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強化“安全生產年”工作措施,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深入開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落實安全隱患治理措施,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市各地、各部門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工作措施,推進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落實,積極開展安全監督檢查,確保了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但道路交通、煤礦等行業事故多發,較大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當前,我市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經濟發展結構性矛盾比較突出,而安全生產基礎設施還不完善,安全隱患還大量存在,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相對薄弱,部分行業和領域沒有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各地、各部門和各單位一定要充分認識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切實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把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作為落實市委、市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舉措,作為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解決民生的重要任務,作為全年督查工作的重點抓緊抓好抓出成效,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明顯好轉。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
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以及“屬地管轄,分級管理”的原則,切實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各級政府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隱患、公共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履行職責,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到重點行業領域的每個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后不留隱患。要組織隱患排查治理專項督查組,根據各階段工作安排,開展階段性督促檢查工作,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穩步推進。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本地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其他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本行業(領域)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違法生產。要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各級政府、各部門(單位)要適時組織開展本地、本行業、本系統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在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重大節日前,必須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排查重點:是否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了以“一崗雙責”制度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對相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并組織督促檢查,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是否得到了及時有效治理,應急管理機制、隊伍、預案是否健全完善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自身安全生產的實際,適時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運輸等危險性較大行業和領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每天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每周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周至少應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重點:單位內部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嚴格落實,職工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制度是否落實,相關人員是否按操作規程作業、是否依法持證上崗,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是否到位,廠房、機械設備、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預案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按規定給職工配發了勞動保護用品,是否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和按規定提取了安全措施經費等。
三、切實強化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
各級政府、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深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學界定安全隱患等級,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重大安全隱患建立掛牌督辦制度,加強對重大安全隱患的監管和治理。
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隱患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設立安全隱患舉報電話,落實受理安全隱患舉報信息部門和人員,明確職責。建立安全隱患舉報信息收集、受理、核實和查處制度,制定安全隱患舉報獎勵辦法,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舉報安全隱患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各類安全檢查、受理群眾舉報過程中,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企業負責、部門監管、政府督辦、限期整改”的原則,認真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措施,建立從發現到消除安全隱患的閉合管理工作機制,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排查建檔、下達指令、掛牌督辦、整治落實、驗收銷號”五項制度。
(一)排查建檔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對本單位各生產工序和生產環節的運行情況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到位,對重大安全隱患要組織專家評估,建立安全隱患信息檔案。
生產經營單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要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隱患基本情況及其產生原因、隱患危害程度及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治理方案、已經采取的安全措施。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每月要根據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情況、各類安全檢查中發現的情況和社會監督舉報的情況,建立重大安全隱患統計臺賬,并逐級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二)下達指令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后,要及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確屬重大安全隱患的,要下達《隱患整改指令》,同時將《隱患整改指令》抄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在各種安全生產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責令立即整改;對當場不能整改的,要下達《隱患整改指令》。對于重大安全隱患,同時將《隱患整改指令》抄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接到群眾舉報的安全隱患后,要及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實,確屬安全隱患的,要責令立即整改;對當場不能整改的,要下達《隱患整改指令》。對于重大安全隱患,同時將《隱患整改指令》抄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隱患整改指令》的主要內容包括:治理單位、治理責任人、治理內容、治理要求、治理期限。
(三)掛牌督辦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提請當地政府掛牌督辦。市、縣(市、區)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列入本級政府的督辦事項,確保安全隱患治理措施落實。
各縣(市、區)政府要積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工作,根據需要和財力狀況安排專項補助資金,引導和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積極治理重大安全隱患。
(四)整治落實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制定實施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及時消除,保證安全生產。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目標和任務、采取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落實、負責機構和人員、治理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市安委會辦公室要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省、市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督查。縣(市、區)政府要每月組織有關部門,對當地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確保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到位,對整改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要通報批評。
(五)驗收銷號制度。各級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結束后,責任單位要向有關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有關部門要組織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或有關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有關部門應以書面形式確認,同時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銷號;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隱患單位重新制定方案進行治理。對于無法完成治理的,提請同級政府關閉。
四、加強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把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度,認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充分發揮綜合監管作用。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各種專項檢查、綜合檢查的重要內容,及時排查治理本行業領域的安全隱患。
各級政府要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加大督查督辦力度,嚴格考核獎懲。要嚴格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追究,對不按要求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或排查治理不及時、不認真,導致發生較大及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或明知存在可能引發較大及較大以上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照常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管不到位、隱患消除不及時的,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