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創新產品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達州市創新產品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共達州市委 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支撐經濟社會跨越發展的意見》(達市委發〔2011〕13號),加快培育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持續創新能力的企業,支持創新產品尤其是戰略性新興產品開發,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達州市創新產品獎,每年獎勵一次。
第三條 在本市范圍內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創新產品獎。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創新產品獎的申報、評審、獎勵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新產品是指首次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科技型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任一方面較原產品有重大改進,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改進型產品。
第六條 市創新產品獎的申報、評審、獎勵實行公開、公平、 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市創新產品獎的申報、評審和獎勵工作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實行公示和異議制度。
第八條設立市創新產品獎勵管理委員會,負責市創新產品獎的組織管理工作。
市創新產品獎勵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余組成人員為相關部門負責人,任期兩年。
市創新產品獎勵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創新產品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市創新產品獎勵管理委員會下設專業組,由相關產業或行業技術人員、經濟或管理專家組成,負責對創新產品進行評審。
第九條 所有參與獎勵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不得泄漏、使用或轉讓其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章 申報范圍和條件
第十條 申報范圍
(一)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科技型新產品。
(二)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產品有重大改進,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者增加了使用功能的改進型產品。
(三)產業化前景好,在能源、原材料等資源利用方面開辟新渠道,對環境保護有突出貢獻的新產品。
第十一條 申報市創新產品獎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符合本市的產業發展方向和總體規劃要求;
(二)產品技術含量高,處于國內先進及以上水平,或技術水平雖達不到以上要求,但在同類產品中性能突出并在滿足市場需求方面有獨特之處;
(三)產品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具有相應的技術標準和必需的工藝、安全及操作規程,其生產過程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四)產品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能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某一行業及區域發展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第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產品除有重大創新外,不可申報市創新產品獎:
(一)常規食品、飲料、煙、酒類產品及化妝品、服裝、家具等日用品;
(二)單純通過進口零部件進行組裝的產品;
(三)傳統的手工藝品;
(四)無實用技術含量單純改變外觀與包裝的產品;
(五)存在高能耗、污染環境等對人文社會及自然環境不利因素的產品。
第三章 申 報
第十三條 申報市創新產品獎,申請者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創新產品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以下真實有效的申報材料一式10份:
(一)市創新產品獎勵申報表;
(二)申請者的法人登記證書、營業執照;
(三)新產品開發研制報告(包括研發工作總結,技術總結,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和產品及其生產過程符合安全、環保、勞動保護、衛生等法律法規的情況說明,經濟效益分析等內容);
(四)經審計的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和稅收證明;
(五)產品的知識產權證明材料(包括專利證書、軟件著作權證書等);
(六)新產品標準、檢測報告和二個以上用戶使用意見;
(七)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包括鑒定證書、查新報告等)。
對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提交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批準證明。
第十四條 申報市創新產品獎的材料受理時間截止為每年7月31日。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五條 初審。由市創新產品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財政、相關主管部門在申報受理時間截止后30日內對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按產業、行業進行分類,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六條 評審。市創新產品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初審情況提交給不同專業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審定。市創新產品獎勵管理委員會根據當年獎勵計劃和專業組評審意見,最終擇優審定擬獲獎對象。
第十八條 公示。通過審定擬獲獎的創新產品在達州市主流媒體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如有異議,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簽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印章的異議材料及有關的書面證明材料,報市創新產品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創新產品獎勵管理委員會對異議項目在收到材料后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有異議的項目未經處理不得授獎。
第十九條 報批。市創新產品獎勵管理委員會將擬獎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章 獎 勵
第二十條對獲得市創新產品獎的企事業單位,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金和證書。
獲獎證書不作為科技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根據產品的技術創新水平、產業化能力、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市創新產品獎設置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一等獎:在設計、制造技術上有重大突破,產品采用國際國內先進標準或在國內外率先提出技術標準且技術上具有先進性,已批量生產,上年度年產值達到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實現稅金達到300萬元以上的創新產品。
二等獎:在設計、制造技術上有一定創新,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同類產品領先水平,已批量生產,上年度年產值達到3000-5000萬元,實現稅金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創新產品。
三等獎:在設計、制造技術上有較大改進,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已批量生產,上年度年產值達到1000-3000萬元,實現稅金達到 100萬元以上的創新產品。
第二十二條 獎金額度:一等獎30萬元,二等獎20萬元,三等獎10萬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獎勵申請者在獎勵申報、評審中弄虛作假的,由市創新產品獎勵管理委員會報市政府,對已授獎項目予以撤銷,追回獎金并對外公布。
第二十四條 參與市創新產品獎勵評審活動的有關單位或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創新產品獎勵經費在市科技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