場所;④落實救援人員和公眾醫療救治措施;⑤落實治安管理措施。
7.10 救援經費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政府處置事故災難工作中應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達州市財政保障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7.11 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7.12 避難場所保障
縣(市、區)政府應根據城市實際,建立能滿足重特大事故災難的應急避難場所。
8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要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減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定期組織各類應急演練和專業人員培訓。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每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方案報市政府應急辦備案。
9 附 則
9.1 預案管理
本預案是指導各地制訂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基本框架。市安監局每兩年或必要時對預案進行評審、修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9.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在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應急救援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人身安全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在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行政處分;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制訂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
(2)拒絕履行應急準備和應急救援責任的;
(3)瞞報、漏報、遲報事故災難信息的;
(4)拒不執行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挪用、截留、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物資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9.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