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照此執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達州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四川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全市由國家或省、市全部或部分出資融資的,經市級以上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或審核后報有管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
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由市政府領導,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由市政府派出,對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進行全過程稽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
第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稽察特派員與被稽察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稽察特派員不參與、不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四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實行專、兼職結合,一名稽察特派員配備2—3名助理協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市級有關部門的現職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中選拔。
第五條 達州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負責協調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與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市、區)的關系,承辦建設項目稽察的組織工作和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稽察特派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監督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權限、程序;
(二)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開工建設條件、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
(三)監督檢查被稽察單位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七條 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查驗,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情況;
(四)核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五)向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及銀行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情況。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稽察特派員與財政、審計、監察、建設等有關部門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抽調縣(市、區)有關人員參加稽察工作。
第八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接受稽察特派員依法進行的稽察,如實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報表等資料和情況,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九條 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員開展的工作,為稽察特派員提供被稽察單位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加強同財政、監察、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以及金融部門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條 稽察特派員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核實情況,聽取意見;被稽察單位提出異議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 稽察特派員每次對建設項目進行的稽察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提交稽察報告。
稽察報告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審批、核準、備案程序;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評價;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情況的分析評價;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業績的分析評價;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建議;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稽察報告由稽察特派員負責提出,經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審核后,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審定;重大事項和情況,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 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發現被稽察單位的行為有可能危及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稽察特派員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
第十四條 稽察特派員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有關部門提名并經市政府同意后任免。
稽察特派員由副縣(處)級及以上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擔任。
稽察特派員應當熟悉并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第十五條 稽察特派員助理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市人事局提名任免。
稽察特派員助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熟悉并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保守秘密;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具有財務、審計或者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并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經過專門培訓。
第十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名的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當吸收市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對建設項目的稽察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第十八條 稽察特派員的派出實行回避原則,不得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過的建設項目或者其近親屬擔任被稽察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所需費用由市財政納入預算。
第二十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履行職責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不得在被稽察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二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所列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發現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時,有權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據職權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建議暫停撥付國家建設資金;
(四)建議暫停項目建設;
(五)暫停有關縣(市、區)、部門同類新項目的審批。
涉及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職責權限的問題,移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處理。其處理結果應報市政府并抄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重大的處理決定,應當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后,應當跟蹤監測整改情況,并適時組織復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
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整改通知書的內容和要求,認真進行整改。
第二十七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財務、工程質量、招標投標、經營管理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隱匿、偽報有關資料的;
(四)有妨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區)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