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村民會議議事規則》已經2007年9月7日達州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羅強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達州市村民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村民會議的議事程序和方法,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提高村民自治水平,推進和諧平安村組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堅持與國家的法律和黨的政策相一致、民主協商、公平公正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村民會議,執行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二章 村民會議
第四條 村民會議是村民實行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并對全體村民負責的最高權利機構。
第一節 村民會議的設立
第五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第六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后,組織召開第一次村民會議時,要討論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內容,經與會村民過半數表決通過,并履行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手續。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村民會議召開前三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討論決定的事項等向全體村民公告。村民對討論決定的事項,可以直接在村民會議上表達自己的意見,也可以同其他村民進行討論交流后在村民會議上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二節 村民會議的議事內容
第九條 下列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辦理:
(一)村民籌資籌勞等“一事一議”的具體事項;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式;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計劃生育政策落實方案;
(九)本村經濟、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十一)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報告;
(十二)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十三)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四)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
(十五)法律、政策規定和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三節 村民會議的召集和議事程序
第十條 村民會議議案應按如下程序提出:
(一)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
(二)村黨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受理議案;
(三)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
第十二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選舉、罷免或者增補村民委員會成員時必須召開村民會議;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在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特殊情況隨時召開村民會議。
第十三條 村民會議的議題一般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群眾組織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提出。
第十四條 村民會議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清點到會人數,向村民報告本次會議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席人數和列席會議人員,確認符合法定人數時由主持人宣布開會;
(二)會議主持人向村民會議報告討論、決定的事項或方案;
(三)與會人員對討論、決定的事項或方案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參會人員較多時可分小組進行討論、審議;
(四)充分醞釀、討論后,對需要做出決定或決議的議題進行表決。表決分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兩種方式,選擇何種表決形式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會議內容和大多數村民意愿確定。議題獲得到會過半數以上的贊成票有效;
(五)宣布會議的決定或者決議;
(六)會議主持人對本次會議進行總結;
(七)村民會議要指定專人作好會議記錄,記錄要真實、客觀、全面。內容包括:參加會議的人數;主持人、記錄人;會議的議題;會議討論時的主要意見;表決情況和形成的決定、決議。
第十五條 會議結束后,村民委員會對會議的資料(包括會議通知、工作報告、議題、表決結果、會議記錄和通過的決定、決議等)進行整理,并立卷存檔。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村民會議的決定(或者決議)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或利用明白卡、村廣播等向村民公開。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在討論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公共衛生、興辦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方面的事項,涉及駐在本村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有關單位時,應當邀請他們派代表列席會議,共同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及全體村民必須自覺遵守和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和決議。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會議決定、決議時應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執行中確需作出重大變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提交下一次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章 村民代表會議
第一節 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
第二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的補充形式,是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或不能召開的情況下進行民主決策的一種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會議完全代替村民會議。
第二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依據村民會議授權,可以討論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必須由村民會議決定事項之外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村民代表會議的設立
第二十二條 在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由村民小組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村民代表,每五戶至十五戶選舉一人,村民代表總數由村民會議或村民委員會確定,原則上不少于二十人。 一百戶以下的村可不設村民代表會。
第二十三條 村民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堅持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關心集體,聯系群眾,有較高的群眾威信,熱心為村民服務;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和參政議政能力,能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積極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議題權、投票(舉手)表決權、監督評議權、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村民代表應當聯系村民,按時參加會議,模范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帶頭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三節 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集和議事程序
第二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
第二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村民代表會議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并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第二十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至少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集村民代表開會。
第二十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議題一般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群眾組織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
第三十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前將要討論決定的事項告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應當及時征求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村民代表開會時如實反映。
第三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清點到會人數。由會議主持人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本次會議的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席人數和列席會議人員;
(二)到會人數達到村民代表會議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時,確認符合法定人數,由主持人宣布開會;
(三)由會議主持人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本次會議的議題和方案;
(四)討論和審議,人員較多時可以分組對會議的議題、方案進行討論、審議,參加會議的村民代表應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村民代表會議應對參會代表的意見、建議如實記錄;
(五)在充分醞釀、討論基礎上,對需要做出決定或決議的議題進行表決,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
(六)會議主持人對本次會議的情況進行總結;
(七)村民代表會議要指定專人記錄,記錄應當真實、客觀、全面,記錄包括:參加會議的代表人數(應到、實到和請假人數)和簽到記錄;主持人和會議記錄人;會議議題和主要內容;會議討論的主要意見(含代表發言);會議表決情況和形成的決定、決議。
第三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結束后,村民委員會應對本次會議的資料進行整理,并立卷存檔。
第三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利用公開欄、廣播、明白卡等形式向全體村民公開。村民代表應及時把會議的決定或決議傳達到農戶。
第四章 村務公決
第三十四條 村務公決是以戶為單位通過投票決定村務大事的一種方法,是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或者不能召開的情況下,由村民對村中大事直接行使決策權的一種形式。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必須由村民會議決定,且村民會議也沒有授權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可以通過村務公決來決定。村務公決的議題或決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也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沖突。
第三十六條 需要提交村民投票公決的議題或方案,應按村民會議提出議案的程序提出。
第三十七條 村務公決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小組長、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以及村民代表參加,負責公決方案的收集、表決卡(票)的制定、發放、收回、統計、張榜公布等。
第三十八條 村務公決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村民委員會對公決議案進行研究;
(二)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初步討論;
(三)利用村務公開欄、明白卡、廣播等把要公決的事項或議案向群眾宣傳;
(四)制定公決表決卡(票),表決卡(票)主要內容包括:公決事項,政策依據,村民需要負擔的項目及資金來源、使用情況的說明,村民姓名,同意、不同意、建議及投票時間、地點等欄目;
(五)村民有權就公決內容向村民委員會口頭或書面質詢,村民委員會應對質詢內容如實記錄,并公開作書面答復,記錄和答復資料應存入質詢檔案;
(六)在投票日前五天,由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等把表決卡(票)分送到戶;
(七)村民以戶為單位在表決卡(票)相應的欄目內打勾或者劃圈,也可以在建議欄中填寫自己的意見或建議,簽字蓋章(按手印)后,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到投票處把表決卡(票)投入卡(票)箱;
(八)投票結束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以及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的計票小組立即公開開箱、唱票、計票;
(九)公開唱票、計票時,村民有權在現場觀看、監督計票的全過程;
(十)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十一)村民委員會將投票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
(十二)村民委員會將表決卡(票)及相關資料存檔;
(十三)村民委員會將村民投票公決結果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九條 公決議案經本村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農戶同意后,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未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農戶同意應暫緩辦理、放棄或提交村民會議決定。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