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
為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現就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通知如下:
一、最高支付限額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由現每年2.5萬元提高到每年12萬元。
二、門診醫療
腫瘤病人的補充放化療、慢性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肝腎移植術后抗免疫排斥治療和臨終關懷治療,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住院期間的門診醫療費除外),按相應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醫療費由醫保基金支付,不再按門診特殊疾病支付方式辦理,具體的申辦管理程序由醫保經辦機構制定。在統籌年度內,在同一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上述疾病的門診醫療費,醫保基金支付時只計一次相應的起付標準費用。
三、起付標準
在達市府發〔2007〕32號文件規定的起付標準基礎上,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各類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時,分別下調100元,即:三級醫院為650元,二級醫院為350元,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為250元。退休人員及統籌年度內多次住院人員,起付標準依次降低后,最低不低于100元。
四、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最高限額調整后,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調整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各項個人比例負擔超過4000元以上部分和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比例負擔超過4000元以上的部分,各類人員按75%支付;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各類人員按85%支付。補充醫療保險金一個統籌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五、公務員醫療補助
隨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調整,公務員醫療補助支付范圍相應調整為: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含本次調整為按住院醫療費用支付的門診醫療費),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險金的實際支付外,其余費用(含起付標準,不含自費費用),應補助到一般在職職工為85%,退休人員為88%,76周歲及以上人員90%。其中,廳級領導干部在職為90%,退休為92%,經省上批準享受醫療照顧的廳級領導干部為95%。未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單位的廳級領導干部的醫療照顧經費,按照單位的經費供給關系由所在單位或同級財政解決。
各縣(市、區)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的征收比例,根據待遇調整后的收支情況,可上調至3%,與市本級保持一致。尚未實施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縣(市、區),今年年底前制定公務員醫療補助相關制度,明年年初實施,對未按期落實的縣(市、區)要進行責任追究。
六、調整后的各項醫療待遇從2009年12月25日開始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