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達州市中心城區林地(林木)管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達州市中心城區林地(林木)管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城區人居環境,管護好城區林地(林木),鞏固造林綠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和《四川省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范圍為達州市中心城市規劃區,東至雷音鋪山腳,北到蓮花湖,西臨鐵山,南至銅缽河(建成區除外)的林地(林木)管護。
第三條 林地(林木)管護堅持誰所有誰管護和屬地管理原則。
第四條 根據林地(林木)的生態區位重要程度實行分類管護,重點區域實行重點管護。
第五條 新造林地應及時納入管護。
第二章 管護組織和責任
第六條 達州市中心城區林地(林木)管護由通川區和達縣人民政府負總責, 并將管護責任層層落實到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組。
第七條 中心城區林地(林木)管護由通川區、達縣林業主管部門等具體組織實施。重點區域由市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在確保林地(林木)管護效果的前提下,可以打破國有、集體、個人權屬界限和行政區劃界限,實行集中管護。采取專業隊伍、個體承包等形式,確定專兼職管護人員并簽訂管護合同和管護責任書。集中管護的應合理安排管護站點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配備必要的管護設備,重點區域要設置護林警示標牌。
第九條 通川區、達縣林業主管部門要編制林地(林木)管護實施方案,加強對管護人員的培訓。
第十條 管護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廣泛宣傳城市綠化的重大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及時報告并制止盜伐和亂砍濫伐林木、非法毀林開墾和侵占林地的行為;
(三)負責森林防火巡查,制止違章用火,發現火情要立即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撲救;
(四)及時發現和報告林木病蟲害情況;
(五)建立管護日志。
第三章 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管理
第十一條 對城市規劃區內生態作用明顯的商品林應逐步納入地方公益林管理,禁止采伐并給予一定的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需征占用林地的,應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報批,杜絕未批先占的現象發生。
第十三條 下列地段的林木禁止采伐(林木衛生伐和災害木砍伐及經濟林木改造除外):
(一)被區劃為公益林的林木;
(二)綠色通道兩側的林木、景區景點的林木和古樹名木;
(三)已成林的經濟林木(含果園)。
第十四條 病蟲害木、災害木以及危及安全的林木(含古樹名木)采伐須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已成林的經濟林木(果園)從嚴控制更替改造,確需更替改造的,必須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更替改造應在當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第四章 林地(林木)保護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林地(林木)的義務。
第十七條 中心城區管護范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盜伐、濫伐林木;
(二)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三)在林地內建造墳墓;
(四)在封山育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區、防護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內砍柴、放牧;
(五)在林地及其邊緣地帶燒荒、燒紙、吸煙、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活動;
(六)在樹下堆放或者焚燒作物秸稈、雜草等可燃物;
(七)亂刻、亂折樹木;
(八)在林地或者樹下堆放垃圾;
(九)其他危害林地(林木)的行為。
第十八條 禁止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及其它無合法來源的林木。
第五章 管護報酬和資金來源
第十九條 管護人員的報酬按合同經當地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兌現。市級部門實施管護的由市級部門組織驗收兌現。
第二十條 管護站點建設、設備配備、管護人員報酬及獎勵等費用納入同級政府統籌。
第六章 獎懲辦法
第二十一條 將中心城區林地(林木)管護納入對通川區、達縣和市級有關部門的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二條 對轄區內林地(林木)管護效果好的鄉(鎮、辦事處)、村(社區)、組給予表彰獎勵。對管護工作不落實,效果差的要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管護效果好的管護人員給予獎勵。管護人員因管護不到位或發現情況報告不及時,致使林地(林木)遭受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林地(林木)損失較大的依法追究管護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舉報人舉報涉林案件經查屬實的,按處罰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第一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對毀壞和偷挖幼樹者處以被毀、被挖樹木3至5倍的罰款;對盜伐成材林木的,責令其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至10倍的罰款;對濫伐林木的,責令其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沒收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濫伐林木3至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因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過度修枝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責令其補種毀壞林木株數1至3倍的樹木,可并處毀壞林木價值1至5倍的罰款;
(三)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非法占用林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四)對入林砍柴、放牧,致使林木或林地植被遭到破壞的,除依法責令賠償損失外,并處補種毀壞株數3倍的樹木;
(五)在林地倒垃圾的,責令限期清除垃圾;逾期不清除的,由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清除,清理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致使林木或林地植被遭到破壞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責令補種毀壞株數3倍的樹木;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內野外用火,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林木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補種毀壞株數3倍的樹木;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林木或者銷售所得,并處違法收購林木價款3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被責令補種樹木的,應當按照補種的樹種、數量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補種,并確保成活。不能補種、拒不補種或者補種不符合造林標準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法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執行公務時,應佩戴標志,持證上崗。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按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 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滿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